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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 李心草溺亡案在云南昆明一审宣判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判令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63257元 。
2019年 , 有两男两女在酒吧内饮酒 , 同饮者对疑似李心草的女子进行了掌掴、行为控制等举动 。 一时间 , 各种传言在网络蔓延 。 3人被指对李心草的溺亡发挥了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 本月21日 , 调查结果公布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爽表示 , 通过对视频监控的逐帧审查 , 发现酒局其中一名男子罗秉乾虽有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的这样一个举动 , 但是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打耳光这个行为 , 看似是对被害人当众的侮辱 , 但是根据罗秉乾的供述以及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的陈述 , 打耳光当时不是为了侮辱李心草 , 而是为了帮助李心草醒酒 。 所以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 , 检方认为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
关于李心草案的司法判断表明该案告一段落 , 不仅给予了涉案各方一个来自一审法院的专业认定 , 更通过司法公开的制度安排 , 为社会公众详尽呈现和梳理了焦点个案的来龙去脉 , 通过对证据和事实复盘客观上也回应了舆论关注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 一审法院对本案最终明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落判 , 认可并支持了此前公诉机关、侦查机关 , 尤其是在侦查后期对本案涉“强制猥亵”犯罪的排除做法 , 也表明具体司法对个案判断应当唯事实与证据 , 而不一味盲从于外界情绪 。
【司法|李心草溺亡案:不盲从情绪,以证据作为司法判断依托】尽管李心草坠江案初期 , 之所以会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 是源于本案部分疑似“强制猥亵”视频的流出 , 而办案机关在立案、提请批捕阶段也确曾出现对“强制猥亵”的查证 , 但也正是因为后续侦查过程对案件证据的完善 , 以及“对监控视频逐帧审查” , 其行为效果不仅在于事后说服公众对本案各个方面的疑问 , 更是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负责任态度 。 特别是在本案一度因此引发公众质疑 , 以及有多名警员因办理本案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问责的情况下 , 对强制猥亵的罪与非罪进行判断 , 还能回到个案证据和事实的情况 , 秉持法律标准 , 不能不说这同样需要勇气 。
另一方面 , 作为备受关注案件的一审判决 , 其后续的司法流程还可能将有新的进展 。 有媒体报道 , 被害人李心草的家属已当庭签署文件、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 并明确将提起上诉 。 而根据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规定 , 其确有权对“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 而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则需要通过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方式完成 。 本案中 ,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害方异议处理 , 可能尤其需要办案机关贯彻权益保障原则 , 以充分的案情披露与司法说理 , 从现有证据、事实出发给被害人家属更多体谅与宽慰 。
一起因聚餐饮酒引发的悲剧 , 因为有颇多类似案件的存在而持续得到公众热议 , 社交聚饮中的同饮者责任问题可能也让不少人因此心有余悸 。 首先需要明确 , 本案的同饮者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可能是本案的特殊情节 , 比如被告人在他人提出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建议时未予采纳等;而且 , 尽管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所言 , 在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诉与不诉以及是否判处刑罚”上 , “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 但同样应该注意 , 在同饮者责任方面 , 其他案件的司法判例依然倾向于对恶意劝酒、酒后安全保障欠缺等同饮者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 李心草案的个案司法认定不应当增加公众对“还敢聚饮否”的过度忧虑 。 于公众而言 , 应从个案中收获的教训是 , 正常的聚餐饮酒 , 要在同饮者醉酒后做好及时、必要且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
有必要重申 , 对李心草案的司法裁量 , 终究要依托个案的逻辑、证据与事实 , 而且是通过法定程序到案的证据事实 , 这是现代社会所必须选择的一种公共理性 。 无论外界热议过程中的情节脑补 , 还是刑事追诉阶段的认识演化 , 具体司法都必须有能力秉持专业 , 对呈堂的事实与证据进行独立判断 , 给诉讼参与各方以及社会公众 , 一个有说服力、经得起考验的司法判断 。分页标题#e#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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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李心草溺亡案:不盲从情绪,以证据作为司法判断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