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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张杨运
9月14日 , 四川资中张女士从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 , 通过劳动仲裁应获得补偿金6000余元 。
当她前去领取补偿金时 , 公司李经理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支付 , 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 。
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 , 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
今天 , 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
据红星新闻 , 9月18日18时许 , 采访人员从张女士及当地人社部门了解到 , 经劳动仲裁委和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后 , 涉事公司已将硬币送往银行清点 , 张女士的离职补偿金将在9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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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 公司方面拖来支付张女士补偿金的硬币
“劳动仲裁委的刚通知我 , 说他们把硬币送到银行去清点 , 明天通过转账的方式把补偿金支付给我 。 ”张女士说 , 她接受这一支付方式 , 并将银行卡号告知了劳动仲裁委 。
随后 , 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资中县劳动监察大队向采访人员证实 , 经过协调公司和对接银行 , 当天下午 , 他们已督促公司将硬币送往银行清点 。 “今天清点补完 , 银行说了明天能清点完 , 然后转到张女士账上 。 ”资中县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
此前在9月14日晚 , 资中允熹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俞某称 , 她认为公司用硬币支付张某补偿金等并无不妥之处 。 “硬币也是钱 , 也有一块的 , 还有纸币 , 只不过都是零钱 。 劳动仲裁(后履行)也没说必须现金、百元大钞 。 只要裁决了 , 该履行支付的 , 我们一分不少地支付给她就行了 。 ”
俞某还说 , 张某有怨言 , 公司同样有怨言 。 而对于张某所认为的这是一种侮辱 , 俞某认为 , 这不存在 。 “这是发行的硬币 , 是有效的 , 可流通的 。 ”
用硬币发工资违法吗?
据检察日报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 ,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 , 包括纸币和硬币 。
结合上述两条 , 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其实 , 我们还有一部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这部条例第5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 结算起点的调整 , 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 报国务院备案 。
第6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外 , 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 , 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 ,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 予以支付现金 。
根据上述规定 , 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 , 限额只有1000元 。 超出1000元的部分 , 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 , 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
照此规定 , 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 , 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 然而 , 这部规定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 。
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 , 最有效的方式 , 就是在立法上确定辅币(一元以下面值的货币)的有限法偿效力 。 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 , 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 , 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 , 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 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 , 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 , 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 , 谁都不能拒绝接受 , 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
例如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 , 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 。 法令规定:在任何支付中 , 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 , 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 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分页标题#e#
如果大陆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 , 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 , 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红星新闻、检察日报
【规定|后续来了!女子收6000元离职补偿金全是钢镚,劳动仲裁委介入:以转账方式明日到账】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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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规定|后续来了!女子收6000元离职补偿金全是钢镚,劳动仲裁委介入:以转账方式明日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