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男子指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砖头袭击打人者获刑一年八个月


近日 , 河北青县法院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公开 , 一名男子受邀在葬礼上唱歌 , 因被指唱了“今天是个好日子”遭砖头击打头部 。 不过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唱歌男子是“无故被殴打” , 另有人拉架也被殴打 。

唱歌|男子指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砖头袭击打人者获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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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注意到 , 经鉴定 , 唱歌男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
最后 ,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打人者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 赔偿19759.47元 。
【1】男子称受邀唱歌 , 打人者腿有鲤鱼纹身
被告人李崇旭 , 1994年8月31日生 ,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 判决书显示 , 其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李崇旭说 , 有一天 , 他去村里的丧事上帮忙 , 这时候来个男子正准备唱歌 , 他不让唱 , 那名男子说他就唱 , 自己就走了 。
“过了一会我又回丧事上 , 那名男子正在唱‘今天是个好日子’ , 我就上前用手朝那名男子头部拍了一下 。 ”
李崇旭称 , 接着他又从地上捡起来一块砖头朝那名男子头部扔了一下 , 当时在丧事上忙活的人一看俩打起来了就过来拉开了 。
但是 , 被害人宋江(化名)的陈述证实 , 2019年8月2日17时许 , 他去李豹庄村的丧事上唱歌 , 唱完歌就坐在饭棚北面的台阶上等着拿唱歌的钱 , 这时从东面来了一名男子说谁让你在这唱歌的?
宋江称刚要说话 , 那名男子就在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朝他后脑勺砸了一下 , 随后又朝头部打了一巴掌 , 这时旁边的人就把那名男子拦开了 , “当时我后脑勺破了 , 右胳膊疼、头晕、呕吐 。 ”
【唱歌|男子指葬礼上唱今天是个好日子,遭砖头袭击打人者获刑一年八个月】“打我的那名男子是李豹庄村的 , 好像叫李什么 。 那名男子年龄大约30岁左右、身高约170cm左右、体型胖、穿着黑色的T恤 , 大腿上有个鲤鱼的纹身 。 ”
【2】二伯询问后左眼挨一拳 , 肚子被踹一脚
李崇旭称 , 他到了医院后听父亲说自己打了二伯李靖(化名)的眼睛 。
李靖陈述证实 , 2019年8月2日17时许 , 他从本村的丧事账房往饭棚走 , 刚到街上看到李崇旭在地上拿起砖头要拍坐在饭棚对面的宋江 。
“当时有人拦着但是没拦住 , 李崇旭就用砖头朝宋江的头部打了一下 , 随后李崇旭又用拳头朝宋江的头部打 , 宋江就倒在地上了 。 ”
李靖称 , 一看李崇旭打人了就紧着往李崇旭那走 , 李崇旭也往他这边走 , “相遇后我就问李崇旭为什么打人家 , 李崇旭说没打 。 ”
他说 , 看见李崇旭拿砖打人家了 , “说完李崇旭就用拳头朝我左眼打了一拳 , 随后又朝我肚子踹了一脚 , 把我踹了好几米出去倒地上了 。 ”
李靖倒地后腰磕到路边放着旧变压器上了 , 他看到李崇旭骑在自己身上还想用拳头打 , “这时我就朝李崇旭的身上蹬了一脚 , 把李崇旭蹬开了 。 ”
然后李崇旭就被人拉走了 , 当时李靖左眼肿了 , 腰疼 , 后来经医院诊断左眼视力丧失 。
李靖说 , “在住院期间李崇旭的父亲已经给我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 , 不需要李崇旭对我进行经济赔偿 , 也不做司法医学鉴定了 , 我谅解李崇旭的行为 。
【3】打人者曾吸食冰毒 , 戒毒出来后有暴力倾向
李崇旭母亲称 , 她与李崇旭的父亲离婚后 , 儿子跟他父亲生活 。
“后来因为缺乏管教 , 李崇旭开始吸食冰毒 , 前几年被强制戒毒了 , 从戒毒所出来后就感觉不正常了 。 ”
她还说 , 李崇旭从小就有暴力倾向 , 从戒毒所出来后感觉他有点神经 , 因为他有暴力倾向所以其也不敢靠近他 , “李崇旭的精神问题是他吸毒造成的 。 ”
李崇旭的父亲称 , 听说儿子犯病后把在本村丧事上唱歌的男子和他二伯李靖给打了 。分页标题
“在他打人的前几天 , 村民就给我打电话叫赶快回来 , 李崇旭的精神状态又不对了 , 没事就一个人傻笑 。 ”
李豹庄书记兼主任称 , 李崇旭在戒毒回来后就精神不正常 , 有时两眼发直 , 冲着人就乐 , 有时候发病的时候随意辱骂行人 , 看谁就打谁 。
但是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 被鉴定人的滋事行为不是在××症状支配下所为 , 案发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无障碍 , 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判决书显示 , 李崇旭在2017年2月还曾在青县村村委会门前无故将刘某殴打 。 经鉴定 , 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李崇旭随意殴打他人 , 致二人轻伤一级 ,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李崇旭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江的物质损失 , 应予以赔偿 。
最后 , 法院判处李崇旭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9759.47元 。
延伸阅读: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 无事生非的 。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 。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 , 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 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 , 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 扰乱社会秩序 , 情节恶劣的 ,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分页标题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 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
编造虚假信息 , 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 可折抵) 。 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 未经处理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 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 , 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 , 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 , 均可计入 。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 ,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 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 ,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 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 , 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 , 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 , 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 , 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 , 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 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 , 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 , 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分页标题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 ,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 , 情节恶劣的 , 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 , 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 , 情节恶劣的 , 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 , 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 。 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