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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微信公号9月23日消息 , 以介绍婚姻为由多次将智障妇女转卖他人 , 近日 , 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余江法院一审判决 。 法院依法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 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 , 并均处罚金一万元 。
第一次拐卖
2017年10月 , 张某被明知其智力不正常的江某与王某(已判刑)以介绍婚姻为由 , 从饶某(已判刑)处以7万元的价格 , 卖给周某的智障儿子周某某做老婆 。
江某从中获利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 。
第二次拐卖
2017年10月下旬 , 因张某整日哭闹 , 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 , 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 。
张某又被明知其智力不正常的倪某与江某以介绍婚姻为由 , 从周某处以14万元的价格 , 卖给郑某的智障儿子郑某某做老婆 。
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 , 倪某获利1500元 。
第三次拐卖
2018年1月 , 因张某整日哭闹 , 郑某找到倪某让其帮忙 , 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 。
张某被倪某以介绍婚姻为由 , 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 , 将张某卖给熊某(另案处理) 。
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 。
经鉴定 , 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智障妇女 , 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 。
被告人郑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 , 具有自首情节 , 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 , 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倪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 , 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 认罪认罚 , 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鉴于四被告人以上情节 , 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 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原题为《江西一女子半年内竟被拐卖三次!判决来了!》)
【张某|江西一智障妇女半年内被拐卖三次,四名涉案人员获刑并处罚金】(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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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张某|江西一智障妇女半年内被拐卖三次,四名涉案人员获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