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违建仅被纸面处理|邻居违建仅被"纸面处理" 湖南一房主起诉两政府部门
_本文原题:邻居违建仅被“纸面处理” , 湖南永顺一房主起诉两政府部门
因认为邻居修建5层楼房影响自家房屋采光、通风、消防 , 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房主王老太 , 四处投诉举报邻居违建 。 而早在王老太举报前 , 县行政执法局已对其邻居的房屋进行了处理 , “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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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房子屋檐(左)与王老太家围墙(右)最窄处仅30厘米 。 本文图片均由****采访人员庄岸摄
然而 , 王老太发现 , 该处理2年多来一直停留在“纸面” 。 邻居房子违建部分越来越大 , 直至封顶竣工时 , 超规划建设291.3平方米 。 王老太一纸诉状 , 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告上法庭 。
9月25日 , 该案由湘西花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邻居长高的房子
王老太今年71岁 , 多年前她已随子女迁居北京 , 但湖南永顺县灵溪镇玉屏村(社区)的老家祖宅 , 她一直很牵挂 , 几乎每年都要回来看一看 , 并进行相应检修 。 2018年11月 , 她从亲戚处得知 , 与她祖宅木房子相邻的邻居符某 , 将其曾经2层高的房子拆了 , 建成了5层高的楼房 , 而且该房子从二层挑出1米多 , 垂直掉线屋檐最窄处 , 离她家围墙不到30厘米 , 离其木房子仅3.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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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认为符某新建的5层楼房(左)影响其木房子(右)通风采光和消防 。
王老太认为 , 规划部门不应该未征求她意见 , 就批准符某建5层 。 因为这影响到她木房子的采光、通风、消防 。
****(www.thepaper.cn)获悉 , 9月25日上午 , 花垣法院第二审判庭审理了王老太诉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符某的行政诉讼 。 王老太要求法院确认自然资源局给符某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 并撤销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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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 县行政执法局曾要求符某拆除违建 。
她的法律依据是 , 根据民用建筑的国家标准 , 住宅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 , 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 。 符某家的改建房屋属多层建筑 。 根据《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和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建筑物退让离界距离的要求是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 , 多层建筑物主要朝向的其离界距离为6米 , 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为3米 。 此外 ,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 , 民用木结构建筑物与耐火等级一、二级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是8米;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不仅如此 , 王老太还认为 , 自然资源局存在程序违法 。 符某背对她的大门口正对方向修建的五层高楼 , 主体高度增加10米 , 显然对她家采光、通风以及安全造成影响 。 作为相邻方 , 她对此毫不知情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自然资源局在对符某作出建房许可前 , 应当告知她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上午开庭近两小时候后 , 被告自然资源局一方的代表才到庭 , 但审判长允许他参加了质证和辩论 。 自然资源局来的是该局确权股股长 , 他说 , “这个事 , 我们一点错都没有 。 ”
他介绍 , 审批给符某房屋的底层占地面积90平方米 , 建筑面积450平方米 , 层数5层 , 建筑主体退让道路中心线2米 , 建筑主体东、西、北侧各退让用地红线0.5米 。 符某并未侵占王老太的合法权益 , 所以王老太无权提起本案起诉 。
该股长还认为 , 符某与王老太家相隔一条自然形成的内部道路 , 原来是下水沟 , 覆盖成路 , 不属于城市规划道路 , 所以没有考虑消防问题 , 因为“那个地方原来就进不了消防车 。 ”同时 , 因为隔了这条“道路” , 不算相邻 , “所以批准符某建房时 , 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 。 ”至于通风、采光对王老太房屋的影响 , “请权威、有资质的单位来鉴定 , 我们县级规划部门没能力认定 。 ”该股长表示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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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诉县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案庭审现场 。
停在纸面上的“限期拆除”
除了认为自然资源局不该给符某批准建5层房屋 , 王老太还不满执法部门对符某超审批建设的“不查处” 。 所以 , 她也将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都告上法庭 , 要求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
9月25日下午 , 该案在花垣法院第五审判庭进行审理 。
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显示 , 符某房屋主体占地面积约122.6平方米 , 超规划占地面积32.6平方米 , 建筑总面积741.3平方米 , 超规划建设291.3平方米 , 建筑主体退让均未达到审批要求 , 且二楼出挑1.1米 , 属于超规划审批建设 。
多次投诉举报后 , 王老太被告知 , 执法部门曾对符某的违建进行过“处理” 。
执法局提供的证据显示 , 2018年6月26日 , 该局对符某下达了“违法建房停建”的通知 , 称其修建时存在超规划面积建设的情况 , 要求立即停止修建 。 一个月后的7月31日 , 该局再次给符某下达“违法建房停建”及“拆除非法建筑”的通知 。 通知显示 , 符某已经建到二层 , 执法局限其在2018年8月2日前予以拆除 , 否则 , “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
【邻居违建仅被纸面处理|邻居违建仅被"纸面处理" 湖南一房主起诉两政府部门】****注意到 , 执法局要求限期拆除的通知 , 引用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该法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限期改正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在法庭上 , 执法局的代理人还介绍 , 该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了符某的违建 , 所以对符某的违法行为及时履行职责 , 责令他停止建房 。 该代理人强调 , “日常巡查”是“每日巡查” 。
而王老太的代理人则反问执法局 , “既然你们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理 , 为何这个房子最后会违建封顶?从打地基开始 , 到挑空建2层 , 你们天天巡查 , 对第三人的违建了如指掌 , 却仅在纸面上对他作出处理 , 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 这不是默许违法吗?”
执法局方则回应称 , 县里对符某家的违建并非不重视 , “县‘两违办’主任、县行政执法局局长都去过符某家里 。 停工后 , 符某所在的部队过问了此事 。 我们也上门给符某家属做了工作 , 要求进行整改 。 所以对于符某违建的最终处理 , 局里要集体讨论 。 ”
在法庭上 , 执法局代理人还表示 , “目前 , 已对违法第三人的违建行为采取了断水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不过 , 9月23日傍晚 , ****在永顺县灵溪镇玉屏社区符某家看到 , 其违建房屋通水通电 , 里面有人在炒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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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由湖南湘西花垣县法院管辖 。
当地纪委曾介入
第三人符某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 , 符某建房 , 王老太并非毫不知情 , 多名村民提供证言 , 在符某开始建房的6月和即将竣工的10月左右 , 王老太曾回过永顺 。
王老太的代理人指出 , “第三人符某的大伯父符胜开是玉屏村多年的村支书 , 所以第三人提供的村民证言不可信 。 ”该代理人说 , 一方面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王老太知情建房 , 另一方面 , 王老太知情也不能免除自然资源局征求她意见的义务 。
在第二场诉讼中 , 对于符某从二层起挑出、超审批建设近三百平方米 , 自然资源局的态度显得超脱 , “我们已经移交执法局 , 我们主要是配合 。 ”该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 , 2018年12月29日 , 永顺县资源资源局合并前的县城镇规划局 , 向县“两违办”发函移交了符某违建的行为 , 称“属违法建筑 , 应移交县行政执法局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限期改正或处罚到位 。 ” 分页标题
原告王老太指出 ,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 第三人符某房屋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 , 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 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 应当“限期拆除” , 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遂诉请法院责令执法局依法履职 。
被告执法局则认为 , 该局对第三人符某已经积极正确的履行了法定职责 。 作为被授权的行政机构 , 他们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自行拆除 , 依法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决定 , 这属于其行政自由裁量权 , 如何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 。 王老太不能诉请法院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否则将造成司法权取代或架空行政权 。
但王老太的代理人当庭指出 , “对于违建 , 是限期拆除 , 还是进行罚款等 , 这确属于行政自由裁量范围 。 但对第三人的违建 , 你们此前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决定 , 这个行政行为已经具有拘束力和公信力 , 所以只是诉请你们依法履行 。 ”
在法庭质证阶段 , 执法局代理人还回应2020年6月6日原告向该局提出过的行政执法申请 , “接到这个申请后 , 我们局里很重视 , 纪委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 同时也准备对他(符某)启动行政处罚 , 但原告这边提起了行政诉讼 , 所以我们的行政处罚就没有实施 。 ”
最后 , 审判长询问被告查处第三人建房的行为是否完毕 。 执法局代理人答 , 该局对符某违建的最终处理并没有出来 。 尽管 , 离上一次要求限期拆除的“纸面处理”已过了2年多 。
两场庭审进行了一整天 , 均未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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