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发生大火,母子三人丧生,侥幸逃生的丈夫是否负法律责任?

绍兴发生一起火灾惨案 , 母子三人被大火吞噬 , 丈夫却幸免于难 。 网友们认为 , 丈夫陈某有机会去营救老婆孩子 , 却因他贪生怕死错良机 , 应当追究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 。 “四哥有法说”认为 , 如果陈某存在“能救”而“不救”的情况 , 确实会构成犯罪 , 关键还要看现场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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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绍兴小吃店发生火灾惨案!
浙江绍兴市一街边小吃店深夜突然起火 , 现场火光冲天 , 小吃店几乎被火包围了 。 事故造成母子三人死亡 , 唯独丈夫陈某幸免于难 。 据了解 , 火灾发生时 , 陈某在一楼 , 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在二楼休息 。 陈某想去救妻子和孩子 , 但楼梯浓烟所堵 。 陈某逃出店后 , 曾试图借助梯子爬上二楼进行施救 。 没想到招牌突然跌落 , 陈某也从梯子上摔了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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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坐在地上痛哭的陈某 , 想想惨死的母子三人 , 大家对陈某的懦弱行为倍加指责 。 认为他贪生怕死 , 没担当起一名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 , 勇敢地去救出老婆孩子 ,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更多的人去叹息“夫妻本是同林鸟 , 大难临头各自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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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某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谈陈某不救助妻儿的行为 ,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 主要是指的刑事责任 。 这种情况在刑法上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问题 。 我们先来看一个曾经让所有男士头疼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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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媳妇和妈同时落水 , 先救谁?困扰男士的千古难题!
一直以来 , 媳妇和妈同时落水 , 究竟先救谁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男士 。 2015年的司法考试答案给我们男士解答了这一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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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司法考试第52题的题目是:“关于不作为犯罪 ,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并给出了四个备选答案: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 , 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 , 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 , 致妻子溺水身亡的 , 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 , 能救出母亲 , 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 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 , 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 , 因担心罪行败露 , 甲未阻止丙喝咖啡 , 导致乙、丙均死亡 。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 , 对丙是不作为犯罪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ACD 。
其中的“B”构成的是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 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 我们来重点说“C” 。
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 所以如果先救其母 , 女友死亡的 , 不构成犯罪 , 反之 , 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 , 构成不作为犯罪 。 如果先救女友而没能救出母亲 , “重色轻母”也不合道德、情理!如果甲的母亲和老婆同时遇险 , 先救谁才“合法”呢?对两者分别负有救助、扶助义务 , 先救谁都行!
这一问题告诉我们 , 对于有救助义务的人 , 在能救助而不救助时 , 就会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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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 , 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 , 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 , 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 , 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
针对本案来讲 , 陈某面对妻儿发生危险 , 他就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 肯定是“应为” 。 至于是否“能为”还要根据现场情况判定 , 这个判定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标准 , 也会得到不同的结论 。 如何判定?按一般人的行为标准 。 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妻儿进行救助 , 陈某怕死不救助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 。 如果在不能保障自己安全情况下 , 法律也不能强求他去救 , 不去救不为罪 。 如果大家认为他作为一名父亲、丈夫 , 冒死也要去救才行 , 这就超过了法律的“最低要求” , 上升到道德问题 。 综上 , 陈某没有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助妻儿 , 只是道德问题 , 不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