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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0月9号发布:多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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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家劳务公司被查
翻看下面处罚公示 , 这数十家劳务服务公司都是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务稽查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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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问题所在 , 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对劳务发票有“需求” 。
2020 , 严查劳务公司发票开具问题
2020年 , 税局将从这两个方面稽查劳务公司
一、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建筑劳务发票
1、稽查劳务公司向劳务发包方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 。
如果建筑劳务发包方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2、稽查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的劳务发票上的开票金额与相关的付款金额凭证是否一致 。
为了规避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一致 , 重点稽查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 。
如果劳务发票备注栏上没有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 , 则必须稽查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是否签订“劳务公司委托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书” 。
二、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
1、稽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
如果劳务公司没有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而从事劳务派业务 , 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 理应没有资格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 按照财税【2017】4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
2、稽查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对外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
如果没有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 则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发票的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而言 , 其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有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 。
因此 , 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接受无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
上游公司走逃怎么办?
遇到上游走逃怎么办?这是我们会计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 拿过来的发票没法入账了 , 老板着急 , 你也着急 , 一不小心还会补缴税款的处罚!看完下面你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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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 ,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 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 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 ,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看到这问题来了 , 开具假发票的99%的都走逃了 , 找不到人了 , 我又去哪里要求上游公司 , 补开、换开发票呢?
来 , 我们接着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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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 ,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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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说几点:
【中小微企业服务分享|严查!,突发!数十家劳务公司出事了!今天起】1、必备材料第一个就是【证明】材料就是: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这个只要被认定走逃 , 都是可以去有关部门开具的 。
2、第二个就是: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你得证明你的业务是合法的 , 你们真实存在的业务 , 如果你们连合同也拿不出 , 税务局的人又怎么会相信 , 你们之间是正规的业务往来 。
3、第三个就是: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目的还是让税务局的人相信你 。
其他辅助的证明材料可以包括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最后注意一点:
当然如果你发现自己收到的发票为假票 , 应该第一时间告诉领导 , 并通知报销者或开票方再次开具合规的发票 。 如果对方不同意 , 那么在征得领导同意后 , 向当地税务局举报 。 分页标题
财务人员如果无所作为 , 当税务局查到发票为虚假发票时 , 非恶意收取虚假发票的公司需要补税 。 而财务人员则需要承担连带的过失责任 , 并进行相应赔偿 。
教你如何正确
辨别虚开发票
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 , 往往有如下特征哦!
1、虚拟购货 , 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 , 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 , 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 , 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 , 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 , 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 , 除“采购”“付款”外 , 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 , 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
根据以上疑点 , 可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 , 若存在下述情况 , 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 , 在这些企业中 , 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 有的经营期限已过 , 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 , 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 , 东拼西凑 , 查无实处 。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 , 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
针对以上情况 , 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 , 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 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 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
请注意: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 , 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 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2、未支付货款 , 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 , 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 , 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 , 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
总之 , 在购销经济活动中 , 票、货、款必须一致 , 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 , 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 , 都属违法行为 , 将受到处罚 。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 , 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 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 , 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 , 更应重点核查 。
发票查询途径: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 。
2、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
3、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
4、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 。
来源:(中小微企业服务分享)
【】网址:/a/2020/1104/1604454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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