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摔死亲生子,母亲拍摄视频!拍摄者构成犯罪吗?

8月20日 , 网传一段男子抱摔幼童的视频引怒网友 。 视频显示 , 家中客厅沙发前 , 短短7秒内 , 男子两次将一名小孩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 , 在第二次抱摔中 , 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 , 不停啼哭 。 20日 , 陕西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就此作出通报称 ,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与女友冯某因两人所生小孩(两岁六个月)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 将小孩抛摔在沙发上 , 致小孩受伤 。 后刘某被刑事拘留 。 21日 , 据媒体报道 , 被摔小孩已抢救无效死亡 。
男子摔死亲生子,母亲拍摄视频!拍摄者构成犯罪吗?
视频拍摄者冯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没有问题 。 也许刘某并没有想到要杀死自己的儿子 , 但是在将孩子两次重重甩到沙发上 , 已经是置孩子生命于不顾 , 明知道将孩子摔到沙发上 , 有可能会伤害孩子 , 在酒精作用下 , 仍然摔孩子 , 结果导致孩子死亡 , 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根据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特别恶劣的 , 应该判处死刑 。 这个案件 , 刘某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男子摔死亲生子,母亲拍摄视频!拍摄者构成犯罪吗?
那么 , 孩子妈妈冯某是否构成犯罪呢?这要看具体的案情分析 , 根据目前披露信息 , 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冯某构成犯罪 。 根据张明楷教授不作为共同犯罪理论 , 我们可以进行简单分析 。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不作为共同犯罪一节中 , 曾经举了一个例子:甲与乙基于意思联络杀害乙的女儿丙 , 甲将丙推入深水池 , 现场的乙不予救助 。 对此 , 应该可定甲与乙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结合这个案例 , 分析拍摄者刑事责任 。1、如果两人都有伤害孩子故意 ,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果刘某(男)与冯某(女)因为抚养孩子发生争执 , 两个人都不想要孩子 , 且都有伤害孩子的故意 , 刘某动手 , 冯某拍摄 , 刘某和冯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 这种故意 , 不一定表现在语音沟通上 , 动作甚至一个眼神都可以构成共同故意 。 现阶段证明刘某有伤害孩子的故意 , 这种故意 , 可能会表现为间接故意 , 但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有想和刘某共同伤害孩子的故意 。2、冯某仅仅录视频不制止 , 也构成犯罪 。冯某虽然没有想要伤害孩子 , 但是在刘某伤害孩子过程中 , 冯某有能力阻止刘某伤害孩子而不阻止 , 仅仅是拍摄 , 应该和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共同犯罪 。在此种情况下 , 冯某的犯罪 , 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不作为犯罪 。 根据张明楷教授理论 , 父母对子女有保护义务 , 冯某在孩子处于危险之中可能受伤害的情况下 , 有义务保护孩子不保护 , 就是没有尽到义务 , 结果孩子被伤害致死 , 就是犯罪 。 刘某是积极主动作为的犯罪 , 冯某是消极不作为的犯罪 。3、如果冯某没有来得及阻止刘某犯罪 , 或者冯某无力阻止刘某 , 不构成犯罪 。根据张明楷教授理论 , 在具有作为可能性的情况下而不作为 ,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 才构成犯罪 。 如果冯某根本没有来得及阻止 ,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冯某被伤害、被控制情况下无力阻止 , 冯某不构成犯罪 。 从本案来看 , 冯某拍摄刘某行为 , 可能是为了阻止刘某 , 或者留下刘某犯罪证据 。 目前 , 证明冯某构成共同犯罪的证据尚不充足 。
男子摔死亲生子,母亲拍摄视频!拍摄者构成犯罪吗?
两人因为抚养孩子发生争吵 , 孩子被爸爸摔死 , 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 如果两个人还没有想要如何抚养孩子 , 就先不要生孩子 , 尤其是没有结婚的时候 , 更要慎重 。 生下来 , 又杀死他 , 确实非常残忍 。刚刚发生了儿子杀害父母案件 , 人们还没有从广西律师教授夫妇被亲生儿子杀死的事件中缓过神来 , 又看到这个消息 , 相信很多人都感受到了这个世界的暴戾 。我们不该有这样的家庭关系 。 父慈子孝 , 兄友弟恭 , 夫妇和美 , 姑媳和顺 , 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家庭关系!我们想要的没有实现 , 反而让我们一次又一次见识到这个世界的暴戾 。每一个多一点善意 , 多一些关爱 , 让我们一起创造一个平平和和的世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