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卤味店“傍大牌”被告 法官提醒,加盟经营得小心雷区


法官|卤味店“傍大牌”被告 法官提醒,加盟经营得小心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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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9月7日讯(海峡导报采访人员陈捷通讯员湖法/文陶小莫/漫画)你家楼下的“周黑鸭” , 可能真的和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没有关系 。不久前 , 厦门市一家卤味店就因为“傍大牌” , 被“周黑鸭”告了 。
【法官|卤味店“傍大牌”被告 法官提醒,加盟经营得小心雷区】不久前 , 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 法庭之上 , 双方各执一词 。据原告周黑鸭公司起诉说 , 被告卤味店在店铺招牌、宣传海报、外卖平台等均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相近似的商标 , 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卤味店系周黑鸭公司的关联经营者 。该卤味店行为侵害了周黑鸭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而被告卤味店老板则答辩 , 之前他曾到湖北进行培训并签了合同 , 但是没有认真查看合同内容 , 直到2017年平台商品被外卖平台下架才发现合同中写的不是周黑鸭 。老板还说:“我们被骗了 , 我也是受害者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该卤味店与周黑鸭公司经营同一种商品 , 并在经营中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 其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近日 , 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要求被告卤味店立即停止侵犯周黑鸭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并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
法官提醒说 ,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价值 , 尤其是商标权 , 其财产价值属性特别突出 。驰名商标、知名商标与一般商标为经营者带来的经营效益不可同日而语 。为经营收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仅需要经过商标权人允许 , 而且一般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傍名牌、搭便车的心理可以理解 , 但切忌走旁门歪道 , 否则占到的便宜迟早是要还回去的 。
法官说法
如何避开加盟经营的雷区?
那么 , 应该如何避免这起案件中卤味店老板碰到的加盟雷区呢?如何确保邀约方享有待加盟商标的专用权或转授权?
对此 , 法官支招说 , 一看商标权证书 。判断邀约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 , 同时注意区分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一般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 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能是商标中介代理公司 , 不一定对商标享有专用权!判断商标是否过期 。商标权有效期10年 , 过期需要续展 , 否则可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
二看合同 , 判断邀约方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来源 。邀约方虽然不是商标注册人 , 但可能通过转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或专用权人还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判断商标使用许可是一般许可还是特许经营许可 。一般许可没有再次转授商标使用的权利 , 但特许经营许可可能就具有转授其他经营者使用商标的权利 。判断商标使用许可权行使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超范围或超期许可都是无权许可 , 贸然与这样的邀约方合作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