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度套利赚快钱乱象 IPO新规还需形成监管合力

近日 ,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报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 专家表示 , 《指引》剑指突击入股、违规代持、影子股东、IPO造富等问题 , 从明确和加强制度约束 , 完善和强化监管要求 , 压严压实信息披露“两个责任”入手 , 提出了规范、核查和披露的具体要求 。
打击制度套利赚快钱乱象 IPO新规还需形成监管合力】专家认为 , 《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和重要性原则 , 进一步厘清违法违规造富与正常商业行为之间的界限 ,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弥补制度短板 , 并注意区分发行上市审核边界 , 注重发挥相关部门监管合力 。 在股份锁定方面 , 《指引》坚持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 作出了新老划断的安排 , 并明确了豁免要求 , 注重通过规范性要求 , 引导社会资本对拟上市企业合规投资 , 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 。
股份锁定要求实行新老划断
《指引》第三项规定了提交IPO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股份锁定要求 。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指引》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虽不适用《指引》第三项的股份锁定要求 , 但第三项规定的新增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仍要适用和落实 。
专家表示 , 《指引》的出台直击突击入股现象的软肋 ,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 , 延长股份锁定期是有效打击通过IPO短期套利、实现不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武器 。 《指引》对股份锁定期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 , 解决了监管规则适用衔接问题 , 对于明确市场预期 , 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 , 也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
已受理的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在审企业 , 不需要按照《指引》要求修改股份锁定期 。 目前 , “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方面执行的具体要求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和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均有规定 , 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 , 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
某知名PE机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 , 在股份锁定方面 , 《指引》扩大到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 既包括增资扩股 , 也包括股份转让 , 需要注意的是 , 36个月锁定期的起算时点是取得之日 , 不是上市之日 。 “《指引》对申报前几个月通过小股东受让突击入股 , 仅上市后锁定12个月的‘热钱’‘快钱’ , 是精准打击 , 当头棒喝 , 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 对于注重长期投资策略 , 推动行业及社会整体发展的投资机构而言 , 《指引》虽延长了股份锁定期 , 但影响仍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 一般我们从前期投资到投后退出的周期也在3至5年 。 一方面 , 我们入股后会对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提供建议参考 , 并不是急于提交IPO申报;另一方面 , 随着注册制试点深化 , 常态化的发行节奏确定 , 审核周期的可预期性进一步加强 , 我们也可以预估和建议发行人选择更适合的申报时点 , 市场影响能够很快消化 。 ”
股份锁定要求合理考虑现实情况
企业上市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 能够显著增强企业透明度 。 如果要求所有股东都进行最全面的披露和核查 , 由于很多信息中介机构很难获得 , 必然大幅增加核查成本 , 从而推高社会融资成本 。
《指引》第九项规定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 以及因继承、司法判决、国有股权划转等特定情形成为发行人股东的 , 可申请豁免相关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 。
对此 , 某知名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 , 突击入股问题一直是其内部核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 , 但在对股东全部层层穿透时也会遇到障碍 , 比如二级市场加入的海外投资者 , 就无法穿透核查 。 《指引》充分考虑到很多实际情况 , 对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设置了豁免情形 , 在股东穿透核查的全面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取得了有效平衡 , 既严厉打击影子股东通过上市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也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 他认为:“《指引》对投资者与企业共担风险 , 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财富增值的正常商业行为 , 不作过多关注和干预 , 也体现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监管理念 。 ”
形成监管合力狠抓新规落实
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 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一级市场生态 , 把好IPO入口关 , 推动注册制改革发展稳步向前 。 《指引》在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要求和明确突击入股锁定期要求的基础上 , 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 , 如实披露股东信息 , 并强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 履行全面深入核查职责 , 对压严压实“两个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