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头的喜鹊|这些学校不得使用“大学”名


【枝头的喜鹊|这些学校不得使用“大学”名】
近日 , 北京市教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 , 明确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划出二十条“红线” 。
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
《意见》夸大 , 学校名称应昭示非学历教育性质 , 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 要加“专修”“研修”等限定词 。
此外 , 未经批准 , 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 在招生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制作等方面 , 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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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退费治理办法需公示
《意见》划定 , 学校收费、退费治理办法应于受教育者入学前 , 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向社会公示 , 并在校内明显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 ,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尺度外收取其他费用 。 教育服务用度尺度调整时实行“新生新办法 , 须生老办法” , 另有商定的除外 。
因学校不实宣传误导受教育者 , 受教育者要求退学退费的 , 学校应及时退还相关用度;如双方存在争议的 , 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 学校不得使用非合法手段 , 诱导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贷消费缴纳用度 。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关于高校命名 , 今年8月 ,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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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 , 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 ,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 , 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 , 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 , 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 , 原则上继承保存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 , 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 , 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 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 , 可以使用音译 。
除此之外 , 《暂行办法》夸大 ,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 未经授权 , 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 , 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 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不乱 , 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
来源:中国青年报(樊未晨)、教育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