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共同饮酒者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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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共同饮酒者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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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因为 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 屡见不鲜 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 推杯换盏这种事 千万不要勉强他人 但是... 也并不是只要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 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 , 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 。 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 , 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 。 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 , 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 遂诉至法院 。
一审法院经审理 ,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事后 , 原告提起上诉 。 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被告尽到了 谨慎注意义务 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没有证据 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 劝酒、灌酒 的行为 , 且其中 4人 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 先行离开。 饮酒之后 , 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 , 可见 白某行动正常, 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 此次聚餐的 组织者 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 , 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 , 故李某夫妇已经 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监控录像中可见 , 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 神志正常, 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 , 因此同住酒店的另 3名 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 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 的情形 。白某的 直接死因是溺亡 , 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 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 , 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 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 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 , 行动自如 。 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 4种 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0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 , 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 , 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 , 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 , 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 , 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 , 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后驾车未劝阻 , 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 , 我们要极力劝阻 , 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 。 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 , 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 , 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 , 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 , 属社交自由空间 , 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 。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 , 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 。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 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 。 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 , 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03 具体案件中 , 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 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 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来源:厦门中院 作者: 张南日陈文琳 |编辑:吴凡推荐阅读喝酒要当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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