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连环肇事致人死亡后欲逃外省,临颍这名司机被批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王利生 杨勇
8月21日 , 记者从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 , 该县“8·2”连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在警方的全力侦缉下告破 , 嫌疑人宋某某被批准逮捕 。
8月2日7时50分 , 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110”指令:临颍县陈庄乡东边十字路口 , 两辆面包车相撞 , 其中一辆逃逸 , 无人受伤 。 接到指令后 , 事故科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 在赶赴事故现场的途中,8时再次接到“110”指令:临颍县陈庄乡大蒋庄村一辆面包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 , 有人受伤 , 面包车驾驶人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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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赶到现场后初步分析 , 发现两起案件发生地点及时段相近 , 应为同一肇事车辆 , 当即向上级领导汇报此警情 。 临颍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谷红凯高度重视 , 要求办案民警一方面对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科学部署和分工 , 详细勘测现场;另一方面 , 对事故现场周边所有视频监控资料进行调取 , 逐一甄别 , 寻找线索 。
办案民警通过第二起事故现场肇事嫌疑人遗弃的车辆及现场存留的前车牌 , 确认肇事车辆为豫K87***的小型面包车 。 办案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到豫K87***小型面包车车主赵某某的联系方式并联系 , 得知该车已经卖给同村的宋某某 , 并提供了宋某某现在的手机号 。 办案民警第一时间拨通宋某某电话 , 宋某某承认了自己驾驶豫K87***小型面包车发生两起事故的事实 , 并表示愿意投案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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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等待半小时后 , 未等到嫌疑人宋某某前来投案 , 再次联系宋某某时 , 其手机已关机 。 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崔国锋及事故科科长王江山亲自带队到肇事嫌疑人宋某某家中及其村委会均未发现嫌疑人踪迹 , 向家属及村干部说明情况 , 得知其并未返回家中 。 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疾向上级汇报情况 , 通过多方甄别发现宋某某已伙同另外两人出逃外省并手机同时关机 。 当日下午3时左右 , 办案民警赶到肇事嫌疑人宋某某同车人员家中通过村委会取得联系 , 同时告知其该事故的严重性 , 并多次耐心劝导 , 对其讲政策讲法律 , 同车人同意给宋某某做工作并返回临颍 , 最终嫌疑人宋某某迫于压力同意返回临颍县投案自首 。 办案民警于当天19时16分许在县城某医院找到宋某某将其带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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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警调查得知 。 8月2日7时35分许 , 肇事司机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87***的小型面包车 , 沿临颍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陈庄乡047乡道交叉口处时 , 与沿临颍县陈庄乡047乡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某某(车牌号豫L9V***)相撞 , 相撞后宋某某驾车沿047县道自南向北逃逸 。 宋某某逃逸至临颍县陈庄乡047乡道大蒋庄村南路段处时 , 又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 该起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K87***的小型面包车后车牌摘下扔在旁边的玉米地(前车牌在事故中随保险杠脱落) , 后弃车逃跑 。
【临颍|连环肇事致人死亡后欲逃外省 , 临颍这名司机被批捕】肇事司机宋某某的上述行为 , 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某当场死亡 , 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 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 , 临颍县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 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李某某无责任 , 高某某无责任 。 目前 , 宋某某已被临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 该案的后续工作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分页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