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过亿。法院说合法,你信吗?
案涉土地宁德市六都镇人林峰 , 在得知市里同意安排天山路南侧、陈普路东侧属于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与下凡村预留地的一宗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宁规函【2015】481号文) , 利用障眼法 , 与上述两村村委会各签订了一份所谓《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不费吹灰之力就赚了一个多亿“佣金” , 其“空手套白狼” 的神操作手法 , 堪称登峰造极!该地块面积21891平 , 约32.8亩 , 其中兰田村约20.8亩 , 下凡村游澳自然村约12亩 。 近几年 , 宁德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 市区楼价每平毛坯几年前就已过万 。 两村如今均已与城区相连 , 稀缺的预留地寸土寸金 。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 , 发布于2015年11月24日 , 让搞从事中介的林峰嗅出“商机” 。 2015年12月22日 , 林峰注册成立了“福建盛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闽公司”) , 占股98% , 并让其妻黄丽花出任这个皮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占股2% 。 随后 , 林峰与兰田、下凡两村村主干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私下协商 , 并疏通上下关系 , 盛闽公司 与两村分别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终于出笼了 。 其中 , 兰田村协议所涉的土地面积为13.08864亩 。盛闽公司与兰田、下凡两村签订的两份协议 , 主要内容大同小异 。 以盛闽公司与兰田村签订的协议为例 , 协议的核心部份是约定由盛闽公司代兰田村就涉案土地办理农转用及土地挂牌出让报批手续 , 为代兰田村垫资代缴所需的相关费用 , 并保证兰田村每亩净收益保底275万元 , 土地挂牌出让金的溢价部分归盛闽公司 , 相关税费由盛闽公司负责 。 协议内容长达约六千言 , 违法违规之处比比皆是 。协议所涉的该宗地块于2019年7月4日挂牌 , 2019年7月25日被中融地产以2.76亿元竞得 。 挂牌出让价每亩约合841万元 。 比盛闽公司与两村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275万元高出566万元 。 像兰田村的13亩土地出让金约1.1亿 , 村里只得约3600多元 。 因此引发兰田村、下凡村游澳自然村村民强烈反响!村民们告诉笔者 , 他们的耕地已经被国家全部征用 , 包括征收耕地要留给失地村民10%留用地 。 所谓的预留地 , 其实是给他们的建设用地 。 面积又仅占留用地的10% 。 其土地出让金可说是他们最后的“保命钱” 。 土地出让金的三分之二被盛闽公司拿走 , 犹如兰田村把13亩预留地中的8亩多 , 下凡村游澳自然村12亩预留地中的8亩 , 白白送给了盛闽公司 。 天底下居然有这么“亳不利己 , 专门利人”的合作协议?两村村民认为 , 合作协议纯属变相利益输送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因此不断集体上访讨说法 , 兰田村更是像“火药桶” ,该群体事件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 据村民们介绍 , 宁德市与蕉城区有关部门均表示要严肃查处 。 但村民们想不到的是 , 他们的诉求很快被别有用心地导入法律程序 , 这让盛闽公司终于有了翻盘的机会 。2019年10月18日 , 兰田村委会向盛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现因部分涉地村民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村民利益 , 不断信访 , 并认为该合同无效或属可撤销的合同 , 强烈要求与贵司解除合同 , 为此 , 通知如下:我村决定解除我村与贵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在笔者看来 , 兰田村委会向盛闽公司发出这么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因为那份长达六千言的所谓协议 , 其内容违法违规之处比比皆是 , 明眼人一看 , 就能判断是具有不履行性的无效合同 。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 , 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 , 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 土地出让金政府的钱是打到兰田村帐户的 。 出于维护集体利益 , 一分都不该给盛闽公司 , 那个叫林峰的爱怎么着 , 可随他便!因为兰田村委会一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 村民们对事态的发展 , 反而变得不可掌控 。 咋看咋像是兰田村委会与盛闽公司演的一出双黄戏!很快 , 盛闽公司将兰田村委会告上法庭 。 请求:1、确认盛闽公司与兰田村委会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标的额35993265元);2、判令兰田村委会2019年10月1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签订《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行为无效;3、判令兰田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庭审期间, 主审法官出面进行了调解 , 盛闽公司同意每亩再给兰田村83万 , 即兰田村的土地出让金所得从275万追加358万元 。 法庭这种明显带有倾向性的调解方案 , 自然不会被村民们所接受 , 可事与愿违 , 2020年6月30日 , 宁德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闽09民初602号) , 确认盛闽公司与兰田村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 兰田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无效 。 为何宁德中院会作出有利于盛闽公司的判决?[2019]闽09民初602号判决书这么认为:“无论兰田村委会主张的合同无效抑或可撤销 , 均不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 若合同无效 , 则自始无效 , 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 若合同属可撤销 , 则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 , 亦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 故兰田村委会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签订《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的行为亦无效” 。 “至于盛闽公司是否违约、合同是否可撤销 , 兰田村委会能否据此向盛闽公司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 , 兰田村委会庭审时已明确其将另案主张 , 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认定” 。笔者认为 , 宁德中院上述这段像是绕口令的论述值得商榷!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 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 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有其他条件 , 合法性亦是必须具备的 。 只有合法的合同 , 法律才赋予法律拘束力 , 不合法的合同则显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合同无效 , 自然可以得出“自始无效 , 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结论 , 同理 , 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不存在 , 却不能必然得出“盛闽公司与兰田村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结论 。一审败诉后 , 兰田村放弃上诉 , 并于2020年7月21日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 , 转而起诉盛闽公司 , 请求撤销兰田村委会与盛闽公司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据悉 , 本案将在10月15日开庭 。 打官司耗费巨大!仅盛闽公司诉兰田村委会一案 , 兰田村单是一审期间包括交纳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就花费了40多万元 , 还不包括参诉人员的误工费等 。 此番兰田村的另案起诉 , 同样还要花费一笔巨额资金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 , 双方还在为协议是否有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 从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 , 兰田村委会却把多笔款项打到盛闽公司的帐户上 , 总金额近1800万 。 这让兰田村的村民们出离愤怒!打官司毕竟是一个漫长过程 , 他们不仅担心已经落入林峰腰包的巨额出让金 , 会被他隐匿、转移、挥霍 , 会永远要不回来 , 还担心村里帐面上的预留地出让金还会继续流失 , 因此 , 兰田村村民维权代表强烈要求宁德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笔者认为 , 兰田村村民的诉求有其合理性 , 这是一起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重大违法案件 , 甚至涉嫌集团犯罪 , 如果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此事不加审查、甄别 , 就撒手不管 , 甚至可能的“以民代刑”,不仅会让涉案的村集体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 更会让从盛闽公司“分一杯羹”而一夜暴富的那些腐败分子 , 逃避党政纪乃至刑事追责 。合同合法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 笔者认真审查了《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以及上述两个村村民提供的相关材料 , 不仅认为该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2条多项规定 , 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 , 而且认为行为人涉嫌诈骗犯罪 , 且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有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 。协议第1条约定:“盛闽公司负责该宗预留地的农转用审批和土地挂牌出让” 。仿佛盛闽公司就是负责土地供应批文的行政机关 。 因为协议文本是村委会提供的 , 确定很容易让村民们产生错误认识 。因为关乎财政收入 , 地方政府历来对土地出让都很上心 。 土地挂牌出让既然是政府行为 , 已知2015年11月24日 ,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已作出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 , 同意安排兰田村与下凡村游澳自然村的约32.8亩预留地进行挂牌出让 , 剩下的只是打听打听该宗地块什么时候挂牌出让?或者催促催促该宗地块早点挂牌出让 , 这不仅应是兰田村村委会的本职工作 , 也是漳湾镇政府乃至蕉城区政府的本职工作 , 如果他们办不到 , 只有林峰跑到宁德市相关部门打点关系 , 才能“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倘若宁德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渎职、徇私舞弊 , 那么 , 盛闽公司的实控人林峰在协议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显而易见属于诈骗行为 。协议第1条还约定:“无论挂牌价格如何变动 , 兰田村村委会均按预留地出让净收益保底价每亩275万元收取 , 盛闽公司则参与挂牌竞拍 , 无论竞拍价高于或低于保底价 , 经济风险或盈亏均由盛闽公司承担”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 , 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2015年11月24日出台 , 涉案的该宗地块当年每亩就至少会值400万以上 。 林峰于2017年末与兰田村签订那份“合作协议” ,是一笔只赚不赔的生意 , 兰田村村委会的那批人对此并不外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 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 , 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 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协议条款中的该项约定 , 带有“赌博性质” ,等同于把13亩预留地以每亩275万元拍卖给了盛闽公司 , 且事实上挂牌出让价每亩为841万元 。 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小到数千元都要进行评估拍卖 , 该宗地块案值上亿 , 兰田村村委会在与盛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之前 , 更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 因此 , 双方签订的协议 , 可以以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或第4项的规定 , 确认合同无效 。预留地挂牌出让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 协议内容云雾绕 , 协议第9条的保密条款 , 花了近300言 , 字字是想堵住村民们的嘴 , 句句生怕见不得人的勾当被世人所知!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3.2甲方对预留地涉地村民入户签字确认本协议合作 , 必须达到80%以上涉地村民户代表或法定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村民的授权或确认 。 为逼迫村民们签字 , 与该条协议相配套的所谓《入户征求意见确认书》(24小组) , 第3条规定:“若个别涉地村民户代表拒签 , 视为放弃该权益 , 村委会有权将拒签涉地村民的款项收归集体所有” 。 简直无法无天!两个村的32.8亩预留地挂牌出让 , 帮忙写一两份报告 , 拨几通电话 , “佣金”过亿 。 法院居然说合法 , 笔者不信 , 你信吗?文/郑智银多少人梦寐以求一夜暴富 , 但现实生活中除了中彩票 , 似乎一夜暴富的方法全都写在《刑法》里了 , 可发生在福建宁德市的一个真实案例 , 却颠覆了商业圈的认知 。宁德市六都镇人林峰 , 在得知市里同意安排天山路南侧、陈普路东侧属于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与下凡村预留地的一宗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宁规函【2015】481号文) , 利用障眼法 , 与上述两村村委会各签订了一份所谓《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不费吹灰之力就赚了一个多亿“佣金” , 其“空手套白狼” 的神操作手法 , 堪称登峰造极!该地块面积21891平 , 约32.8亩 , 其中兰田村约20.8亩 , 下凡村游澳自然村约12亩 。 近几年 , 宁德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 市区楼价每平毛坯几年前就已过万 。 两村如今均已与城区相连 , 稀缺的预留地寸土寸金 。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 , 发布于2015年11月24日 , 让搞从事中介的林峰嗅出“商机” 。 2015年12月22日 , 林峰注册成立了“福建盛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闽公司”) , 占股98% , 并让其妻黄丽花出任这个皮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占股2% 。 随后 , 林峰与兰田、下凡两村村主干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私下协商 , 并疏通上下关系 , 盛闽公司 与两村分别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终于出笼了 。 其中 , 兰田村协议所涉的土地面积为13.08864亩 。盛闽公司与兰田、下凡两村签订的两份协议 , 主要内容大同小异 。 以盛闽公司与兰田村签订的协议为例 , 协议的核心部份是约定由盛闽公司代兰田村就涉案土地办理农转用及土地挂牌出让报批手续 , 为代兰田村垫资代缴所需的相关费用 , 并保证兰田村每亩净收益保底275万元 , 土地挂牌出让金的溢价部分归盛闽公司 , 相关税费由盛闽公司负责 。 协议内容长达约六千言 , 违法违规之处比比皆是 。协议所涉的该宗地块于2019年7月4日挂牌 , 2019年7月25日被中融地产以2.76亿元竞得 。 挂牌出让价每亩约合841万元 。 比盛闽公司与两村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275万元高出566万元 。 像兰田村的13亩土地出让金约1.1亿 , 村里只得约3600多元 。 因此引发兰田村、下凡村游澳自然村村民强烈反响!村民们告诉笔者 , 他们的耕地已经被国家全部征用 , 包括征收耕地要留给失地村民10%留用地 。 所谓的预留地 , 其实是给他们的建设用地 。 面积又仅占留用地的10% 。 其土地出让金可说是他们最后的“保命钱” 。 土地出让金的三分之二被盛闽公司拿走 , 犹如兰田村把13亩预留地中的8亩多 , 下凡村游澳自然村12亩预留地中的8亩 , 白白送给了盛闽公司 。 天底下居然有这么“亳不利己 , 专门利人”的合作协议?两村村民认为 , 合作协议纯属变相利益输送 , 且数额特别巨大 , 因此不断集体上访讨说法 , 兰田村更是像“火药桶” ,该群体事件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 据村民们介绍 , 宁德市与蕉城区有关部门均表示要严肃查处 。 但村民们想不到的是 , 他们的诉求很快被别有用心地导入法律程序 , 这让盛闽公司终于有了翻盘的机会 。2019年10月18日 , 兰田村委会向盛闽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现因部分涉地村民认为该协议严重损害村民利益 , 不断信访 , 并认为该合同无效或属可撤销的合同 , 强烈要求与贵司解除合同 , 为此 , 通知如下:我村决定解除我村与贵司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在笔者看来 , 兰田村委会向盛闽公司发出这么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因为那份长达六千言的所谓协议 , 其内容违法违规之处比比皆是 , 明眼人一看 , 就能判断是具有不履行性的无效合同 。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 , 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 , 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 土地出让金政府的钱是打到兰田村帐户的 。 出于维护集体利益 , 一分都不该给盛闽公司 , 那个叫林峰的爱怎么着 , 可随他便!因为兰田村委会一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 村民们对事态的发展 , 反而变得不可掌控 。 咋看咋像是兰田村委会与盛闽公司演的一出双黄戏!很快 , 盛闽公司将兰田村委会告上法庭 。 请求:1、确认盛闽公司与兰田村委会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标的额35993265元);2、判令兰田村委会2019年10月1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签订《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行为无效;3、判令兰田村委会继续履行双方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庭审期间, 主审法官出面进行了调解 , 盛闽公司同意每亩再给兰田村83万 , 即兰田村的土地出让金所得从275万追加358万元 。 法庭这种明显带有倾向性的调解方案 , 自然不会被村民们所接受 , 可事与愿违 , 2020年6月30日 , 宁德中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闽09民初602号) , 确认盛闽公司与兰田村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 兰田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无效 。 为何宁德中院会作出有利于盛闽公司的判决?[2019]闽09民初602号判决书这么认为:“无论兰田村委会主张的合同无效抑或可撤销 , 均不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 若合同无效 , 则自始无效 , 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 若合同属可撤销 , 则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 , 亦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 故兰田村委会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解除双方签订《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的行为亦无效” 。 “至于盛闽公司是否违约、合同是否可撤销 , 兰田村委会能否据此向盛闽公司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 , 兰田村委会庭审时已明确其将另案主张 , 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认定” 。笔者认为 , 宁德中院上述这段像是绕口令的论述值得商榷!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 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 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有其他条件 , 合法性亦是必须具备的 。 只有合法的合同 , 法律才赋予法律拘束力 , 不合法的合同则显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合同无效 , 自然可以得出“自始无效 , 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结论 , 同理 , 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不存在 , 却不能必然得出“盛闽公司与兰田村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结论 。一审败诉后 , 兰田村放弃上诉 , 并于2020年7月21日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 , 转而起诉盛闽公司 , 请求撤销兰田村委会与盛闽公司签订的《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据悉 , 本案将在10月15日开庭 。 打官司耗费巨大!仅盛闽公司诉兰田村委会一案 , 兰田村单是一审期间包括交纳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就花费了40多万元 , 还不包括参诉人员的误工费等 。 此番兰田村的另案起诉 , 同样还要花费一笔巨额资金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 , 双方还在为协议是否有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 从2020年7月到2020年10月 , 兰田村委会却把多笔款项打到盛闽公司的帐户上 , 总金额近1800万 。 这让兰田村的村民们出离愤怒!打官司毕竟是一个漫长过程 , 他们不仅担心已经落入林峰腰包的巨额出让金 , 会被他隐匿、转移、挥霍 , 会永远要不回来 , 还担心村里帐面上的预留地出让金还会继续流失 , 因此 , 兰田村村民维权代表强烈要求宁德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联合调查组介入调查!笔者认为 , 兰田村村民的诉求有其合理性 , 这是一起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重大违法案件 , 甚至涉嫌集团犯罪 , 如果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此事不加审查、甄别 , 就撒手不管 , 甚至可能的“以民代刑”,不仅会让涉案的村集体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 更会让从盛闽公司“分一杯羹”而一夜暴富的那些腐败分子 , 逃避党政纪乃至刑事追责 。合同合法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 笔者认真审查了《关于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的合作协议》 , 以及上述两个村村民提供的相关材料 , 不仅认为该协议违反《合同法》第52条多项规定 , 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秩序 , 而且认为行为人涉嫌诈骗犯罪 , 且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有村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 。协议第1条约定:“盛闽公司负责该宗预留地的农转用审批和土地挂牌出让” 。仿佛盛闽公司就是负责土地供应批文的行政机关 。 因为协议文本是村委会提供的 , 确定很容易让村民们产生错误认识 。因为关乎财政收入 , 地方政府历来对土地出让都很上心 。 土地挂牌出让既然是政府行为 , 已知2015年11月24日 ,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已作出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 , 同意安排兰田村与下凡村游澳自然村的约32.8亩预留地进行挂牌出让 , 剩下的只是打听打听该宗地块什么时候挂牌出让?或者催促催促该宗地块早点挂牌出让 , 这不仅应是兰田村村委会的本职工作 , 也是漳湾镇政府乃至蕉城区政府的本职工作 , 如果他们办不到 , 只有林峰跑到宁德市相关部门打点关系 , 才能“促进”预留地挂牌出让?倘若宁德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渎职、徇私舞弊 , 那么 , 盛闽公司的实控人林峰在协议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显而易见属于诈骗行为 。协议第1条还约定:“无论挂牌价格如何变动 , 兰田村村委会均按预留地出让净收益保底价每亩275万元收取 , 盛闽公司则参与挂牌竞拍 , 无论竞拍价高于或低于保底价 , 经济风险或盈亏均由盛闽公司承担” 。业内人士告诉笔者 , 宁规函(2015)481号文件2015年11月24日出台 , 涉案的该宗地块当年每亩就至少会值400万以上 。 林峰于2017年末与兰田村签订那份“合作协议” ,是一笔只赚不赔的生意 , 兰田村村委会的那批人对此并不外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 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 , 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 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协议条款中的该项约定 , 带有“赌博性质” ,等同于把13亩预留地以每亩275万元拍卖给了盛闽公司 , 且事实上挂牌出让价每亩为841万元 。 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小到数千元都要进行评估拍卖 , 该宗地块案值上亿 , 兰田村村委会在与盛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之前 , 更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 因此 , 双方签订的协议 , 可以以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或第4项的规定 , 确认合同无效 。预留地挂牌出让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 协议内容云雾绕 , 协议第9条的保密条款 , 花了近300言 , 字字是想堵住村民们的嘴 , 句句生怕见不得人的勾当被世人所知!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3.2甲方对预留地涉地村民入户签字确认本协议合作 , 必须达到80%以上涉地村民户代表或法定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村民的授权或确认 。 为逼迫村民们签字 , 与该条协议相配套的所谓《入户征求意见确认书》(24小组) , 第3条规定:“若个别涉地村民户代表拒签 , 视为放弃该权益 , 村委会有权将拒签涉地村民的款项收归集体所有” 。 简直无法无天!两个村的32.8亩预留地挂牌出让 , 帮忙写一两份报告 , 拨几通电话 , “佣金”过亿 。 法院居然说合法 , 笔者不信 , 你信吗?文/郑智银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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