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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9月3日讯 采访人员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意见》明确 ,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 , 坚决依法认定 , 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意见》规定 ,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 , 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 , 可以实行防卫 。
《意见》明确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 , 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 , 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 , 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 , 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意见》要求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 冲突结束后 , 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 , 对方还击 , 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指导|“两高一部”出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意见》要求 ,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意见》规定 ,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意见》明确 , 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 , 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 对于防卫过当案件 , 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 , 应当依法及时追诉 。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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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指导|“两高一部”出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可以实行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