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笔小球 诋毁英烈,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的大V“辣笔小球”被刑拘的结果,让网友们纷纷直呼“大快人心” 。
但也有不少网友注意到“辣笔小球”涉嫌的是寻衅滋事罪,故而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感到困惑:明明有《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了“禁止侮辱、诽谤英烈”,为何要用这个“口袋罪”去制裁“蜡笔小球”?
更何况,《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首次设立了新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这又为何不用呢?
原因在于,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若要追究“辣笔小球”的刑事责任,先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算是唯一清晰直接的选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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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违反法律所触发的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分别对应了“赔钱道歉”“拘留罚款”以及“判刑坐牢” 。
一个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三种责任,诸如赔偿之类的民事责任总是要追究的,而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往往会选择更重的后者进行追究,这也在保护受害者的基础上避免了重复处罚 。
当然,若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定罪量刑,首先要看他有没有触犯“刑法” 。
而在我国属于“刑法”的仅有两部法律文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含十一部刑法修正案) 。
二是《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部单行刑法 。
也就是说,不在这两部法律文件“射程范围内”的行为,即便再恶劣,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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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了“禁止侮辱、诽谤英烈”的内容,但这并不是“刑法”,违反这些法律规定所触发的是“行政责任”,只能进行拘留罚款 。
即使该法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说到底还是得看“刑法”怎么规定 。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而在互联网社交平台诞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在互联网上“带节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是很难被认定为犯罪的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原因在于,“刑法”关于这些行为的规定并不多,主要也只有“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三罪 。
但是,“诽谤罪”前者要求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另外两罪则只针对于“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类似于“辣笔小球”这种胡言乱语诋毁英烈的行为,还真不在这三罪的“射程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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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笔小球 在微博发布的诋毁英烈言论
即使认为“辣笔小球”可能构成对英烈们的“侮辱罪”,但该罪是“亲告罪”,原则上只有当事人亲自起诉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
虽然侮辱罪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公诉案件主动处理,但在程序上有启动门槛,需要先行证明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难度较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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