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女子迟迟不孕,看“病”花了数万,体检才发现取出的节育环还在
【吴女士|女子迟迟不孕,看“病”花了数万,体检才发现取出的节育环还在】湖南岳阳一对农民夫妇头胎生的姑娘 , 一心想再生个儿子 。 女儿6岁后 , 这对夫妇如愿拿到准生证 , 并到镇上计生办“取出”节育环 , 但此后两人一直未怀上孩子 。 为了“看病” , 夫妇俩去了不少地方 , 花了不少钱 , 梦想一直未能实现 。 直到今年6月 , 在一次体检中 , 夫妇俩才被告知 , 节育环仍在体内 。
头胎生的姑娘农民夫妇按规定上了节育环
翁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县级市)罗江镇人 , 今年52岁 , 妻子吴女士51岁 。 “我们生活在农村 , 按规定 , 如果头胎是女孩 , 6年后可以再生一胎 。 ”11月11日中午 , 提起妻子因节育环未取多年来就医求子的经历 , 翁先生既气愤又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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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年初 , 同为农民的翁先生和吴女士结婚 , 当年产下一女 。 翁先生介绍 , 当年他和妻子也是这样想的 , “很想再生个儿子” 。
翁先生的女儿小翁称 , 她生下来几个月后 , 母亲再次怀孕 。 “母亲怀孕的事情很快被镇计生办获悉 , 根据当时的政策 , 母亲这一胎是不能生的 。 ”在当地计生办的指导下 , 吴女士很快进行了流产手术 , 并在镇计生办上了节育环 。
拿到准生证、“取出”节育环一直难怀孕
1997年初 , 眼看女儿快满6周岁了 , 翁先生夫妇向汨罗市计生部门递交了二胎申请书 。 当年3月16日 , 翁先生夫妇如愿拿到了二胎准生证 , “准生证允许翁先生夫妇可于1997年元月后生育第二个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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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6日 , 翁先生夫妇如愿拿到了二胎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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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6日 , 翁先生夫妇如愿拿到了二胎准生证
准生证到手后 , 翁先生夫妇再次来到镇计生办 , 要求取出节育环 。 计生办工作人员当天就为吴女士手术 , “取出”了节育环 。 几个月过去了 , 妻子一生没有怀孕的迹象 , 翁先生和吴女士坐不住了 , 先是到汨罗市的医院去检查 , 看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 “医生说妻子输卵管堵塞 , 开了药 , 作了治疗 , 但仍然没有效果 。 ”翁先生和妻子开始感受到了压力 , 不久 , 两人再次到长沙的大医院求医 , 仍然没有结果 。
“村民、亲戚慢慢知道了我们无法再孕的事情 , 冷言冷语不断袭来 , 每次出门 , 总感觉背后有人在身后指指点点 , 我和妻子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 。 ”翁先生说 , 由于无法再孕 , 一段时间 , 他和妻子的感情甚至受到影响 。
拿到准生证的头几年 , 翁先生夫妇不是在医院求医 , 就是在去医院的路上 , “求医看病前后花了五六万元 。 ”与物质损失相比 , 翁先生夫妇心理、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用金钱无法计量 。 接受华商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翁先生的女儿小翁说 , 村民很多年前就新建了楼房 , 他们家是这几年才建起来的 , 这一切都与父母的经历有关 。
体检时发现节育环仍在体内已经待了29年
想生二胎的愿望没有实现 , 翁先生和妻子只好认命 。
今年6月中旬 , 当地政府免费为农村适龄妇女筛查宫颈癌和乳腺癌 。 在做B超的过程中 , 检查人员发现吴女士子宫内有节育环存在 , 吴女士、翁先生这才明白 , 为什么这么多年一直难以怀孕 。
弄清真相后 , 吴女士在医院取掉了节育环 , 并拍照取证 。 “医生说 , 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节育环 , 现在的不是这个样子 。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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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 吴女士体检后被告知节育环还在体内
1997年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明明说取出了节育环 , 为什么23年来一直在吴女士体内?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还是有人故意为之?翁先生说 , 他前思后想 , 也不知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 “我之前也想过是不是有人故意为之 , 后来又想 , 计生办工作人员和我爸妈并不认识 , 也没有矛盾 , 应该不会这样做 。 ”对于爸爸妈妈的遭遇 , 小翁也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
翁先生当年带妻子去医院“就医求子”怎么没有发现问题?对此 , 翁先生解释 , 当年他们去医院 , 医生先问他们是否上过环、取过环 , 他们都如实回答 , 医生可能也没想到是节育环的问题 , 所以也没有做B超检查 。
发现问题后 , 翁先生多次到镇政府反映 , 希望相关部门给他一个说法并赔偿损失 。 “镇政府相关人员回复 , 时间过去这么久 , 当时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都换了 , 目前无法调查当时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 ”
小翁说 , 对于他们提出的赔偿20万元请求 , 当地政府只愿意补偿两三万元 。 “他们说可以给我爸爸妈妈办理低保 , 解决后顾之忧 。 ”对此 , 翁先生和家人不能接受 。 他们认为 , 仅当年夫妻俩“看病”就花了五六万元 , 镇政府二三万元的赔偿无法和他们的损失相比 。 “从六月到现在 , 到镇政府反映了很多次 , 一直没有结果” 。
11月11日下午 , 接受华商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汨罗市罗江镇相关负责人称 , 采访此事须与汨罗市委宣传部联系 。 此前 , 接受媒体采访时 , 该负责人称 , 接到翁先生夫妇的诉求后 , 他们进行了调解 , 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但翁先生不同意调解结果 , 他也没有办法 。 “我现在不可能再赔她一个小孩吧 , 这是不可能的 , 他们要求赔偿20万 , 也不可能啊!”
11月11日下午 , 汨罗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员称 , 翁先生在网上发的帖子他们已关注到 , 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作了反馈 。 “解决问题还是要职能部门出面” 。
“这件事情给爸爸妈妈造成了终身遗憾和痛苦 , 希望相关部门积极面对 , 承担责任 , 给爸爸妈妈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 ”小翁说 。
律师:当事夫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翁先生夫妇的遭遇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称 , 从现有材料看 , 翁先生夫妇服从了镇政府的安排 , 被镇计生办带走堕胎 , 并在其要求下上了节育环 , 这是政府行为 , 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因为是历史问题 , 所以解决起来比较棘手 。 ”何永萍介绍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该规定 , 翁先生夫妇可以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何永萍同时指出 , 如果能证实当年为吴女士实施取环手术的医生也有过错 , 也可以追究其责任 , “不过他也是职务行为 , 政府赔偿后可以按他们与医院之间的协议向医院主张” 。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飞律师指出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生育权纠纷 。 所谓生育权 , 是指自然人享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该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
“吴女士夫妇作为正常人 , 有权要求生育 , 但因为当年计生委医生并未将其体内节育环及时取出 , 这种不负责的行为妨碍了吴女士夫妇这一正当需求的实现 , 造成了吴女士夫妇29年来依然未生育二胎的遗憾和痛苦 。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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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称 , 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 , 侵犯生育权的四个要件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 存在损害事实 ,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 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 吴女士夫妇因能生育而未生育 , 所致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与计生委的医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以及政府计生部门当年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误和不作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系 , 以上种种也是判定侵害生育权是否成立的法定要件与关键 。
但由于二十年过去了 , 当年为吴女士取环的医务人员可能早已不在医院 , 或取证困难 。 建议本案当事人如无法与有关部门在赔偿金额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 可寻求法律途径 , 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 要求有关部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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