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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家
法律的归法律 , 道德的归道德 , 实事求是地一码归一码 , 正是正义应有的样子 。
“鲍毓明被指性侵‘养女’”案 , 调查结果出来了 。
9月17日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调查情况称 ,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 女方韩某某则修改了年龄 。 通报同时称 , 鲍某某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 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 而对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基层办案单位和个别民警执法等问题 , 安徽太和县和山东烟台市官方也分别做了通报表态 。
另经调查 , 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 情节严重 , 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 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 , 山东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该决定 。
不得不说 , 这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 媒体曝光之初 , 两个主角 , 一个是有钱有势的高管 , 一个是柔弱的女孩 , 女方控诉对方性侵 , 加之海量的“细节”呈现 , 很容易偏信一方 , 认定鲍某某性侵“养女”是“不争的事实” 。
但舆论不是法官 , 是否存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 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须由职能部门介入 , 依法予以锁定 , 最终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处理 。
从最终调查结果看 , 此事中没有“强奸少女”的犯罪片情节 , 而是“私人纠纷闹到公共舆论场”的狗血剧:没性侵 , 没洗脑 , 没人身控制 , 有修改年龄 , 有假“收养”之名的畸形亲密关系 。 这其中 , “幼女”与“性侵”的关键指证 , 靶子都立不住 。
虽然情节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样 , 但实事求是的调查能让人信服 。
单从有关部门“调查介入脉络”看 , 就足以排除很多人“偏袒”的疑虑 。 今年4月 , 媒体曝光后 , 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 , 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而各地公安机关的发力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的成立 , 体现了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 也让其调查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
此案中 , 韩某某的真实年龄是“关键” , 决定了鲍某某“罪”与“非罪” 。 为查实韩某某被性侵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 有关部门查阅了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的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 , 并结合韩的骨龄鉴定结果 , 最终查明她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 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相结合 , 并有鉴定结论作为支撑 , 更驱散了人们的心间疑云 。
实事求是也体现在最终的处理方式上 。 是的 , 联合调查结束了 , 鲍某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看似“赢了” , 但这不是剧终 。 刑事责任可免 , 行政责任犹在 。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 身为外国人却“暗中”执业 , 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 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并无不妥 。 考虑到鲍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 公安部门处以驱逐出境 , 也是应有之义 。
而法律无罪 , 也不等于道德无亏 。 从调查情况看 , 鲍某某本非白莲花 , 他压根就没忌惮强奸幼女 , 只因女方“别有所图”改了年龄才“幸免” 。 如今 , 虽无牢狱之虞 , 但道德伦理上却是“污点” , 理应接受谴责 。 事发后 , 涉事企业相继与其划清界限 , 也是对“失德者”的应有态度 。
法律的归法律 , 道德的归道德 。 “鲍某某涉性侵案”终于落幕 , 鲍某某虽然经“查证”无罪 , 但“惩罚”一个也不少 , 而基层公安机关违规办事、办案不规范等“伴生”问题 , 也在督导整改中 。 到头来 , 一码归一码 , 不枉不纵、实事求是 , 不因舆论风向就随意定罪 , 也不因未涉罪就对其伦理污点放过 , 也体现了正义该有的样子 。
□柳宇霆(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冉笑宇 )分页标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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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鲍毓明案:用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