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未成年人保护施展“新利剑”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首次发出从业禁止令

_本文原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施展“新利剑”五华区法院首次发出从业禁止令
日前,因利用学校学管老师身份强制猥亵女学生造成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这是该法院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
案发
男老师凌晨4点“摸”进学生宿舍
今年5月,17岁的小丽(化名)正值高三冲刺阶段,为了提高成绩,她来到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学习 。因为家不在昆明,培训学校提供住宿 。小丽家人在经过了解后,同意小丽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里住宿 。
陈某某是这家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管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管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工作 。5月的一天晚上,小丽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在宿舍里住宿,只有小丽一个人 。凌晨4点,小丽熟睡时,陈某某突然进入小丽房间,和她“聊天” 。期间陈某某拿出手机给她拍照,摸她的头、搂她的腰,说对她很有好感 。“我很害怕,直到早上6点,他才离开我的房间 。”小丽事后陈述 。
第二天一早,小丽将此事打电话告诉父母 。小丽父母很生气,当即报警 。
五华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称,陈某某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很严重后果,事发后,陈某某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诚挚道歉,取得了他们的谅解,被害人父母开庭前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判决
发出“从业禁止令”抑制其再犯罪
经过审理,五华区法院认为,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
法官表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除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外,还对其发出了从业禁止令,禁止令能够从空间上隔离陈某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采访人员 雷晴 辛亚洁 通讯员 和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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