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丈夫对外借债,妻子需要还吗?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玮敏王丽
●●导言
如今 , 夫妻共债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妻子不知丈夫对外借债 , 最后被判定需要共同还债的新闻 。 其中有这样的情况:即便是双方已离婚 , 经法院判决 , 依旧一方需要偿还前夫(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有的债务 。 那么 , 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债 ,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 , 另一方对该笔借款不承担偿还义务?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夏某和李某原系夫妻 , 两人在2015年3月份结婚 , 于2019年12月份协议离婚 。 2020年3月份 , 刘某将夏某和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 其理由是 , 夏某在2018年11月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从刘某处借款30万元 , 但经刘某多次催款 , 夏某一直没有偿还 。 刘某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夏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 , 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 双方应当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
【婚姻|丈夫对外借债 , 妻子需要还吗?】法院认为 , 即便该笔借款形成于夏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但是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 , 并且李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 。 同时 , 原告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最终 , 法院并没有支持刘某的夫妻共债的诉讼请求 。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 ,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解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多见于夫妻共债共签 ,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 其中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 , 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 , 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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