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旭|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暴打 法院判打人者寻衅滋事

_原题是: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 , 男子挨砖头?法院查明 , 属于"无故被殴打"
【李崇旭|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暴打 法院判打人者寻衅滋事】8月19日 , 河北青县法院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公开 , 一名男子受邀在葬礼上唱歌 , 因被指唱了"今天是个好日子"遭砖头击打头部 。

李崇旭|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暴打 法院判打人者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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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暴打
不过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唱歌男子是"无故被殴打" , 另有人拉架也被殴打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经鉴定 , 唱歌男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
最后 ,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打人者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 赔偿19759.47元 。
男子称受邀唱歌 打人者腿有鲤鱼纹身
被告人李崇旭 , 1994年8月31日生 ,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
判决书显示 , 其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李崇旭说 , 有一天 , 他去村里的丧事上帮忙 , 这时候来个男子正准备唱歌 , 他不让唱 , 那名男子说他就唱 , 自己就走了 。"过了一会我又回丧事上 , 那名男子正在唱'今天是个好日子' , 我就上前用手朝那名男子头部拍了一下 。 "
李崇旭称 , 接着他又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砖头朝那名男子头部扔了一下 , 当时在丧事上忙活的人一看俩打起来了就过来拉开了 。  
但是 , 被害人宋江(化名)的陈述证实 , 2019年8月2日17时许 , 他去李豹庄村的丧事上唱歌 , 唱完歌就坐在饭棚北面的台阶上等着拿唱歌的钱 。
这时从东面来了一名男子说谁让你在这唱歌的? 宋江称刚要说话 , 那名男子就在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朝他后脑勺砸了一下 , 随后又朝头部打了一巴掌 , 这时旁边的人就把那名男子拦开了 , "当时我后脑勺破了 , 右胳膊疼、头晕、呕吐 。 "
"打我的那名男子是李豹庄村的 , 好像叫李什么 。
那名男子年龄大约30岁左右、身高约170cm左右、体型胖、穿着黑色的T恤 , 大腿上有个鲤鱼的纹身 。 "
二伯询问后左眼挨一拳 肚子被踹一脚
李崇旭称 , 他到了医院后听父亲说自己打了二伯李靖(化名)的眼睛 。
 李靖陈述证实 , 2019年8月2日17时许 , 他从本村的丧事账房往饭棚走 , 刚到街上看到李崇旭在地上拿起砖头要拍坐在饭棚对面的宋江 。  
"当时有人拦着但是没拦住 , 李崇旭就用砖头朝宋江的头部打了一下 , 随后李崇旭又用拳头朝宋江的头部打 , 宋江就倒在地上了 。 "
李靖称 , 一看李崇旭打人了就紧着往李崇旭那走 , 李崇旭也往他这边走 , "相遇后我就问李崇旭为什么打人家 , 李崇旭说没打 。 " 他说 , 看见李崇旭拿砖打人家了 , "说完李崇旭就用拳头朝我左眼打了一拳 , 随后又朝我肚子踹了一脚 , 把我踹了好几米出去倒地上了 。 " 李靖倒地后腰磕到路边放着旧变压器上了 , 他看到李崇旭骑在自己身上还想用拳头打 , "这时我就朝李崇旭的身上蹬了一脚 , 把李崇旭蹬开了 。 "
然后李崇旭就被人拉走了 , 当时李靖左眼肿了 , 腰疼 , 后来经医院诊断左眼视力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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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暴打
李靖说 , "在住院期间李崇旭的父亲已经给我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 , 不需要李崇旭对我进行经济赔偿 , 也不做司法医学鉴定了 , 我谅解李崇旭的行为 。 "
打人者曾吸食冰毒 戒毒出来后有暴力倾向
李崇旭母亲称 , 她与李崇旭的父亲离婚后 , 儿子跟他父亲生活 。  
"后来因为缺乏管教 , 李崇旭开始吸食冰毒 , 前几年被强制戒毒了 , 从戒毒所出来后就感觉不正常了 。 "分页标题
 她还说 , 李崇旭从小就有暴力倾向 , 从戒毒所出来后感觉他有点神经 , 因为他有暴力倾向所以其也不敢靠近他 , "李崇旭的精神问题是他吸毒造成的 。 "
李崇旭的父亲称 , 听说儿子犯病后把在本村丧事上唱歌的男子和他二伯李靖给打了 。"在他打人的前几天 , 村民就给我打电话叫赶快回来 , 李崇旭的精神状态又不对了 , 没事就一个人傻笑 。 " 李豹庄书记兼主任称 , 李崇旭在戒毒回来后就精神不正常 , 有时两眼发直 , 冲着人就乐 , 有时候发病的时候随意辱骂行人 , 看谁就打谁 。
 但是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 被鉴定人的滋事行为不是在发病症状支配下所为 , 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无障碍 , 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判决书显示 , 李崇旭在2017年2月还曾在青县村村委会门前无故将刘某殴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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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暴打
经鉴定 , 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崇旭随意殴打他人 , 致二人轻伤一级 ,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李崇旭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江的物质损失 , 应予以赔偿 。
 最后 , 法院判处李崇旭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759.4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