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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空坠物这个“空中杀手”!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可这样的伤痛,却总是被人忽视。“这个东西这么轻,能有啥事”“扔的时候下面没人”“懒得走下楼去扔”这是很多高空抛物的人的想法,殊不知,一念之差,就能带走一个人的性命,就能摧毁一个家庭。
本期的法条微剧场在线呼吁您:一定要警惕高空坠物这个“空中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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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检察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在今年五月通过的《民法典》中,也对高空坠物 责任归属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比起事后追究责任,事前的防范和遏制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让我们一起做文明人,守护头顶上方的安全!
来源:鄂尔多斯检察
编辑:吴卓群
校审:尚铁兵 郝晓琴 李欢倪
【 人员密集场|法条微课堂来了警惕高空坠物这个“空中杀手”!】终审: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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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员密集场|法条微课堂来了警惕高空坠物这个“空中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