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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日前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 , 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 , 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趋势 。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表示 ,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 , 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 , 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 。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肖像获取更加容易 , 传播更加迅速 ,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的案件近年来也急速攀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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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 , 参观者在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体验5G换脸技术 新华社发 资料图
据介绍 ,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 , 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 。 数据显示 , 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 , 其中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 , 占比约65.4%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网络环境中 , 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行为更为隐蔽 。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侵害肖像权纠纷中 , 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文广告形式出现 , 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 , 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现象尤为突出 。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 , 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判决中 , 每案原告诉请损害赔偿金额均值近30万元 , 但是每案实际判决支持损害赔偿金额均值不足5万元 。 导致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权利人对其知名度举证不足;权利人对其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获得利益举证不足 。
赵长新建议 , 肖像权利人可主动采取技术手段检索肖像被使用情况 , 及时保全侵权证据 , 注重收集、保存有助于证明自己社会知名度的证据 , 一旦涉诉 , 积极提交损失证明的证据或与侵权损害后果相关证据 , 如商品交易量、文章阅读量、侵权持续时间等 , 为法官酌情认定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 。 同时 , 各类网络平台要增强法治观念 , 积极利用技术手段 , 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 , 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发生 。
(原题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警惕AI换脸等新型网络侵权》)
【网络|北京互联网法院:警惕AI换脸等新型网络侵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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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络|北京互联网法院:警惕AI换脸等新型网络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