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人社部拟规定: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内容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7日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提出 , 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 , 应当合法、真实 ,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

中新经纬|人社部拟规定: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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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人社部网站
《意见稿》明确 , 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 , 是指网络招聘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 , 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的职业中介活动 。
《意见稿》指出 , 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开展重大突发事件急需人员招聘、供求信息发布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 , 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 并纳入诚信记录予以信用激励 。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方面 , 《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 , 应当合法、真实 ,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前款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网络招聘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 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 牟取不正当利益 。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 不得违法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 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 , 记录自查情况 , 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
《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 拟规定:违反规定 ,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违反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条件的 , 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中新经纬|人社部拟规定: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内容】《意见稿》还拟规定: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 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违反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