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祝珍明被开除公职: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_本文原题:祝珍明被开除公职: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8月23日 ,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 , 日前 , 经湖南省监委指定 , 郴州资兴市监委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县级检察员祝珍明进行了立案调查 。
经查 , 祝珍明违反廉政纪律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 , 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违规超计划生育 。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 数额巨大 。
祝珍明身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 , 国家公职人员 , 本应带头遵法守法 , 却理想信念丧失 , 道德底线失守 , 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 经长沙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长沙市委批准 , 由长沙市监委给予祝珍明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政协长沙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收缴其违法所得;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
【检察委员会|祝珍明被开除公职: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本文插图
据公开简历 , 祝珍明生于1970年7月 , 无党派人士 , 1994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 , 进入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当了7年教师 , 先后在永州市和长沙市当了19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2001年 , 祝珍明任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2004年 , 祝珍明调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任职长达16年 , 其间于2012年明确为正县级 。 据官方显示 , 祝珍明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处、公益诉讼局、法律政策研究局 。
祝珍明曾获长沙市首届“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 。 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网报道 , 祝珍明曾亲自指挥依法查办了《新快报》采访人员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案 。 2015年9月 , 因办理葛兰素史克案件成绩显著 , 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呈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荣记个人一等功 。 出版了《依法治省研究》 , 撰写的《论法律权威》等论文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优秀理论成果一等奖 。
今年6月4日 , 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免去:祝珍明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
祝珍明简历
祝珍明 , 男 , 汉族 , 1970年7月出生 , 湖南道县人 , 无党派人士 。
1990.09-1994.07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94.07-2001.02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
2001.03-2004.10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003.09-2006.12湘潭大学攻读在职法律硕士 , 获硕士学位)
2004.10-2012.10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2012.10-2020.06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县级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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