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王皇帝|郡县、酷刑、水德、焚书、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专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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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秦朝的政治制度:中央集权 地方郡县
秦兼并六国后 , 建立了统一的封建王朝 , 即中国历史上的秦朝 。如何统治这个幅员辽阔、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 是秦统一后面临的主要问题 。
秦王政功成业就 , 首先令群臣议帝号 。臣僚们诚惶诚恐 , 选择三皇中最尊贵的“泰皇”为帝号 ,然而秦王政自以为功业盖世 , 前无古人 , 便兼取三皇五帝的尊称 , 定帝号为“皇帝” 。又规定皇帝的命称“制” , 令称"诏" , 天子自称“朕” 。从此皇帝所拥有的独断的权制 , 不仅成为定制 , 而且在形式上 也更为完备 。
这是秦王政为强化君权 , 由皇帝独自运用权柄 , 推行法度的重要步骤 。
与此同时 , 他命令废除古谥法 , 避免“子议父 , 臣议君” , 以维护皇帝的权威 。
秦王政在实现专制极权的道路上 , 终于迈出重要的一步 。他自称“始皇帝” , 希望把他所开创的帝业世代传下去 。
为此 , 嬴政在统一后的政治体制及其相关的问题上 , 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
关于统一后的政治体制问题 , 秦朝内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意见 。以丞相王绾为代表的多数官员 , 主张在燕、齐、楚等地区 , 另设封国 , 立秦始皇诸子为王 , 以便控制这些边远的地区 。
廷尉李斯对此表示异议 , 认为周初所封子弟同姓很多 , 结果形成诸侯混战的局面 , 连周天子也无法制止 。如今天下统一 , 他建议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 , 用赋税赏赐诸子功臣 , 不宜再分封诸侯 , 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宁 。
秦始皇采纳李斯的意见 , 决定全面推行郡县制 , 从而创立了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
根据这种政治体制 , 秦朝在全国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统治机构 , 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 。中央的行政机构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 即秦汉常统称为“三公”的高级官吏 。其实他们的实际职权和官阶差别很大 , 也不同于后来的三公制 , 而且秦朝是否设太尉还是个疑问 。其职权及设置情况如下:
秦朝分设左、右丞相 , 以左为尊 。丞相为百官之长 , 即最高行政长官 。他们承奉皇帝旨意 , 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 。秦始皇后期 , 李斯由廷尉升为丞相 , 参与诸多重要决策 , 丞相职位显要 。李斯本人封为列侯 , 当时人称之为“君侯" , 地位仅次于皇帝 。李斯曾感叹说:“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 , 可谓富贵极矣 。”这是秦始皇统一以来丞相权势最盛的时期 , 正折射了君权之集中 。秦二世时 , 丞相由宦者赵高充任 , 又称中丞相 。
太尉执掌“武事” , 协助皇帝处理军务 , 是秦所设职官 。但是见于史书记载的 , 秦在统一前夕 , 只有国尉之设 , 尉缭曾任此职 。秦朝建立之后 , 不仅国尉职衔消失 , 也未见设置太尉 。后来沈约所撰《宋书·百官志》 , 以及成书唐初的《晋书·职官志》 , 在叙述太尉一职建置沿革时 , 均不提秦国或秦朝有太尉之设 。此职或不常设 , 故史籍记载甚少 。
秦朝初设御史大夫 , 职掌副丞相 。其职权管辖的范围 , 包括监察百官 , 主管图籍秘书 , 督察地方诸郡 , 接受公卿奏事等 , 在朝廷中起着特殊的作用 。秦朝一些军国大事 , 往往由御史大夫的属官承办 。秦军南征岭南 , 负责凿渠转输军粮的 , 就是监郡御史禄 。秦始皇坑儒 , 审问诸生 , 办理案件的 , 又是御史 。御史大夫的官属 , 最主要的有御史中丞 。上述御史大夫的职权 , 多由中丞具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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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相之下 , 分设“九卿” 。他们是一些职秩稍低的中央高级官吏 , 主要掌管宫廷事务 , 或者国家某项政务:分页标题
奉常 , 职掌宗庙礼仪 , 负责祭祀之事 。秦始皇设博士官70人 , “掌通古今” , 特备问对 , 也归并在奉常所属机构中 。
郎中令 , 掌禁中侍卫皇帝诸职 。赵高在秦二世即位之初 , 曾任此职 。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 , 所辖机构庞大 , 其中以郎官人数最多 。
卫尉 , 主宫廷守卫之职 , 包括宫门兵禁、屯卫宫殿、值宿微巡等等 。
太仆 , 掌宫廷车马 。皇帝出行 , 则主舆驾仪式 , 出宣诏命 。秦朝沿袭古制 , 分设车官、马官 , 又置太仆统领 。如中车府令 , 即主乘舆路车 , 赵高曾任此职 。
廷尉 , 职掌刑辟 , 主刑罚断狱 , 是最高司法官 。
典客 , 掌管少数民族入朝事务 , 主持接待、朝觐礼仪 , 典宾礼是它的主要职责 。
宗正 , 掌管皇族事务 。
治粟内史 , 主管国家的财政 , 如钱谷赋税收入及支出 。
少府 , 主皇室的财政 , 管理山海池泽之税 , 供给皇室生活所需 。其事务繁杂 , 机构庞大 。
此外 , 中央的高级官吏还有: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掌管修建宫室的将作少府、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属国等等 。所有这些高级官吏 , 各自还有一些数量不等的属官、吏员 , 执行各种具体政务 , 组成中央庞大的统治机构 。他们从丞相到诸大臣 , “皆受成事 , 倚办于上” , 一切政事均由皇帝裁夺 。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 , 推行的是郡县制 。
郡县制不是秦朝首创 。春秋战国时期 , 许多诸侯国已有郡县之设 。但是秦朝建立后 , 郡县制作为地方行政制度 , 才开始在全国普遍推行 , 其行政机构也更加完善了 。当时全国分为36郡 , 后来因边地陆续开发 , 郡的辖区不断调整 , 全国郡数增至40余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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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郡大县小 , 郡统辖县 , 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 。郡设郡守和郡尉 , 中央另设监御史 。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 , 主管一郡的政事 , 诸如郡内的民情风俗、农桑垦殖、司法治安、属县吏治、兵事军务等等 。由于郡守负有治理地方之责 , 职重权大 , 秦对郡守的选任相当重视 。如秦统一前夕 , 曾以职位相当列卿的内史腾出任南郡守 , 便是一例 。守腾出任之时 , 秦在“南郡备警” , 则郡守的职司不仅主民事 , 还负有军事方面的重责 。
郡尉协助郡守 , 掌管军事 , 职位比郡守稍低 。除了掌军务之外 , 有时郡尉也统兵作战 。秦朝开发岭南地区 , 即由郡尉屠雎将兵击越人 。
监御史职掌监郡 , 隶属于御史中丞 , 是中央监察地方的官员 。其职责及地位特殊 , 既监察地方行政 , 也执行某些重大使命 。
此外 , 京师为都城重地 , 所在郡县不设郡守 , 另设内史掌治京师 , 地位相当列卿 。
郡下分若干县 。县的行政长官称县令 , 不满万户的县称县长 , 掌管一县的政务 。县设县尉 , 主管县内的治安、征发戍卒等 。又设县丞 , 协助县令、长 , 并掌管司法 。
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道” , 道与县并行 , 性质同县的行政机构类似 。
县下设乡 。乡有三老 , 掌教化;有啬夫 , 主管司法、赋税;有游缴 , 管理治安 。乡之下为里 , 里设里正 , 又称里典 。里中有什伍的组织 。
此外 , 秦时还有“亭”的设置 , 主要是维持地方治安 , 传递文书等 。“亭”设亭长、求盗等亭吏 。秦朝末年 , 刘邦以泗水亭长 , 为县送刑徒于驱山 , 基本与上述职能相符 。其隶属关系 , 则更像县的派出机构 , 而不属于乡管辖 。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 , 分为郡、县两级制 , 它直属于秦朝中央统辖 。郡县长吏由中央直接派遣 , 是中央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代表 。他们必须执行中央旨令 , 接受中央的监督和考核 , 从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 。分页标题
随着上述政治制度的推行 , 秦朝关于官吏的选任、考课、赐爵、秩俸等 , 也有一整套相应的制度 。
在官吏选任方面 , 秦朝沿袭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 , 废除世卿世禄制 , 实行“以功授官”的官僚制 。在这种制度下 , 以军功授官是选任官吏的主要途径 , 一些在统一战争中立有军功 , 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 秦始皇相继授予各种不同的官职 。
对高级武官的任用 , 有的尊宠倍加 , 甚至成为几代人相袭的官职 。秦将蒙恬及其父祖 , 还有王翦和他的子孙 , 都是三代相袭为高级将领 。司马迁称“王氏、蒙氏功为多 , 名施于后世” 。显赫的军功不仅是仕进的阶梯 , 又是子孙袭封为武官的条件 。从 “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来看 , 秦朝武官世职的现象 , 显然属于恩荫之类的封赐 。
然而 , 随着国家的统一 , 频繁的战争减少了 , 以军功选官的办法 , 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尤其秦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相继推行 , 全国政事日益增多 , 国家各级机构需要各种人才 ,因此其他的选官途径也同时并行 。如征聘士人从政 , 或从低级吏员中征举人才 , 就是其中一种 。前者如秦始皇时期 , 叔孙通以文学征 , 待诏于博士中;后者如萧何以郡卒史考课第一 , 监御史拟入奏朝廷征用萧何 。这类征召性质的选官 , 被征之士去从可以抉择 , 如萧何即不应召 。
对于低级官吏的选任 , 秦朝实行由地方推举的办法 。刘邦在秦朝时 , “及壮 , 试为吏” , 即经过试职 , 而后被任命为泗水亭长 。
此外 , 盛行于秦昭王时期的任举制 , 或称保举 , 大约秦统一初期还在实行 。这是由官吏荐举人才 , 并作担保 , 官府加以任用的选官方式 。如秦王嬴政时期 , 李斯入秦 , 就是由吕不韦保任为郎的 。
但是 , 如果保举违制 , 或所任不当 , 保举者将受到惩罚 。云梦秦简 《秦律杂抄·除吏律》规定 , 如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 , 罚二甲 。《除弟子律》规定 , 如保举弟子不当者 , 则耐为候 , 即处以剃去须鬓的耐刑 , 罚做伺望敌情的刑徒 。
秦朝对地方官吏的考课 , 实行的是“上计”制 。即每年年终 , 由地方派人到京师上计簿 , 上报辖区治状 。上计的内容十分广泛 ,如农桑、户口、赋税、钱粮、治安、断狱等 , 以便中央了解各地的政情风俗 , 考察地方官吏的政绩 , 并作为官吏升迁赏罚的根据 。
秦朝的赐爵制 , 源自秦的赐爵制 。它在全国统一后 , 也发生某些变化 。秦推行赐爵制 , 本意在于奖励军功 。凡获得爵位者 , 可根据不同等级 , 享受某些特权 , 如入仕为官 , 赎罪赎身 , 获取田宅 ,役使庶子 , 封邑食税等 。嬴政即位后 , 以军功赐爵仍然没有改变 。如公元前238年 , 秦平息嫪毐叛乱时 , 对斩敌立功者均拜爵 , 参战的宦官也拜爵一级 。但全国统一之后 , 赐爵出现了明显变化 , 即修驰道及徙边也可以授爵 。
秦朝的官秩 , 即官阶等级和俸禄 , 实行的是秩石制 。这就是以“石”的数字表示官阶 , 依照不同的官阶等级授禄 。如秦统一前夕 , 因吕不韦事件的牵连 , 一些官吏被迁往房陵 , 其中就有“六百石”、“五百石”之官 。全国统一之后 , 大约仍沿袭此制 , 但官吏的等级差别 , 以及不同等级官吏的俸禄 , 今已无法确知 。
总之 , 秦在统一全国之后 ,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完整的、崭新的政治制度 , 开创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统治 , 为我国2000年的封建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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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秦朝的统驭之术:水德至上 严酷刑罚
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初 , 首次实践邹衍学说 , 推论“五德终始”之说 , 正式利用它作为强化皇权的手段 。分页标题
“五德终始”是战国时期阴阳家邹衍创立的学说 。“五行”指金、木、土、 水、火五种物质元素 , 曾被用来说明宇宙纷繁事物的构成 。邹衍利用五行相克的原理 , 即水克火 , 火克金 , 金克木 , 木克土 , 土克水 , 终而复始 , 附会社会政治历史 , 创立“五德终始”说 。
根据这种学说 , “五德”即五行之德 , 指金德、木德、土德、水德、火德等 , 认为古代帝王将兴 , 必居其中一德 , 上天还将显现祥瑞 , 以符应示知人们 。历史依照五行相克的顺序 , 终而复始 , 成了改朝换代的现象 。
在战国七雄角逐的时代 , 这种学说作为诸侯割据称雄、争夺天下的舆论工具 , 深得一些诸侯国君的信仰 。尤其是战国后期 , 诸侯国地位逐步升级 , 大有并吞天下、取代周朝的势头 , 因此这种学说备受推崇 。后来 , 邹衍的学说被燕、齐方士所利用 , 成为与神仙术结合的混合体 , 流行于秦汉时期 。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 有人兜售“五德终始”说 , 声称黄帝得了土德 , “天”先显现黄龙地螾(蚯蚓)为符应 , 颜色尚黄 。夏禹得了木德 , 取代黄帝的土德 , “天”显现草木繁盛 , 秋冬不凋零为符瑞 , 颜色尚青 。商汤得了金德 , 取代夏朝的木德 , 又有银从山里流出为祯祥 , 颜色尚白 。周文王得火德 , 取代商的金德 , 则以赤乌为符应 , 颜色尚赤 。如今秦统一中国 , 取代了周朝 , 这是水德克火德 。早在540年前 , 秦文公东猎汧、渭之间(今陕西宝鸡县东) , 曾经获得黑龙 , 便是水德的符瑞屯很显然 。
这里的“天”、人之间 , 可以感应相通 。“天”依照五行相克的原理 , 决定朝代的更迭 , 支配帝王的兴废 , 所以秦朝取代周朝 , 乃是合“天数”的结果 。秦始皇即皇帝之位 , 也是“天意”所属了 。
这顶由“天”加冕的桂冠 , 比起秦始皇自封“皇帝”的尊号 , 更加神圣而具有权威性 。于是 , 世俗的专制皇权被神化了;秦取代周朝的历史地位 , 也被“正统”化了 。
在秦王朝建立之初 , 这种学说对于维护统一 ,争取六国民心归附 , 无疑是极好的舆论宣传 。虽然它的“五德转移" , 天命无常的思想内涵 , 与秦始皇希望帝位“传之无穷"的欲望相悖 , 但是现实更需要借助“天”神化皇权 。
因此 , 秦始皇根据邹衍的学说 , 确认秦朝为“水德”之始 ,并依照“水德”进行改制 。以“水德”尚法为根据 , 推行严酷的法律制度 。根据“五德”说 , 秦为“水德”之始 , “水主阴 , 阴刑杀" , 因而尚法严刑 , 便成为据“水德”改制的主要内容 。
这不仅符合秦尚法的传统 , 与秦始皇的法治思想也极为一致 。司马迁称秦“刚毅戾深 , 事皆决于法 , 刻削毋仁恩和义 , 然后合五德之数” , 恰恰是秦始皇借五德之说 , 行尚法之实 , 以严刑峻法强化皇权 , 巩固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反映 。
为了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 秦始皇明法度 , 定律令 , 对原有的秦律进行修订 , 在全国颁行统一的法律令 。修订后的秦律 , 现已散佚 , 无法了解它的全貌 。但从现存有关的文献 , 以及出土的部分秦律 , 仍然可以窥其繁酷的特点 。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1000余支秦简 , 多数是秦的法律文书 , 大约写于战国末年至秦朝初年期间 。它们所反映的是秦王政继位以来 , 及至秦统一初期的某些法制内容 。简中抄录的法律条文 , 只是秦律的一小部分 , 但律名多达29种 , 表明秦律种类繁多 。
这些律文涉及的面相当广 , 包括农田垦种、山林保护、牲畜饲养、粮草管理、货币流通、物资管理、手工业生产、徭役征发、刑徒使用、军爵赏赐、官吏任用、保举子弟、 从军劳绩、府库收藏、傅籍法规、 征发戍边、对游士的限制 , 以及官营手工业产品的评定等等 。
律文的内容明确 , 规定具体 , 有的近乎琐细 , 这里试举一例 。如《廐苑律》 规定:“在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 。满一年 , 在正月举行大考核 , 成绩优秀的 , 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 , 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 , 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 , 申斥田啬夫 , 罚饲 者们资劳两个月 。如果用牛耕田 , 牛的腰围减瘦了 , 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 。又在乡里中举行考核 , 成绩优秀的 , 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 , 笞打三十下 。”分页标题
类似的法律条文 , 作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 , 在秦简中比比皆是 。这类秦律不管是它的种类 , 还是律文的细节 , 都体现了"繁"的特点 。这表明秦律作为秦统治者的意志的体现 , 全面贯彻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 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制体系 。
秦律的另一特点 , 是以“酷”著称 。秦律的核心是刑法 。它承袭商周时期的五刑 , 即墨、劓、剕、宫、大辟 , 并在它的基础上加以发展 。五刑可归纳为死刑和肉刑两类 。秦朝的刑罚 , 包括死刑、肉刑、罚作、迁刑和赎刑 , 共计五类 。每类根据不同的论罪方 法 , 又可分为若于不同的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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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死刑 。见于史书记载的 , 仅刑名即可分为斩、戮、 磔、弃市、枭首、腰斩、生埋、赐死、夷族等十余种 。
斩 , 指斩首 。如秦朝时 , 凡戍边失期者 , “法皆斩" , 即以斩首论处 。
戮 , 也是斩首极刑 , 但受刑方法不同 。秦简《法律答问》 载 , "戮”指“生戮 , 戮之已乃斩之” , 即先施刑辱示众 , 而后斩首处死 。秦二世曾沿用此刑 , 将“六公子戮死于杜” (《史记· 秦始皇本纪》) 。
磔 , 即车裂、体解 。这是古时分裂肢体的酷刑 , 商鞅即受此刑罚 。秦王政以来沿用未废 。
枭首 , 斩首而悬首于木上 。秦平息嫪毐叛乱 , 其党羽20人均枭首处死 。
弃市 , 在市井当众处死 , 与腰斩同是古刑种 。前者如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后者如李斯论腰斩于咸阳市 。
赐死与夷族 , 也是秦国的旧刑种 。秦二世时 , 赵高设谋杀害扶苏 , 就是"赐剑以自裁" 。李斯被杀之后 , 他的家族则"夷三族"。
生埋 , 又称坑杀 。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 ,460余名犯禁的儒生 , 均被坑杀于咸阳 。
第二类 , 肉刑 。这是指亏残肢体一类的刑罚 , 包括黥、劓、 刖、笞、宫等 , 原是商周时期常见的刑罚 , 秦朝仍然广泛使用这类刑罚 。
黥 , 在面额上刺刻涂墨 , 即墨刑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 , 李斯奏请焚烧《诗》、《书》 , 令下30日不烧者 , 黥为城旦 , 就是袭用这种刑罚 。又据《史记· 张耳陈馀列传》载 , 秦朝范阳令“黥人之首 , 不可胜数” , 可见这是常用的刑罚 。
劓 , 割鼻;刖 , 断足 , 都是摧残肢体的酷刑 。
宫刑 , 又称腐刑 , 男子割势 , 女子幽闭 , 是破坏生殖机能的刑罚 。
笞 , 笞打 。笞刑是肉刑中比较轻的刑罚 , 但云梦秦简有“熟笞”的条文 , 则受刑者被笞致死或致残 , 就很难避免了 。
第三类 , 罚作 , 即劳役刑 。这是对犯轻罪者罚以服苦役的刑罚 。罚作刑可分为如下几种:
01、髡钳为城旦、舂 。髡钳 , 即剃发并加以刑具 , 男为城旦 , 即筑城 , 女为舂 , 即舂米 。
02、完城旦、舂 。完 , 即不髡钳 , 仅服筑城、舂米的劳役 。
03、鬼薪、白粲 。男为鬼薪 , 即为祠祀採薪;女为白粲 , 即为祠祀择米 。
04、司寇、作如 。司寇 , 即伺寇 , 男子罚往边地守备 , 女作如司寇 。
05、戍罚作、复作 。男戍罚作 , 即罚往边地服劳役;女复作 , 即作于官府 。
上述各种罚作刑的刑期 , 因限于史料而无法确知 。然而“汉承秦制” , 惠帝即位之初 , 罚作仍在实行 。《汉书· 惠帝纪》注引应劭语 , 城旦、舂为“四岁刑";鬼薪、白粲“皆三岁刑” 。髡钳城旦、舂 , 比城旦、舂为重 , 刑期当在四年以上 , 《汉旧仪》称 , “皆作五岁” 。又司寇、作如司寇 , “皆作二岁” 。戍罚作、复作最轻 , 刑期“皆一岁到三月” 。汉初承袭秦的刑制 , 则秦朝各种罚作的刑期 , 大约与汉初相仿 。分页标题
第四类 , 迁刑 。又称徙谪 , 即流放 。这是将有罪吏民放逐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如秦王平息嫪毐叛乱后 , 曾将其舍人4000余家 , 徙迁余房陵 。三年后 , 吕不韦饮鸠自杀 , 其舍人被迁房陵者 , 亦非少数 。
【君王皇帝|郡县、酷刑、水德、焚书、坑儒,秦始皇全方位打造专权制度】第五类 , 赎刑 。这是以交纳财物赎罪 , 借以减免刑罚的一种变通形式 。在云梦秦简中 , 有赎死、赎宫、赎迁、赎黥、赎耐的记载 , 即从耐刑以至于死刑 , 均可用财物赎罪 。
秦朝的刑法严酷 , 刑种繁多 , 对于维护皇帝权威 , 巩固政权 , 起了积极的作用 。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伊始 , 首先借 “五德”说从神化皇权、以法制强化皇权两个不同方面 , 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这就是尚法的秦始皇所以“朝圣”邹衍 , 青睬“五德终始”说的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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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秦朝的文化专制政策:焚书坑儒 禁止私学
秦始皇在全国统一之后 , 实行中央集权 , 推行一系列法教政令 , 引起朝廷内一些人的非议 。这种不同政治主张的争论愈演愈烈 , 终于发展成公开的斗争 , 并演成震惊全国的焚书事件 。事情的引发还是围绕政治体制问题而展开的 。
关于秦朝实行何种政体问题 , 秦统治集团内部分歧严重 。前述早在秦朝刚刚建立之时 , 持不同政治主张的双方 , 曾经有过一番较量 。但是这种分歧一直没有消除 , 因而引发成公开的斗争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 , 在一次宴赏群臣的酒会上 , 仆射(博士之长) 周青臣盛赞立郡县 , 废分封 , 颂扬秦始皇的威德前无古人 。这时 , 博士淳于越指责周青臣为“面谀" , 认为不恢复分封制 , 就无法使秦的统治长治久安 。
李斯针对淳于越的言论 , 称述“五帝不相复 , 三代不相袭” ,自古因时代不同 , 治理方法也随之改变 。如今天下已定 , 法令统 一 , 儒生“不师今而学古” , 指责当世 , 惑乱百姓 。他们以私学诋毁法教 , 指摘朝政法令 , “入则心非 , 出则巷议” , 甚至造谣诽谤 。这种现象如不禁止 , 必将削弱皇帝的权威 , 臣下结成反对的派别 。
李斯议论的核心问题 , 即“私学相与非法教” , 有碍于“定一尊” 。于是 , 李斯主张禁私学 , 焚《诗》、《书》 , 实行文化专制的政策 。
李斯的建议包括:
一、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籍外 , 其余的史书和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等 , 一律限30日内交官府烧毁 , 逾期不烧即处以黥刑 , 罚筑城四年的苦役 。
二、凡议论《诗》、《书》的弃市 , 以古非今的 , 灭族 。官吏知情不举的 , 与犯禁同罪 。
三、禁止私学 , 愿意学习法令的 , 以吏为师 。
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 , 并诏令付诸实行 。
秦始皇既然下令焚书 , 许多古代典籍付之一炬 , 其中六国史籍损失最大 。因为这类史书对秦“有所刺讥” , 又因主要藏于官家 , 自然不能幸免于难 。直到东汉班固作《汉书·艺文志》 , 由于这类史书存世甚少 , 以致所著录六国史籍寥寥无几 。
《诗》、《书》及百家语之类 , 因民间藏的较多 , 所以损失比史籍要小 。古代典籍经过秦火浩劫 , 损失不少 , 但是并没有全部被销毁 。事隔一百年之后 , 司马迁著述《史记》 , 书中征引、述及的古籍不下数十种 , 说明有些古籍还是保存下来了 。甚至被李斯斥为“私学”、指为“祸首”的诸子著作 , 也没有完全被烧绝 。西汉中期以至东汉初年 , 诸子文篇依然存世 。《汉书·艺文志》诸子类 , 还详列各书所存篇数 。这些书籍成为劫后余存 。
它们所以能保存下来 , 除了秦博士官所藏书籍不被烧之外 , 当时民间私藏禁书是重要的原因 。伏生壁藏《尚书》就是其中一例 。汉初废除“挟书律” , 许多典籍纷纷出世 , 大都是民间私藏的结果 。汉景帝时 , 鲁恭王广治宫室 , 也 从孔壁之中发现大量的古籍 。分页标题
秦始皇焚书的目的 , 为的是定法家于“一尊” 。在“定一尊”的 口号下 , 各种学派的言论被禁止 , 百家思想受禁锢 。一句话 , 禁绝一切异端思想 , 这就是焚书的实质 。这种以焚书为手段的文化专制 , 造成我国古代文化的劫难 , 使长期积累的文化遗产遭到极大的破坏 。
秦始皇的焚书 , 引起士人诸多不满 , 因而又演成坑儒事件 。焚书的第二年 , 为秦始皇求仙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 , 唯恐骗术败露 , 遭杀身之祸 , 便私下攻击秦始皇 。他们指责秦始皇贪于权势 , 独裁朝政;专任狱吏 , 不用博士;而且双双逃亡 。秦始皇闻讯 , 以方士行骗诽谤 , 耗费巨万; 咸阳诸生 , “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罪名 , 下令追查诸生罪状 , 结果将犯禁的460余人 , 统统坑杀于咸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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