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七年后中止执行

山东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七年后中止执行 在狱中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 10:24:50来源:中国青年报129人参与10评论
小伙批发玩具枪获刑十年:七年后中止执行
景安朋(右)取保候审后与哥哥景安邦拿着《释放证明书》 。 受访者供图被监禁7年2个月23天后 , 11月10日 , 32岁的景安朋获准取保候审 , 回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家中 。7年后在狱中取保候审 , 其两任代理律师对采访人员说 , 这并不多见 。 原定的刑期是到2023年 。此前 , 这位玩具店店主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10年 。 中青报·中青网采访人员9月19日报道过他的经历 。 他是因销售玩具枪而被判处刑罚的此类案件当事人之一 。“因再审可能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 , 再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 “中止原裁定及判决的执行” 。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 , 申诉、驳回 , 另一当事人申诉、再审 , 景安朋的辩护律师已换过三批 。11月10日上午 , 景安朋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摁下手印 , 走出监狱大门 。今年9月 , 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 , 青岛市中院再审这一案件 。 根据判决书 , 法院再审后认定 , 原审被告人景安朋、李秀兰、李晓海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审被告人董冰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 因再审可能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 ,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 该院决定:本案中止原裁定及判决的执行 。 对原审被告人景安朋、李秀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1月10日 , 山东省邹城监狱出具《释放证明书》 , 证明书载明 , 2014年9月29日 , 时年27岁的景安朋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 , 狱内减刑2次 , 实际执行7年2个月23天 , “现因中止执行原判决 , 决定对其予以释放” 。当天下午 , 景安朋回到老家临沭县农村老家 , 亲戚朋友买了鞭炮 , 要燃放欢迎他回家 。 景安朋阻止了 , “我丢人” , 旋即大哭起来 。 在席间吃饭时 , 景安朋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冤枉死了” 。过去6年里 , 景家人一直为此申诉 , 他们认为景安朋出售的是玩具而不是“枪支” 。 景安朋的二哥景安邦对采访人员说 , 他们依然坚持景安朋是无罪的 , “(从一审判决起)我们坚持了6年 , 还能再坚持6年 , 我们希望最终能得到无罪判决 。 ”在景安邦眼里 , 弟弟入狱前是一个“很阳光、很开朗”的男青年 , 现在老了很多 。 他给弟弟买了新手机 , 但是学了三天 , 景安朋还是不会操作 。现在的景安朋白天不敢出门 , 不敢和陌生人讲话 , “怕穿制服的人” , 经常一个人默默蹲在墙角 。 他入狱前出售的玩具枪被堆在他当年的婚房里 , 而他的婚约因他入狱而取消 。 看到这些玩具枪 , 他说:“都是你们这堆小东西把我害了 。 ”根据原判决 , 景安朋向下游经销商李秀兰出售了一批玩具枪 , 其中的一部分被鉴定为枪支 , 这是他们入狱的原因 。此案6年后再审的依据在于 , “认定原审被告人李秀兰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今年9月 , 青岛中院对景安朋、李秀兰案进行了再审 。 景安朋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 为其做无罪辩护 。律师在辩护词中称 , 除了枪支认定标准、景安朋是否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之外 , 辩护律师还发现 , 涉案枪形物是否为景安朋向下游销售的 , 同样存疑 。 涉案枪形物可能另有来源 , 并非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的 。 理由之一是 , 李秀兰称其三次收到枪形物的数量为1、12、3支 , 而在案物流公司货运单记载的件数为4件 , 与李秀兰的说法无法对应 。 并且 , 货运单记载的价格为2558元 , 而李秀兰供称枪形物单价为290元 , 无法得出2558元这一数字 。同时 , 当事人的供述也与在押枪形物的型号、数量无法对应 , 比如 , 李秀兰供称其贩卖的枪形物型号有3种 , 但本案枪形物型号有4种;李秀兰供称其贩卖“仿AWP型号”之外的枪形物有3支 , 但本案该型号之外的数量有7支 。辩护律师认为 , 从侦查阶段至今 , 景安朋没有一次供述自己给李秀兰发过枪形物 , 唯一承认发过枪形物的是其雇的工人 , 不过 , 工人仅陈述自己向李秀兰发过“短枪” , 而本案在李秀兰及其下游处查获的均为“长枪”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玩具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秀兰的涉案枪形物来自景安朋 。 ”景安朋的律师认为 , 原审裁定认定景安朋向李秀兰销售17支枪形物并有12 支为真枪 ,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此前担任过景安朋案一审、二审辩护人的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也认为 , 该案无罪辩护的条件和内容没有改变 , 他仍然坚持景安朋无罪 。目前 , 景安朋等当事人正在等待再审法院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