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新规出炉:建重疾分级 引入轻症三种轻症赔付比例上限为30%



|重疾险新规出炉:建重疾分级 引入轻症三种轻症赔付比例上限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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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采访人员 王涵 在保险业内引发热议的重疾险新规正式出炉了 。 要知道重疾险在健康险业务总保费中占比近60% 。
11月5日 , 中保协、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 新规范修订取得三项成果 , 即建立重疾分级体系 , 首次引入轻疾定义;增加病种数量 , 由原版的25种重疾定义扩展至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 , 轻症赔付上限为30%;扩展重疾范围 , 优化重疾定义 , 放宽赔付条件 。
此外 , 新规范适用范围保持不变;甲状腺癌并未剔除 , 而是根据轻重进行分级;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 , 但鼓励保险公司增加相关责任等 。 此外 , 为做好新老规范及相关保险合同服务的有序衔接 , 过渡期设置到2021年1月31日 。
建立重疾分级体系 引入轻疾定义
本次重疾定义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分类 , 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 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 , 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 通过科学分级 , 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 , 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 , 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 , 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 , 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 , 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 , 规范市场行为 。
二是增加病种数量 , 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 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 , 量化评估重大程度 , 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 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 , 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
三是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 根据最新医学进展 , 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 , 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
具体来看:一是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 。 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 , 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 , 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 , 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 , 扩展了保障范围;二是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 , 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 , 如对“心脏瓣膜手术” , 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 , 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 , 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三是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 。 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 , 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 。
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 过渡期设置到2021 年1 月31 日
首先是新规范与旧规范的适用范围保持不变 , 仍是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
其次 , 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 , 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 , 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 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 , 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 , 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 。
同时 , 新规范中对所含3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所作的要求 , 是重大疾病分级体系的重要内容 。 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及保险行业承保理赔数据测算 , 3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 。 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 , 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
此外 , 新规范指出 , 在旧规范中 , 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 。 因为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 , 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 , 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 。 但是 , 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 , 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 , 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分页标题
重大疾病保险是健康险领域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形态 , 是各保险公司最重要的保障型业务之一 。 据重疾发生率表项目统计数据显示 , 仅2007年至2018年这11年来 , 重大疾病保险已为消费者提供了超过3000款产品 , 累计承保近2亿人次 , 累计赔付约180万人次 , 赔付金额超过1000亿元 。 目前重疾险在健康险业务总保费中占比近60% 。
【|重疾险新规出炉:建重疾分级 引入轻症三种轻症赔付比例上限为30%】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表示 , 疾病定义是否科学合理是重疾险产品保障责任的核心 , 银保监会将从监管角度对执行新规范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新规范各项要求 。 二是明确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 , 确保重大疾病保险新老规范平稳切换 。 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 三是要求各公司加强销售管理 , 严禁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 , 严禁炒作停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