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伙打篮球猝死!家属质疑场馆未配AED,法院判了


中心|小伙打篮球猝死!家属质疑场馆未配AED,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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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天河体育中心打篮球时猝死
家属质疑场馆未配备急救设备
抢救不及时
于是起诉至法院
体育中心收取5元入场费
要不要为小伙之死负责?
近日 , 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中心|小伙打篮球猝死!家属质疑场馆未配AED,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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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打篮球猝死
家属索赔逾百万
2019年3月16日下午 , 小陈支付5元入场费用后 , 进入天河体育中心经营管理的篮球城内与自发相约而来的朋友打篮球(半场) 。 期间小陈也会下场休息 , 一切正常 。
事发现场
当天18:30:48 , 小陈在无人碰撞的情况下 , 传完球后 , 突然俯身蹲下 , 接着突然仰面躺在球场上 。 球友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情况 , 经拍叫呼喊后 , 小陈自行站立起来 , 但在向前走了几步后 , 小陈再次突然身体倾斜欲倒 , 几名跟着他的球友及时伸手扶住 , 慢慢顺势放小陈坐下、最终躺下 。 球友见状 , 随即将小陈四肢展开放平 , 检查情况 。
期间 , 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高某强从篮球场旁边经过时 , 看到小陈异常后 , 便上前查看 。 看到小陈再次再次倒地 , 高某强发现对讲机未带 , 于是跑着离开球场前去售票处服务中心取东西 。 期间有球友开始按压小陈胸部 , 但动作幅度较轻 , 且有不时间歇 。 有工作人员过来查看 , 并拨打电话 。
18:32:40 , 高某强跑着回到现场 , 并试图将一瓶取来的风油精递给现场施救球友 , 随即高某强又转身跑回服务中心方向 。 之后有工作人员闻讯赶来 , 并疏散围观人员 。 之后有人接替进行心肺复苏 。 高某强也再次返回现场 。
18:33:44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120急救接到报警后于18:37出车赶往现场 。 天河体育中心工作人员有通过球场广播播报篮球场有人晕倒需寻找场内医务志愿者到场帮忙的通告 。
18:48:21 , 120急救医护人员在保安的带领下 , 出现在篮球场 。
18:48:36 , 医护人员来到小陈身旁开始接手急救 。
经医护人员抢救未果 , 小陈于当天19:22被宣布临床死亡 , 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
后经鉴定 , 小陈符合心源性猝死 。 2019年4月3日 , 天河体育中心和小陈家属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 , 达成《调解协议书》 , 由天河体育中心给予慰问金5万元 。 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完毕 。
家属认为 , 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是4分钟 , 该4分钟内天河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 , 没有急救医疗人员 , 也没有抢救设备 , 工作人员高某强具有急救证 , 并无立刻救人 , 而是跑开 , 留下不会心肺复苏的球友 , 事实上已经错过黄金抢救时间 , 是导致小陈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 于是将天河体育中心、市体育局起诉至法院 , 索赔逾百万 。
一审:专业化运动场应有更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 , 天河体育中心的应急反应速度并不慢 , 也有及时拨打120救助、通过广播寻找医务志愿者、疏散围观群众、及时汇报领导等 , 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遗憾的是 , 包括高某强在内的天河体育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始终均未能直接参与到现场急救的关键行为中 。
从以往情况来看 , 发生在天河体育中心场馆内的群众猝死案件并非首次 , 这对于专业化、高水平的运动场所经营方来说 , 对其风险评估、行为判断和应急处置能力也相应提出了更高要求 。 相对于其所面向的消费群体 , 所拥有的人力、物力条件 , 在其处发生的类似事件概率 , 应急处置的专业性提升空间等而言 , 尚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上尽到了合理的程度 。
法院指出 , 鉴于心源性猝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我们无法作出小陈在得到规范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必然能挽回生命的假设 , 也不能苛求在后来现场已有人进行相对专业的心肺复苏急救时 , 仍要天河体育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手亲为 。 因此 , 小陈对自身发病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天河体育中心应在其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分页标题
综上 , 一审法院酌定天河体育中心在10%的份额内对小陈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于是判决扣除已经先行支付的5万元后 , 天河体育中心仍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46255.92元 。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AED不属“必配”设施不能据此认定存在过错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 , 一般来讲 , 成年人对其要参加的体育运动中潜在的风险具有一定判断能力 , 其自愿参与其中 , 应视为其自愿承担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 。 本案中小陈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 该病症的特点是死亡急骤 , 出人意料 , 属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 尤其是小陈系在剧烈运动过程中发生猝死 , 更是无法预见 , 难以预防 , 属于意外事件 。 对于运动中出现的意外人身伤亡事故 , 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如果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从风险预防的情况来看 , 涉案篮球场地面平整 , 场地并无缺陷 , 天河体育中心亦已进行了风险提示 , 通过张贴入场须知明确提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癫痫等不宜剧烈运动的人士 , 不要进场活动” 。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 , 涉案篮球场馆不属于必须配备专业急救医务人员的范畴 , 同时我国目前亦无明确规定要求室外篮球场馆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设备 , 故不能以涉案场地缺乏专业急救医务人员及急救设备认定天河体育中心存在过错 。
从应急处置的角度看 , 天河体育中心在现有条件下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一审法院考虑到天河体育中心在应急处置的专业性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 , 酌情确定天河体育中心在10%的份额内对小陈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 鉴于天河体育中心未上诉提出异议 , 该院予以维持 。 体育局则不承担责任 。 另家属还上诉要求天河体育中心联系保险公司赔付款项等问题 , 已超出本案一审审理范围 , 法院不予调处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编辑|周艳梅 责编|张秀丽
来源 |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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