房屋出租有规矩 收钱也要管安全


房屋出租有规矩 收钱也要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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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有规矩 收钱也要管安全】本版制图庄豪
法眼观潮朱泽军
《房屋出租人须对房屋安全性负责》一文中讲述的李先生及其家人的遭遇 , 在生活中虽属极端个例 , 但这个案例值得每一个房屋出租人的自省和警惕 , 当你将房屋用于出租时 , 是否可能将承租人置于安全风险中 , 对出租房屋潜在的、一时半会儿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 , 是否如实详细地告知了承租人 , 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如何解决 。
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 , 房屋租赁类纠纷一直占有较高的比例 , 这其中相当一部分诉讼是由于出租人将房屋“带病出租” , 或未履行相应的安保责任 , 致使承租人等遭遇人身伤害、财物损失所引发 。
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 , 房屋租赁中的出租方应承担的安保义务 , 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以及配套设施 , 必须确保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 。 若有安全隐患 , 出租方负有相应维修、更换保障的义务 。 否则 , 就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 该法律特征多依附于租赁主合同的附随法律义务 , 随租赁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 其归责原则是诚信基础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 也就是说 , 如果出租人明知所出租的房屋以及配套设施 , 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 , 却不维修、不更换 , 亦不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 , 任由安全隐患存在 , 由此可直接推定出租人具有过错 , 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此外 ,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后 , 客观上在一定范畴内 , 暂时失去了对房屋的掌控 , 因此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责任 。 因此 , 承租人为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为了对出租人负责 , 也应当对安全方面的事项高度注意 。 如必须正确使用屋内的相关设施 , 对自己添置的设备使用承担责任 , 发现安全隐患后 , 在及时消除的同时 , 应立即与出租人联系 , 排除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