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院对固定价工程,要求进行造价鉴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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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张宇
导读:
房主李四就其在A村的房屋建设事宜 , 与承包人张三公司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 完工之后李四未支付工程款 , 张三起诉至法院后 , 法院要求张三提起造价鉴定申请 , 是否合法?

法律|法院对固定价工程,要求进行造价鉴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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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院对固定价工程,要求进行造价鉴定是否合法?】
【情景案例】
房主李四在A村有处房屋 , 因年久失修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李四决定将房屋进行翻建 。
在通过村委会及镇政府的批准后 , 与承包人张三公司签订了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 合同约定建房的价款按照每平米1300元计算 , 房屋结构为三层建筑 。
双方达成协议后 , 张三公司便开始施工 。 施工完毕双方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一份工程确认单 , 上面记载了各项工程的内容以及房屋的总面积250平米 , 双方进行了签字确认 。
但之后李四却迟迟不肯支付工程款 , 经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三将李四告上了法庭 。
但在庭审前法官组织庭前会议并要求张三公司申请进行造价鉴定 , 否则法院有可能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张三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 里面既然约定了计算工程款的条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没有必要再申请鉴定 , 申请鉴定又增加了诉讼成本 , 但又担心不申请鉴定法院有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 那么法院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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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的建设主体属于农村建房 , 首先我们需要搞清楚农村建房的合同的性质 。
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定性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认为是属于承揽合同 ,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以及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可以看出 , 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弄清楚本案中合同的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但是由于本案属于农村自建房屋 , 还要审查该工程是否能够使用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16】216号)的第三条规定可以看出 , 农村自建房屋有高层建筑和底层建筑的区分 , 两层(含两层)以属于高层建筑 , 两层以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 而《建筑法》第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 不适用本法 , 所以本案中承建的三层房屋不属于农村自建底层住宅 , 应当适用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
既然本案应当适用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 那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本案中的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 首先房主已经向村委会以及镇政府进行了申报并获得了翻建批准 , 房主属于合法翻建房屋 。 之后看需要看承包人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 若承包人有资质 , 则合同有效 , 否则合同无效 。
若合同有效 , 且合同和确认单中已经明确了工程单价、面积以及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 , 双方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 , 本案应当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
若本案中承包人张三公司无资质 , 则合同无效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 应予支持”的规定 , 原告张三公司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 , 法院不宜再要求原告申请造价鉴定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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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诉讼实务中时常出现这种情况 , 某些法官在处理工程纠纷案件中 , 但凡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问题不经对合同条件和相关证据的进行质证或审查 , 就要求当事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专门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 作为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单位进行沟通 , 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 表明双方就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有约定 , 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 不宜在进行造价鉴定 。
2、若施工合同是采取单价乘以工程量来计算工程价款的 , 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合同的单价金额 , 最好是写明是固定单价 ,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项工程 , 要求发包人对工程量进行书面的签字确 , 防止后期双方对工程量发生争议 , 影响工程款的计算 。
【法条链接】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10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 参照本法执行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 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 不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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