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开|靠影响力“做买卖”只赚不赔 鄂尔多斯“点子局长”被双开



双开|靠影响力“做买卖”只赚不赔 鄂尔多斯“点子局长”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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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刘杰 , 男 , 1963年7月生 ,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 , 大学学历 , 1984年7月参加工作 , 199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2004年3月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 , 其间至2017年10月兼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局长 , 2011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兼任东胜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2019年10月 , 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 , 兴安盟纪委监委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 2020年9月 , 经鄂尔多斯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 , 决定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1“三观”出问题 , “点子局长”念起生意经
刘杰曾是内蒙古公安系统的“能人” , 人称“点子局长” 。 翻开其履历 , 承载着组织对他的信任和期望 , 也记载着他成长的轨迹和曾经取得的成绩 。
1984年 , 刘杰从内蒙古警校毕业后 , 分配到伊克昭盟东胜市(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 , 成为一名人民警察 。 在党的培养下 , 刘杰逐步成长起来 , 24岁任基层派出所副所长 , 28岁任所长 , 38岁任副局长 , 40岁成长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 , 并在县市级公安局局长和地市级公安局副职岗位上任职多年 。 作为一名从警30多年的老公安 , 刘杰在打击违法犯罪中屡立战功 , 主办和指挥查办了不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 曾荣获自治区首届“十大破案尖子”称号、自治区“五四青年标兵”奖章 , 被评为“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 , 被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 。
然而 , 这位头顶光环、受人瞩目的“警界精英” , 在利欲熏心中自我麻醉、肆意妄为 , 执法犯法 , 从打击违法犯罪者一步步沦落为腐败分子 。
原因何在?刘杰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写下的忏悔书中说:“进城参加了工作 , 手中逐步有了一些权力 , 怎么就变质了呢?思来想去 , 还是自己的思想出了问题 , 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利益面前没有过关 , 特别是在利益的驱使下 , 人生的指南针偏离了方向 。 ”
随着前些年煤价高企 , 煤炭资源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觊觎、寻租的重要领域 , 有的“老子前台批煤、子女后面捞钱” , 有的赤膊上阵、利用权力直接拿煤 , 有的则通过“暗股”“干股”等方式参与其中谋取暴利 。 在利益驱使之下 , 刘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慢慢发生偏移 , 特别是在“入股煤企 , 别人可以入 , 我就可以入”等自欺欺人的错误心态诱导下 , 刘杰把“当官发财当两道”的古训和纪律法律规定抛到一边 , 念起了发财致富的生意经 。
2靠影响力“做买卖” , 只赚不赔
刘杰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 , 自认为打打“擦边球” , 可以巧妙地游走在纪法的边缘 , 不会出大格、不会出大事;入股煤企属于“做买卖挣钱 , 充其量也就给个违纪处分” 。 2007年以来 , 刘杰置党纪国法于不顾 , 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 , 或以其妻子、女儿、其他近亲属为“白手套” , 或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集团)等4家大型煤企、2处个人煤矿入股1930万元 , 获利2132.59万元 。
刘杰在忏悔书中说:“我曾侥幸地认为 , 以家里的亲人出面 , 自己在幕后操作 , 神不知鬼不觉 , 可以瞒天过海 , 实际上是自作聪明愚蠢至极的伎俩” 。
刘杰入股的大多数煤企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 他深知这些煤企有求于己 , 便把这些煤企当做自己积累资本、发家致富的工具 , 肆无忌惮入股获利;而刘杰所谓的煤企“朋友” , 为了能在刘杰庇护下发展 , 都想方设法满足其各种需求 。分页标题
2008年 , 刘杰向汇能集团董事长郭某某提出想在汇能集团入原始股 。 按照公司规定 , 刘杰根本不符合入股条件 , 但考虑到汇能集团公司总部在东胜公安分局管辖范围之内 , 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可能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处置;而且集团下属煤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也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审批 , 郭某某便同意了刘杰以其妻子名义在汇能集团入股20万元的要求 。 截至案发 , 刘杰夫妇在汇能集团获得分红593.44万元 , 20万元原始股本金已增值到900万元 。
2011年 , 刘杰以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想在伊泰集团入股为由 , 向该集团董事长张某某表达了入股想法 。 张某某考虑到刘杰是公安局长 , 公司发展需要刘杰关照 , 在不符合入股规定的情况下 , 同意刘杰入股 。 刘杰将600万元投入伊泰集团 , 由其妻子和女儿各持股300万元 , 至案发时已获利310万元 。
因为有公安局长的身份 , 刘杰的“买卖”做得风生水起、只赚不赔 。 被审查调查后 , 经过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法规宣讲 , 刘杰终于承认自己“做买卖”的性质 。 他说 , 一些“挣”钱的事情 , 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的话能否办到?“现在回头看我的一些放贷、入股等‘买卖’ , 大多都运行在我的权力覆盖范围内 , 有的与公权力掺和在一起 , 这是纪律和法律绝对禁止的 。 现在看来 , 我的‘买卖’做到这种状况 , 出问题是必然的 。 ”
3心存侥幸 , 欺瞒组织 , 对抗审查
2017年6月 , 刘杰在鄂尔多斯市纪委审查其妻子张某某入股汇能集团问题期间 , 为掩饰自己和张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 , 授意张某某向组织说明在汇能集团持有的20万元股份是代张某某母亲持有 。 随后张某某与哥哥张某、姐姐张某等人研究对策 , 订立攻守同盟 ,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 同月 , 刘杰在《关于我妻子张某某为其母亲杨某某代持股份的情况说明》中 , 隐瞒了在汇能集团持股的真实情况 , 向组织提供了张某某是代其母亲在汇能集团持股的虚假情况 。
在2017年10月23日东胜公安分局机关干部大会上 , 刘杰公开说“关于民间借贷 , 过去在媒体上我曾经说过 , 如果能拿出张某某一分钱欠条 , 我立刻逮捕她”的言论 , 私下却纵容张某某甚至自己也参与放贷和投资入股企业 。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 , 刘杰先后三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 , 均未报告其实际所有的四套房产情况 。 此行为属于隐瞒不报行为 。
2019年5月7日 , 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就群众举报刘杰参股煤矿等问题向刘杰函询时 , 刘杰未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于2007年9月投资入股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2016年投资入股锡林郭勒盟西乌旗某煤炭有限公司800万元问题 。
刘杰在被留置前 , 也曾去鄂尔多斯市纪委“说明问题” 。 用他后来的话说 , “但不是很真诚的” , 被留置后 , 他还有一些情绪或“自信” , 没有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 。
办案人员介绍说 , 在组织审查调查初期 , 刘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 , 后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 , 能够配合组织审查调查 , 承认错误 。
刘杰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定要正确面对组织的调查 , 这是拯救自己的最后机会 。 最好的出路就是和盘托出自己的一切违纪违法事实 。 (被审查调查)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好政策和组织的良苦用心 。 ”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 , 刘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刘杰违反政治纪律 ,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 ,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 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利用职务影响 , 向所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放贷或入股 , 获取高额利润;违反工作纪律 ,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 违规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收取办案费用 , 在账外管理使用资金及违规成立“基金会” 。 刘杰前述有关行为 , 亦构成职务违法 。分页标题
【双开|靠影响力“做买卖”只赚不赔 鄂尔多斯“点子局长”被双开】在涉嫌犯罪方面:刘杰利用职务便利 , 挪用公款为他人使用 , 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 ,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 , 涉嫌受贿犯罪 。
刘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 , 背弃初心使命 , 丧失理想信念 , 毫无纪法观念 , 执法犯法 , 将手中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 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 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 应予以严肃处理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 , 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 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 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 , 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制作起诉意见书 ,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 ,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 , 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 , 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是挪用公款罪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