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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须兼顾情理逻辑
据《广州日报》报道 , 2016年7月20日凌晨2点多 , 两名男子饮酒后打车 , 因为车资问题和的士司机发生争执 。 在车辆行驶途中 , 其中一男子从后座车窗直接跳车 , 结果摔成重伤二级 。 事后 , 检方以司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 本案近日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 , 一审判决司机无罪 。 检方不服 , 提起抗诉 。 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司机无罪判决 。
【情理|北青报: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须兼顾情理逻辑】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 , 需要追究刑责 。 设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立法意图 , 是为了防止公民个体的健康权遭受过失行为的不法侵害 。 过失致人重伤入刑以来 , 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但也因该罪名适用存在的泛化倾向问题 , 引发关注 。 此次广州中院对这起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的案件 , 依法终审判决出租车司机无罪 , 体现了罪刑法定 , 符合公众的朴素情感逻辑 , 值得肯定 。
在法理逻辑上 , 过失致人重伤罪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 。 除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构成重伤这一结果的形成外 , 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 被害人没有重伤后果出现 , 或者即使构成重伤 , 但如果不是行为人的直接行为所致 , 均不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就本案而言 , 被害人邓某因醉酒后拒绝支付出租车车资而与司机李某发生争执 , 在李某免费送其与朋友回始发地的途中 , 要求下车未果 , 且在李某已锁上车门总控装置的情况下 , 强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 , 才造成了二级重伤 。 综观整个事件 , 被害人邓某是因自己的跳车行为 , 才导致了二级重伤损伤后果的出现 。 被告人李某既不具备主观上的过失 , 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 , 其拒不停车的行为与邓某的二级重伤损伤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
虽然本案被害人邓某落下二级重伤令人同情 , 但是因其自身行为所致 , 不能怪罪于他人 。 如果司法认定李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那么就有可能给公众造成“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导向 。 在这种意义上 , 法院终审判决本案被告人李某无罪 , 既是对刑法处罚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底线的坚守 , 又是对公众基本情理逻辑认同的兼顾 。
近年来 , 一些类似个案在司法作出有罪判决后 , 往往引发热议 。 究其根源就在于判决结果与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 如果致人重伤确系行为人所致 , 公众只要明白了其中的法理逻辑也还是认可 , 但牵强附会地把原本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 就不会被公众接受 。 这就要求司法在处理类似个案时 , 要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理逻辑融合起来 , 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 。
对于类似“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 考验着司法智慧 。 只有在吃透法律精神、依照法治框架的前提下 , 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准确判断 , 才能让司法判决掷地有声地定分止争 , 进而守护公序良俗 , 实现社会善治 。 这是该案终审判决出租车司机无罪的最大司法价值所在 。 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类似个案的公正处理 , 司法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 , 定能释放出更多法治美感 。
漫画/陈彬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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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理|北青报: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须兼顾情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