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行业纳入监管 哪些机构需要持牌经营?

原标题:征信行业纳入监管哪些机构需要持牌经营?

征信行业纳入监管 哪些机构需要持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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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老盈盈征信行业监管的大幕开启了 。
“征信行业纳入监管”信号不断释放的同时 , 近日(1月12日) ,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业内人士认为 , 这大概率宣告了征信行业“弱监管、弱执法”时代的结束 , 使征信监管更有法可依 。 随着征信监管规则的逐步明确 , 我国的征信行业也将走上更为规范的发展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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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 , 征信业务的边界是比较模糊 。 ”一位华南征信人士对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表示 。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 ,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征信业务的定义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 “这个定义其实很宽泛的 , 并不能清晰地判断一项信息类服务是否存在涉及征信业务的可能 。 ”上述人士称 。
而《征求意见稿》)中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 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 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 , 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 ”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 , 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 。 当前实践中 , 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 , 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 , 适用于该办法 。
“这里的外延就把绝大多数的助贷业务也全部囊括进去了 。 那么未来一旦正式发布生效 , 任何科技公司或者所谓金融科技平台如果希望通过其积累的海量场景数据信息服务金融机构 , 做助贷业务 , 实质上都会被纳入‘征信’范畴 , 都需要向央行申请持牌 。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指出 。
在一位华南助贷机构负责人看来 , 已经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例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 收集、使用和处理信用信息用于自身金融业务 , 应该不属于征信活动的范畴 , 无需另外获得征信牌照 。
“但是非持牌机构 , 因为自己是不能发放贷款 , 而且它处理信用信息只能为其它机构的贷款业务服务 , 这应该属于征信活动 。 所谓的大数据公司例如同盾、百融应该也被这个办法给覆盖了 , 他们收集处理数据 , 形成客户评价或客户画像出售 , 用于风控或营销 , 这个看起来需要征信牌照了 。 ”上述助贷机构负责人对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表示 。
孙海波认为 , 未来央行征信业务牌照能发放多少张非常关键 , 如果发牌照太少 , 导致绝大部分助贷和拥有个人行为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无法和金融结合 , 或者如果想做助贷业务只能依附于已经拿到牌照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及其他可能新批的征信机构);如果央行发牌照太多 , 对行业是好事 , 但是这将挑战央行的监管资源 。 央行毕竟是宏观监管部门 , 过多介入微观机构监管 , 央行的定位逐步模糊 。
上述助贷人士则认为牌照估计会发几张 , 但他觉得征信机构多了没意义 , 因为数据都有限的 , 而且既然要发征信牌照 , 那么征信公司必须保持中立性 , 必须与其关联公司的金融业务做出明确的隔离 。 同时 , 持牌征信机构也不应参与从事与贷款环节直接相关的包括获客营销、贷款准入、授信、催收等方面的工作 。
《征求意见稿》第43条设置了一项相对特殊的报备要求 , “与征信机构合作 , 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 , 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 。
在多位人士看来 , 这样的意思是如果非持牌机构将其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对用户的画像及评分开放给公众查询 , 则属于相对典型的征信业务 , 需要以取得牌照作为前提 , 但如果非持牌机构把此类信息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 , 则仅属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动 , 而非“征信活动” , 在确保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授权充分并进行相应人行报备的前提下 , 此类活动或许不需要征信牌照作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