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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安徽出台“行政执法办法” 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各环节信息内容】昨日采访人员获悉 , 省委依法治省办近日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 , 均自本月起施行 , 形成了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基本问题的统一规范 。
《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 , 作了进一步细化 , 同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时 , 不得公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 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 , 或者机关职责调整 , 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责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 为降低音像记录中断引起争议的风险 , 《记录办法》规定了音像记录的起止时间和中断后恢复记录的程序 。 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 , 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 , 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 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
为防止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随意传播泄露 , 《记录办法》明确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和调用程序 。 音像记录完成后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 , 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 , 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 , 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 , 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
来源:(央广网)
【】网址:/a/2020/0925/kd535589.html
标题:机关|安徽出台“行政执法办法” 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各环节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