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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才不是“我们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更不会放过一个坏人”,而是“我们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更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当不放过坏人跟不冤枉好人形成可能的冲突时,首选的是不冤枉好人。
【 接证据|从最近的案件看:若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疑案从无吗?】如果有完整的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也会审批定罪。反之通过刑讯逼供,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但是没有完整的证据支持,法官也定不了罪。张某就属于后者。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官司,靠嘴说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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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要直接证据才能定罪。只要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指向一个人。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定罪。如杭州来女士案,监控发现她进入小区就再没出去,又在水表上发现她家某天用水量异常多,化粪池有她的人体组织,在她未出门的情况下,只能是右家遇害遭分尸,同时可以在她家能取得一些如血渍,衣服残留等。而家中只有丈夫和女儿能杀人,女儿排除(没有能力)杀人,就比如普通人无法挑起一吨重物。这样就可以锁定其丈夫实施了杀人分尸案。加上其女儿也可提供证言。就算其丈夫零囗供(一般人做不到),也可定其丈夫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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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某某只是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的证据指向他有重大嫌疑,暂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会继续侦查找出其杀人碎尸的直接证据,比如通过审讯找到杀人动机、杀人凶器及犯罪工具等,让这些和之前发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直接指向嫌疑人许某某,并与其口供相印证。
这是公安机关就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检察机关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已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移送法院审理,那么法院会根据整合案件的情况做出判决。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有力的直接证据的话,仅凭目前外界所知的一些线索和证据,对许某某定罪还真不好说。可以参考美国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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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混淆了事实与法律事实这两个概念。也许问题中说的是事实,但审判讲的是法律事实,也就是通过侦察,收集到证据,认定部分或完整的事实及其对应依据。注意,法律事实不仅仅是需要被证明的事实,也包括动机,目的,作案条件等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因素。因此,没有证据,充其量只是一堆未经证实或排除的事实而已,是无法定罪量刑的。
法制社会讲究证据,即使按侦察逻辑已经确定他杀人了,但是没有证据链的证明事实也没法定罪。后续警方可以继续收集证据,但是在没有证据前法院还是会判此人无罪。人权在这里体现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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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一个案件,夫妻两个去爬山,丈夫把妻子从山上推下去,妻子死亡,那么你有何证据证明是丈夫把妻子推下去的?丈夫死不松口,可以说妻子是不小心失足摔下去的,警察就算知道丈夫是凶手也是没有办法的。 二,夫妻两个去游泳,丈夫在游泳圈上做手脚,导致游泳圈漏气了,妻子溺亡,这些都可以是没有证据的完美谋杀案,只要嫌疑人不松口,就不会判刑,最多请去警局15天,只要抗住压力就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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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出狱后,在采访人员的镜头前指着门前的一块地方说:“这就是案发现场。”这是语言表达不清呢,还是无意间说出了潜意识中记忆的实情呢?以农村农户家家都有麻袋麻绳来否定证据是荒塘的。难道当初村民和办案人员不知道麻袋和麻绳在农村家家都有?为什么认定这是张玉环家的而不是别人家的呢?当时肯定有理由的。只是法院的判词表述不严谨,事过十几年了,被律师找到了破绽,才将此条作为翻案的依据之一。如果这条也能成为翻案依据,可见律师为了翻案真的用尽了心机。我希望公安部门尽快侦破这一杀人凶案,给受罪家庭一个交待,还死去的孩子一个公正。这个张玉环依然要作为嫌疑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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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美的犯罪,在我国如果一个罪犯被设为重点嫌疑人基本上是没得跑了。因为肯定能在他身上找出更多证据,好比杀妻案。如果被抓进去还能放出来基本上可以认定他比不是凶手了。但凡有一点证据他也不可能出的来。
来源:(网络)
【】网址:/a/2020/0815/1597469674.html
标题: 接证据|从最近的案件看:若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疑案从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