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公安|【扫黑除恶】大悟公开宣判李刚等22人涉黑案,首犯获刑二十年


大悟公安|【扫黑除恶】大悟公开宣判李刚等22人涉黑案,首犯获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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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公安|【扫黑除恶】大悟公开宣判李刚等22人涉黑案,首犯获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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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下午 , 大悟县公安局侦办的李刚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
2008年以来 , 被告人李刚先后招揽同族、姻亲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通过 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 逐步 形成了以李刚为首的具有一定规模、组织严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 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 ,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称霸一方 ,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 ,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 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大悟公安|【扫黑除恶】大悟公开宣判李刚等22人涉黑案,首犯获刑二十年】公诉机关认为 , 李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 , 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数罪并罚 。 颜三、李新洲、李国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 应当对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被告人李永敏、李奎、周浩、丁勇、尹卫、韩卫、陈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者 , 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 , 被告人吴文渊等10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 应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
大悟法院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李刚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颜三、李新洲、李国辉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六年到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人民币六万到二十万不等罚金;对一般参加者李永敏等7人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 , 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七万六千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吴文渊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其实施的犯罪判处了刑罚 , 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该案的成功侦办 , 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 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 震慑了违法犯罪 。 下一步大悟县公安局将进一步担负起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 ,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


平安大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