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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说的好,“不以结婚为目的恋爱,都是耍流氓。”那么以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就是诈骗。本期“以案释法”讲述一位老实人被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二十多万元的故事。
【基本案情】
马某因车祸致残,单身多年之后,经人介绍认识隋某。在交往过程中,马某对隋某悉心呵护,出手大方。在隋某的要求下,第三次见面就为其购买价值2万元的“三金”,同时,还为女方购买价值8000元的手表一块,6000元的手提电脑一台。后来,在隋某的要求下,马某把当年交通事故赔偿的钱取出来,一次性打给隋某13万元用于其学车买车。之后,隋某又以老家房屋修缮、向前夫支付孩子抚养费等原因向马某索要5万元。
20多万元砸下去,马某催着隋某见对方父母、早点结婚。可是隋某慢慢拖着,电话有时不接,说话爱理不理。马某感到事情不妙,前往隋某住处后,发现人已离开且电话已经关机。马某根据线索,找到隋某老家,隋某父母对准女婿的事并不知情,马某这才明白自己被骗。马某报警,并通过各种渠道,终于找到隋某。在公安机关,隋某坦承,自己并不想与马某结婚,主要贪图他的钱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相虚构虚假事实,借机索财,使被害人马某陷入了缔结真实婚姻的错误认识,而向被告人支付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借婚姻骗财,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也伤害被害人正常的社会情感,可酌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以案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行为人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并处分财产,行为人得到钱财后各种推诿拒不见面,可以得知,行为人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其真实目的是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对被害人的财产非法占有,骗取财产的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按照诈骗罪进行刑事处罚。
【案件小贴士】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没有感情的婚姻终会出问题。以婚姻为幌子,骗取别人财物,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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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网恢恢|【以案释法】以结婚为名行诈骗之实 天网恢恢终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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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网恢恢|【以案释法】以结婚为名行诈骗之实 天网恢恢终落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