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判了,恋人间的这类转账行为,难以认定为借款!


案号:(2020)湘0681民初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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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7年年底 , 被告与原告相识 , 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 随后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 , 两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发生了多笔经济往来 。 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 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 , 诉至法院 。
原告、被告分别提交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信用卡记录 , 可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着实存在许多笔的经济往来手续 。
其中 , 原告提交的账单时间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 , 共计收入30笔即135900元 , 共计支出27笔即344938.64元(其中一笔金额为118800元系原告委托被告以客户名义将该笔资金打款至原告所在的公司账户) , 收支相抵后差额90238.64元 。 其中较大金额支出为1笔30000元、1笔24000元、1笔20000元、1笔15000元、4笔10000元 , 其余均为10000元以下转款 。
被告提交的账单时间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6月30日 , 共计收入38笔即167858.88 , 共计支出42笔即145501.66元 , 收支相抵后差额22357.22元 。 其中较大金额的支出为8笔10000元 , 其余均为10000以下转款 。
原告起诉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90163元 , 并以1901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判了,恋人间的这类转账行为,难以认定为借款!
本文插图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本案中 ,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 应就该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1、原告未出具债权凭证 , 仅举证其向被告的转账凭证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但转账仅系事实行为 , 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 原告与被告的转账金额存在几元、几百、几千、几万元不等 , 转账特别频繁、时间间隔短 , 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及习俗 。
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持续了一年半 , 作为恋人为互相表达爱意而有经济往来系正常现象 ,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体现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 , 双方之间无借贷的合意 。 现原告对其与被告的曾经保持恋爱关系也予以认可 , 结合转账的金额及形式 , 符合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相互赠与钱物的特征;
综上 , 原告未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现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 , 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民间借贷|判了,恋人间的这类转账行为,难以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