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遏制“校车夺命”亟须制度堵漏

郑桂灵
7月14日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 , 被跟车老师和司机遗忘在校车上 , 导致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 , 被发现时已经因严重脱水死亡 。 事发后 , 幼儿园管理人员林某某、校车司机、跟车老师三人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 但调查结果和赔偿方案却迟迟没有落实 , 让锦仔家属备受煎熬 。 面对由“校车夺命”悲剧暴露出的监管失序 , 人们真该痛定思痛地检视、扎扎实实地堵漏 。
查阅近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 , 人们不难发现“校车夺命”的案件共性 , 如事发过程相似、处理结果雷同、悲剧多发生于夏季、起因皆缘于随车照管员、校车司机、班主任老师等的疏忽大意 , 导致被遗忘幼儿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内中暑、脱水等等 。 透过这些事故特征不难看出安全制度虚置、清点程序空转、幼儿交接粗放、家校沟通缺失、违法成本过低等监管漏洞 。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 , 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 , 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 这既是必要接送程序 , 也是生活基本常识 , 更是幼儿老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义务 。
但遗憾的是 , 这些安全规定和管理方案不过是纸上谈兵 , 并未真正得以落实 。 遗忘背后其实是涉事者对学生关爱不够、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 。 防止悲剧发生必须要唤醒幼儿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 在强化“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理念的同时 , 加强对校车“人数清点”“人员交接”等程序落实的跟踪问责 。
最关心孩子安全的莫过于家长 , “校车夺命”悲剧折射出家校信息沟通的一定缺失 。 出于对校车安全和园方管理的极度信任 , 家长对孩子长达数小时的“脱管”状况并不知情 。 为防止悲剧重演 , 必须强化对孩子“去向”信息的家校联系 , 孩子不能上学 , 家长应该请假告知;学生不在幼儿园 , 班主任必须寻根问底 。
肇事者被“判三缓三”多是过往案例的判决惯例 , 其执法依据是《刑法》的第233条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情节较轻”为由走下线 , 显然背离了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的判案原则 , 不仅惩罚不了肇事者 , 更难以形成震慑效应 。 毕竟明知幼儿更需关注保护 , 且稍加留心就可避免悲剧 , 让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 , 无论如何都无法判定为“情节较轻” 。 由此看来 , 只有对肇事者施以顶格惩戒 , 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 , 才有望让违规者戒掉“健忘症” , 切实“长记性” 。
(责任编辑: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