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河南濮阳:“元真子”大师?其实是一伙骗子

地点: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案情:被告人褚某与郑某在名为“亿万风水”的微信群里 , 以四川青城山“元真子”大师的名义 , 采用固定的话术 , 给被害人提供算命、测八字、做法事等虚假服务 , 两个月左右 , 骗取数十名被害人13万余元 。

被害人|河南濮阳:“元真子”大师?其实是一伙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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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 , 被告人褚某以实施在网上“学习”的名义 , 利用网络迷信进行诈骗 , 找来以前做过微商的远房亲戚郑某 , 租赁了濮阳城区不同地点的房屋作为诈骗场地 。褚某购买200余部供诈骗使用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 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及朋友介绍 , 褚某与郑某两人又陆续招募了宋某、李某等20余人 , 组成微信群名为“亿万风水”的诈骗团伙 。该团伙分为数据部、成交部等部门 , 每个部门都有固定人员负责管理 。数据部负责将该注册的多个名为“赐运阁”的微信号在网络上推广 , 吸引被害人添加其为好友;成交部负责利用名为“赐运阁”的微信号 , 虚构四川青城山“元真子”大师 , 采用固定的话术同已加为好友的被害人聊天 , 以给被害人提供算命、测八字、做法事的虚假迷信服务为由实施诈骗 , 两个月左右的时间 , 骗取数十名被害人13万余元 。
庭审现场
“大学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 , 经常外出上网 , 本来我想从网上找一些赚钱的商机 , 没想到却走了一条不归路 。”
在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 , 本案被告人褚某揭开了这个犯罪集团利用网络迷信进行诈骗的真面目 。
线上寻找商机 , 线下筹备骗局
据褚某供述 , 2017年10月 , 其在网页上搜索赚钱项目时 , 看到一条广告 , 点进去之后发现该网页上尽是介绍给人看风水、算命、测八字的内容 , 上面还有一个联络微信号 。褚某觉得是个商机 , 便加上这个微信号与其联系 , 一来二往 , 褚某便明白了 , 这就是利用人的迷信心理下套 , 进行网络诈骗的“生意” 。
面对利益的诱惑 , 褚某与对方一拍即合 , 很快便商量好合作以及分成模式 , 着手筹备诈骗事宜 。褚某本人相当谨慎 , 不想自己直接抛头露面 , 便找来以前做过微商的远房亲戚郑某过来帮忙 , 为了掩人耳目 , 郑某以开公司的名义租赁了位于濮阳不同地点的房屋作为诈骗场地 。褚某也购买了200余部供诈骗使用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 , 又招募了王某和任某 , 让其分别管理由自己组建好的不同诈骗部门 。
褚某和郑某认为一切都准备完毕后 , 一场利用迷信实施的网络骗局便就此拉开 。
“亿万风水”成员 , 分工明确作案
法庭上 , 褚某供述称 , 其把诈骗集团成员全部加入一个叫“亿万风水”的微信群 , 群内成员之间经常交流诈骗经验 。褚某又把诈骗集团成员分别安排到所谓的数据推广部与成交部 , 由郑某进行统一调配 。
据郑某在法庭上的供述 , 数据推广部由任某负责 , 其让犯罪集团成员使用褚某给其配备的手机和微信号加入大量微信群 , 同时批量去添加微信好友 。一旦添加成功 , 便在微信群内散发广告 , 在朋友圈转发推荐 , 吸引被害人添加名称为“赐运阁”的微信账号 。
成交部由王某负责 , 其犯罪集团成员统一使用以“赐运阁”为名的微信号 , 为了增加真实感 , 成交部所有成员的微信号头像都统一设置成黑白八卦图案 , 在接收到数据推广部吸引来的客户以后 , 部门成员皆虚构自己为所谓的四川青城山“元真子” , 和客户聊天 。
部门成员运用固定话术 , 先是收取少量金钱 , 引诱被害人算卦、测八字,紧接着便运用统一话术 , 虚构被害人算得了不吉利的结果 , 需要继续支付数千元去做法事和买贡品等来进行化解 。许多被害人在受到诈骗集团的言语蛊惑后 , 纷纷掏钱中招 。分页标题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褚某利用迷信实施网络诈骗的方法 , 让郑某帮忙成立诈骗集团 , 郑某参与租赁房屋、招聘且管理犯罪集团成员 , 皆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均应认定为主犯 。
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认为 , 郑某不属于诈骗集团的领导者 , 只是被褚某指使而参与犯罪 , 其既没有提议成立诈骗集团 , 又没有直接参与投资 , 属于诈骗集团中一般的参与人员 , 不应认定郑某为主犯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褚某与郑某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本案系共同犯罪 , 属犯罪集团 , 二被告人均应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且均系主犯 , 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濮阳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褚某、郑某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三万元 , 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宣判后 , 褚某和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 2020年9月28日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二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 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均已另案处理 。
法官说法
【被害人|河南濮阳:“元真子”大师?其实是一伙骗子】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王迎春表示 , 本案中 , 褚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发起者、策划者以及实际出资者 , 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 , 控辩双方均无太大争议 。而对于郑某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主犯的问题 , 要综合全案进行分析 , 郑某直接参与该犯罪集团的设立、招聘及管理工作 , 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且对整个诈骗集团进行直接指挥 , 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 , 在本案中 , 该诈骗集团其他成员均证实郑某系该诈骗集团的组织、领导者 , 该诈骗集团所建立的微信群中的群聊内容也能证实郑某系该诈骗集团的组织、领导者 , 因此对郑某也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 。
本案中 , 数十名被害人在案发前无一人察觉被骗 , 即使被侦查机关通知取证时许多被害人仍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 , 所欠缺的警觉性让人震惊 。政法机关将加大对此类犯罪持续打击的力度 , 同时也需要人们学法守法 , 擦亮眼睛 , 认真甄别 , 提高警惕 。
王迎春介绍 , 2016年“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中 , 被害人徐玉玉年仅18岁 。该案引发全国对电信网络诈骗前所未有的关注 。2016年12月 , “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给此类案件办理的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 , 随着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 电信网络诈骗也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新变种 。类似本案中利用网络迷信来进行诈骗的花样越来越繁多 , 包装也很隐蔽 。
由于网络诈骗常利用广撒网的方式进行 , 此类案件大多呈现多人共同作案 , 且越来越专业化、集团化 , 也有许多以合法公司的名义暗地实施诈骗活动 。审判实践中 , 也发现有在求职过程中陷入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而不自知的情况 。因此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 在实施意见中对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下的七种情形认定共犯做了规定 , 其中还规定了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 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的出台对审判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 , 另一方面又给社会大众普及了在电信网络中不可触碰的禁区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永增 姚彬彬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