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婚,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一个计算公式!



离婚|离婚,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一个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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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离婚,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一个计算公式!】法院经审理查明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本金180000元 , 利息45419元) 。
婚后 ,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 案件审理过程 , 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
法院最终判决
孩子归属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
房子归属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 房产归小胡所有 。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的呢?
像文中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 , 往下看
首先 , 确认几个数值
第二 , 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
第三 , 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以上述案例为例
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b+c)
=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 , 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
=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 , 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分页标题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