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 , 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 ,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 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 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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