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网络贩婴:“中介”两头骗,一个婴儿开价七八万

当来自成都的“买家”夫妇把刚出生的女婴抱上车、准备离开时 , 专案组民警立即行动 , 将涉案人员全部控制 。
近日 , 重庆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 经审讯 , 25岁的犯罪嫌疑人赵军(化名)利用待产孕妇及“买家”之间的信息差 , 两头欺骗 , 涉嫌非法买卖婴儿 , 并从中获取利益 。 目前 , 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军 ,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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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赵军 。 警方供图【|暗访网络贩婴:“中介”两头骗,一个婴儿开价七八万】这起案件的线索由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提供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人员全程跟访了该起案件的侦破工作 。
自称手上“有资源”的“中介”上官正义关注流浪乞讨儿童及拐卖儿童犯罪已有多年 , 作为一名打拐志愿者 , 他时常“混迹”于各大论坛、QQ群及微信群内 , 协助警方打拐 。 上官正义也只是一个化名 , 并非其真实姓名 。
上官正义介绍 , 在买卖婴儿的圈子里 , 孩子的价格一般用“补”(补偿)来代替 , 比如“补7” , 就表示孩子的价格是7万元 。 如果买家要办理出生证明的话 , 就需要多付几万块钱 。 “中介”喜欢“人”和“证”都要买的买家 , “这样就可以赚得更多” 。 7月初 , 上官正义在一个QQ群里看到有人发布信息欲卖婴儿 , 添加发布者后 , 对方给了上官正义一个微信号 , 称有需求可以添加该微信号 , “那人资源较多” 。
这个“资源较多”的人就是赵军 。 上官正义称 , 刚开始与赵军聊天时 , 赵军问了一连串问题:“你多大了?你是在哪里看到加的我?你是做什么的?结婚没有?结婚证可以看一下吗?”上官正义回答了赵军的全部问题后 , 才初步打消了对方的疑虑 。
在赵军面前 , 上官正义自称自己在上海做生意 , 结婚多年一直无子女 , 因此想“买”个孩子抚养 。
过了两周 , 赵军给上官正义发来“资源”:“在不在?男女不知道 , 很快就出生 。 ”
赵军称 , 这次的孕妇是湖北恩施人 , 他已给孕妇买好了到重庆的动车票 , 小孩将在重庆的一家医院出生 , 交易地点也在重庆 。
为了让上官正义相信 , 赵军告知了该孕妇的相关信息 , 还给其发去了火车票订单信息截图 。 赵军告诉他 , 这名孕妇叫吴晓月(化名) , 28岁 , 未婚 , 湖北人 。 吴晓月跟男友分手后才发现怀孕 , 也一直没跟家人说 。 吴晓月来重庆还有其妹妹陪同 。 火车票订单信息显示 , 吴晓月姐妹俩乘坐7月27日下午的动车 , 由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前往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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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正义与赵军的聊天对话截图 。 受访者供图7月28日 , 上官正义买了当晚到重庆的机票 。 同日 , 上官正义将该线索提供了澎湃新闻 。 为核实上官正义的说法 , 采访人员以上官正义朋友的身份陪同他与赵军见面 。
警方介入:交易后涉案人员全被控制在初步核实确有人涉嫌买卖婴儿后 , 澎湃新闻将该线索反馈给重庆警方 。 重庆市公安局接到该线索后 , 立即组成了由刑侦总队和渝北区分局民警组成的联合专案组 , 并展开调查 。
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拐卖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樊劲松告诉澎湃新闻 ,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法制的完善 , 近年来 , 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在重庆几乎已经绝迹 。 此次接到线索后 , 为避免打草惊蛇 , 专案组20余位民警分头展开工作 , 一队民警在医院及附近蹲守 , 一队民警围绕医护人员进行调查 。
樊劲松介绍 , 为降低赵军等人的防范心理 , 专案组安排了一位孕妇民警前往该医院进行侦查 。 “后来我们发现 , 其实赵军的警惕性并不高 , 我们的便衣在离他很近的地方拍照他都没有发现 。 ”分页标题
经综合研判 , 为保证产妇及婴儿生命安全 , 专案组决定等待吴晓月生产、买卖双方交易后再收网 。
8月2日 , 吴晓月的女儿出生 。 次日 , 上官正义找了个借口 , 告诉赵军自己不要那个孩子了 。 赵军不断联系买家 , 最终“物色”到一对来自四川成都的买家夫妇 。
当这对夫妇开车到重庆 , 将婴儿抱上车 , 准备返回时 , 专案组收网 , 将赵军等人控制 。
声称与医院有合作 , 实质系谎言经审讯 , 赵军涉嫌以采取欺骗的方式 , 非法买卖婴儿 , 并从中获取利益 。
据樊劲松介绍 , 赵军是云南昆明人 , 今年25岁 。 毕业后 , 赵军曾在重庆等多地打工 , 例如给培训学校招生 。 打工期间 , 赵军发现有个别家长不想要孩子或者无条件抚养孩子 , 也有家长一直想抱养一个孩子 。 由此 , 赵军萌生出了一个赚钱的想法 。
赵军获悉吴晓月无能力抚养孩子、打算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后 , 与吴晓月取得联系 , 谎称自己想收养 。 在“买家”面前 , 赵军却又谎称吴晓月是他老婆 , 两人未结婚 , 没有条件抚养 , 想给孩子找个好人家 。
樊劲松介绍 , 赵军之所以让吴晓月到重庆来生产 , 并不是像其所说的“有医院的关系” , 而是因为他本身在重庆渝北租有房子 , 可以一边打工一边联系买家;如果是他前往恩施 , 除了垫付住院费外 , 他还要支出一笔住宿钱 。
“经过我们调查 , 吴晓月并没有向赵军提出过要钱 , 就连赵军说要给她营养费之类的费用 , 一开始她都拒绝了 。 ”樊劲松说 , 直到后来 , 吴晓月才收下赵军给的几千元钱 。 另一方面 , 来自成都的买家是失独家庭 , 夫妻俩年龄较大 , 已无生育能力 , 所以一直想抚养一个孩子 。 夫妻俩接孩子时给了赵军4万元感谢费 , 等赵军办好出生证后 , 夫妻俩再支付4万元尾款 。
经专案组调查 , 该医院并无任何医生参与到此事件中 , 甚至无医护人员与赵军有过通话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 , 赵军此前声称与医院有合作也是谎言 。
对于吴晓月及抱走婴儿的夫妇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 , 樊劲松表示 , 结合案情综合研判 , 警方认为吴晓月及成都夫妇受到赵军欺骗 , 不具备主观故意 , 不适宜用刑法对其处罚 。 不过 , 警方已对吴晓月及成都夫妇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 。 对于吴晓月的女儿 , 警方已安排专人进行照顾 。
目前 , 警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军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律师:建议志愿者获取线索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认为 , 根据警方调查 , 赵军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 。
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规定 ,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陈晔表示 ,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 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 不过 , 在司法实践中 , 为更好的保护被拐卖儿童的自由权益 , 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如果在被追诉前 , 收买方将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 , 或者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 , 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陈晔认为 , 本案中 ,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 , 吴晓月没有出卖的犯意 , 所以不构成犯罪;失独夫妇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婴儿系被拐卖的婴儿 , 如果明知系被拐卖的婴儿的话 , 夫妇就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 根据警方调查 , 这对夫妇也是被赵军欺骗 , 不知道婴儿系被拐卖 , 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
针对上官正义的行为 , 陈晔认为 ,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上官正义向警方提供涉拐线索 , 对警方打击犯罪或将不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 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 ,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及案件侦破上更具专业性 , 建议志愿者在获取线索后尽快向警方报案 , 这也是保障其自身人身安全的举措 。 此外 , 以“买家”身份自行进行调查不可取 , 一定程度上也会诱发拐卖婴儿等犯罪的发生 。 分页标题
延伸阅读:保护人身权益 打击人口拐卖01
拐卖人口罪 , 以营利为目的 , 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 , 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 。 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
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 犯罪对象是一切人 , 实践中主要是妇女和儿童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人口的行为 。 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 。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 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 只要是出于营利目的而拐卖人口的 , 即使拐骗后没有卖成 , 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即被抓获 , 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02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 ,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
如甲于某日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 , 抚养了3个月后 , 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 以3000元卖给乙 。 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拐卖妇女、儿童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03
哪些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
1、贩卖 , 是指行为人将妇女、儿童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
2、拐骗 , 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 物色外流妇女 , 并用谎言骗取信任 , 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 , 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 , 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 , 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 , 将儿童拐走 。
3、绑架 , 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 包括偷盗婴幼儿 。
4、收买 , 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
5、接送、中转 , 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 , 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