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瑜|广西百亿过桥案受害人诉涉事银行再议“责任划分”

本报采访人员 郝成 北京报道
涉案总额211亿元 , 某商业银行北海分行原业务三部负责人苏瑜 , 创造了一项“银行过桥”案记录 。 该案于2019年8月终审落锤 , 苏瑜以集资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判无期 。 而新近的一次开庭 , 则有望进一步梳理苏瑜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关系 。
不久前 , 受害者黄正恒诉涉事银行北海分行、南宁分行一案 , 在北海中院开庭 。 几十名受害人和黄正恒一样 , 试图以此追问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 但法院以涉及银行“商业秘密”和苏瑜等人“个人隐私”为由 , 未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
但早前的苏瑜刑事案件 , 是公开审理 , 且民事案中几乎所有证据 , 均来自苏瑜刑事案件卷宗 。 刑事案件卷宗显示 , 除苏瑜外 , 该行多名员工、领导均曾参与“过桥”资金操作 。 另据开庭信息 , 苏瑜当庭承认 , 曾优先偿还了个别公职人员的资金 。
“金融机构有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 预防和制止员工利用职务身份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 苏瑜的过桥业务 , 有多名同事直接参与 , 银行没有采取措施 , 存在明显管理过错 , 且该过错与损失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这类责任划分 , 在最高院和各地方法院判决中 , 都有很多支持的判例 。 ”7月11日 , 黄正恒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过桥贷”走私疑云
“在北海 , 没有被苏瑜骗过的老板 , 不算是老板 。 他这个案子里面 , 实际上当地政商都有牵扯 。 他(苏瑜)很讲义气的 , 但是被冯德洋坑了 。 ”知情人称 , 卷宗信息也显示 , 苏瑜从众多被害人手中获得的资金 , 多数都给了冯德洋用于走私 。 不过 , 冯德洋否认存在走私行为 。
判决书显示 , 苏瑜系1980年生人 , 北海本地人 。 2010年末 , 经南宁银监局审批 , 某银行南宁分行在北海设立北海分行 , 苏瑜 , 是北海分行第一批入职员工 。 此前 , 他曾在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南珠支行担任客户经理 。
案卷材料显示 , 苏瑜曾告诉办案人员 , 他在工商银行南珠支行时 , 因挪用客户评估费十几万元 , 被调离信贷岗位 。 但这一“污点”并没有成为他人生教训 。
冯德洋生于1974年 , 曾考入武汉大学审计系专业 , 毕业后曾在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任职7年(3年反贪局 , 4年公诉科) , 后辞职前往美国 , 2009年前后又返回北海 , 在当地绰号为“美国仔” 。
苏瑜和冯德洋相识于踢足球 , 当时苏瑜因为挪用银行十几万元评估费被追债 , 冯德洋抵押了自己的奥迪车贷款5万元 , 替苏瑜还贷 。 二人因此变得极为密切 。 所以当冯德洋需要资金时 , 苏瑜就以“过桥业务”的名义找钱给他使用 。
据苏瑜供述 , 某银行内部奖金发放制度非常严苛 , 如果一家企业到期还不上贷款 , 整个北海分行的奖金都会泡汤 。 因此 , 银行通行做法是 , 当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时 , 银行业务员就会询问借款人能否如期还款 , 如果借款人还不上 , 银行员工就帮助借款人向有资金实力的客户借款“过桥” , 银行员工以经办人的身份做担保 , 担保出借资金用来还贷 , 和新发放贷款一定会优先还给出借人 。
“过桥”贷款 , 本质是民间借贷 , 并不违法 , 但银监会明文要求 , 银行员工直接参与过桥就是违规行为 。 但新成立的某银行北海分行 , 为了迅速扩展业务 , 也为了留住企业客户 , 除了苏瑜外 , 卷宗显示 , 该行还有多人直接参与“过桥”业务 。
比如 , 据苏瑜供述 , 2015年5月 , 广西合浦某某公司有一笔3000多万还不上时 , 时任行长林建远份便亲自打电话介绍宁某某为该公司提供过桥资金 , 该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过桥利息 。 而宁某某也是卷宗里 , 首个前往某银行北海分行“闹事”的人 。 2015年3月27日 , 宁某某到银行闹事后 , 苏瑜挪走过桥资金给冯德洋一事浮出水面 。 分页标题
据供述 , 苏瑜在2012年至2015年 , 将大量过桥贷资金 , 转给冯德洋指定的账户 , 后来知道 , 这些钱被用于走私活动 。 但冯德洋在供述中 , 却拒绝承认自己有走私行为 。 而卷宗中 , 也出现了部分涉及走私的信息 , 但冯德洋被指控涉嫌走私 。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 , 苏瑜等人以“过桥贷”集资总额为211亿元 , 截至案发 , 约有9亿元未归还(本金 , 不含利息) 。
据苏瑜供述 , 在宁某某前往银行闹事的当天 , 银行时任行长林建远和行领导谭婷建议其主动提出辞职 , 他提交了一份日期处空缺的辞职报告 。 2015年5月14日 , 苏瑜逃至越南 , 后于当年6月18日被公安带回 。
但该案此后5年中 , 黄正恒等受害人资金并未被返还 。 判决书显示 , 办案机关追回现金仅20余万元 , 加上车辆、房产等其他资产 , 总计不过几百万元 。 这引发众多受害人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的质疑 。 在早前刑事开庭中 , 苏瑜曾当庭承认 , 在出事前 , 他对某公职人员的借款予以清偿 。
三年半涉案211亿
有趣的是 , 该案的多名受害人证实 , 苏瑜刑事案一审开庭中 , 法警曾将一份带有某银行字样的白色信封 , 当庭递给公诉人 , 内容不详 。 “之后再开庭 , 庭上涉及银行的内容 , 就明显减少了 , 都是在说苏瑜他们个人怎么回事 。 ”参与庭审的受害人回忆称 。
判决书显示 , 苏瑜在2015年5月6日与某银行终止劳动关系 , 但案发当年的2015年6月8日 , 该银行公告称“该事件性质系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 , 而最终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 , 苏瑜的211亿余元的集资活动 , 系其在职在岗期间 。 受害人黄正恒证实 , 其与苏瑜的全部文件 , 都是在该银行的贵宾室里签署的 。
“当时案子还在侦办 , 银行就迫不及待跳出来发公告辟谣 , 说是离职员工个人行为 , 这个依据在哪里?从现在的刑事判决看 , 当初那个公告不是辟谣 , 是造谣 , 是误导社会公众 。 ”受害人称 。
尽管之前刑事案件及相关证据显示 , 该行多人参与过桥贷 , 但除苏瑜之外的其他人员并未被追责 , 时任行长则被调回南宁分行 , 周敬和庞海辞职 , 而杨文和梁政至今仍在某银行北海分行 。
在黄正恒等诉银行的三起案件开庭中 , 银行方面极力否认“过桥贷”业务 。 三起案件涉及总金额约为6000余万 。 另外两起案件的分别为 , 林绍东、加喜公司诉某银行案 。 作为上市公司 , 某银行并未公告三起案件的具体信息 。
其中 , 林绍东与苏瑜直接有关 , 而加喜公司则是作为贷款企业 , 其500万元贷款被苏瑜挪走用于偿还宁某某 , 而据其供述 , 这一过程中 , 他曾与时任行长林建远等人多次沟通 。
“但宁某某闹得厉害 , 经过行里的领导和周敬(时任风险经理、上海路支行行长)商量决定 , 我自己是不想从这笔钱还的 , 但是没办法 , 于是先将500万元还给宁某某 , 于是我把接收贷款的账号改为宁某某的账号……”苏瑜供述称 。 苏瑜的下属梁政的证言 , 和宁某某的证言 , 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
此外在苏瑜供述中 , 有一笔1000万元贷款颇为传奇:在当事人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苏瑜、庞海(时任该银行北海分行客户经理)以詹某某名义 , 贷出1000万元 , 给冯德洋使用 , 持续一年 , 到期后也归还了贷款本金 , 但詹某某直到苏瑜刑事案公开庭审时 , 才从律师处得知此事 。 目前 , 詹某某已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某银行北海分行赔偿其利息损失等 。
据了解 , 在5月21日黄正恒诉某银行开庭中 , 双方焦点在于 , 苏瑜“过桥贷”行为中 , 银行方面是否担责 , 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 。
黄正恒一方认为 , 银行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银监会规定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范银行员工利于职务身份和银行的信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 但在本案中 , 涉事银行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 , 竟然没有对苏瑜等人以银行经办人身份 , 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制止 , 银行方面的不作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 , 存在因果关系 , 银行应当就苏瑜退赔不能的部分 ,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这也是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 ”分页标题
而银行一方认为 , 这完全是苏瑜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 , 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 银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不存在任何过错 。 黄正恒等人是集资参与人 , 应当自己承担损失 , 而不应把损失转嫁给金融机构 。
银行称 , 其上述观点的依据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 黄正恒一方则认为 , 本案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 因银行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 , 并非“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 而是有过错的金融机构 。
“好处费”曾分给领导?
受害人认为 , 在苏瑜刑事案都已经公开开庭的情况下 , 本次民事诉讼应该公开审理 。 银行方面所提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实际在刑事案中已经公开 。 “都是在北海中院 , 同一个事情 , 涉及的东西也一样 , 刑事已经公开 , 民事为何不公开?”受害人称 , 这明显有问题 。
黄正恒认为北海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决定错误 , 提出复议 , 北海中院民事审判庭复议认为 , 该案涉及银行的商业秘密和犯罪分子苏瑜的个人隐私 , 仍然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 “全国类似案件那么多 , 除了北海中院外 , 没有哪家法院对此类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 受害人称 。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 , 早在2012年 , 广西即开始稳步推进“阳光司法”活动 , “打造阳光下的司法 , 实现看得见的公正” 。 2014年 , 当地启用“广西阳光司法网” 。 因对未能公开审理不满 , 黄正恒以程序违法为由 , 曾向广西、北海两级法院的纪检部门提出实名举报 。
卷宗材料还显示 , 苏瑜伪造了几十枚企业印章 , 苏瑜办公电脑中还存有几十份“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 , 黄正恒称 , 有多份材料正是苏瑜出示给其的银行内部“续贷文件” 。
苏瑜还供述 , 除他之外涉事银行还有多名员工参与过桥贷业务 , 他们都会从中收取0.5—1%的好处费 。 “我收到的好处费涉及到的业务员都会分配 , 有给过副行长赖崇旭等人” , 苏瑜庭审中供述 。
苏瑜涉案金额211亿元 , 按照这个比例 , 光好处费就有2亿元 , 这些钱都到哪里去了?黄正恒、卜卡茵等受害人联名向广西、北海两地监察委实名举报林建远、赖崇旭等人的受贿线索 , 举报文件均已寄出 。 黄正恒还通过中纪委的APP提交了对林建远、赖崇旭等人的举报信息 。
案卷显示 , 苏瑜的下属梁政证实某银行北海分行的小企业贷款每年只有1.7亿元左右 , 当被问及苏瑜和庞海所做过桥的真实性时 , 梁政解释:“我到案发之后才知道苏瑜在做假过桥 , 而且经我回想 , 银行本身根本就没那么多贷款公司、企业要做过桥 ,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苏瑜跟被人洽谈这方面业务的电话特别多 , 我怀疑苏瑜做的过桥业务非常多 , 对此他的解释是他在其他银行也帮客户做过桥 , 所以才有那么多 。 但是后来我才知道他在说假话 。 ”
同是该银行员工的周敬、庞海也被苏瑜诈骗了 , 周敬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 判决显示庞海也是受害者 。 “连银行里的专业人士都无法分辨苏瑜过桥业务的真假 , 我们这些外人又怎么能想到苏瑜是编造假的过桥业务骗我们钱呢?”受害者称 。
“苏瑜在仅仅三年半的时间里就集资211亿 , 平均每年就是60多亿 , 超过该银行北海分行正常企业贷款的40多倍 , 行长每天都要看头寸表 , 怎么可能发现不了苏瑜的犯罪行为呢?”受害者对此提出质疑 。
判决显示 , 除在案冻结的房产、车辆、现金需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外 ,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取得苏瑜用赃款购置的两套别墅的陈某、罗某 , 应当各返还228万元 。 但据受害人反映 , 房产是拍卖掉了 , 而陈权和罗茜的各228万元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 , 早在2019年9月5日 , 北海中院就对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 “这已经超出了六个月的执行期限 , 是否延长我们不得而知 , 对陈某和罗某的执行事项并不复杂 , 我也多次催促过执行法官 。 ”黄正恒等部分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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