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磅!江门中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应诉率超五成 创历史新高!


7月17日江门中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 , 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191件 , 同比增长28.3% , 其中二审案件增长较为迅速 , 从2018年的240件增至2019年的445件 , 增幅达85.4% 。
【法院|重磅!江门中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应诉率超五成 创历史新高!】白皮书显示 , 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逐年增长 , 案件主要集中在江海区和新会区 。 败诉案件增长与案件基数增长呈正向关系 ,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征地数量增多 , 围绕征收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出嫁女”等待遇纠纷案件多发 , 从而导致相关类型败诉案件增长 。
白皮书指出 , 全市行政案件类型总体保持稳定 , 仍以“镇级政府(街道办)行政类”、“劳动社会保障类”等传统类型为主 , 但“环保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新类型案件占比有一定提升 。 面对日趋多元的“民告官”诉求 , 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亦逐步推进 , 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595件 , 出庭应诉率达52.06% , 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 , 创历年新高 。

法院|重磅!江门中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应诉率超五成 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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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面对行政案件增长态势 , 全市法院将落地落实行政审判繁简分流措施 , 探索建立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 推动行政案件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
典型案例
事实认定需充分 证据不足或败诉
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后 , 向江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并提交了胡某的证人证言 , 证言称事发当日“李某全天出勤上班” 。
江海区人社局向李某所在的A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后 , 该公司未能提供李某不是工伤的证据 , 并拒绝接受询问 。 在行政调查中 , 江海区人社局认为 , A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明显与事实不符 , 不具备采信的前提条件 , 故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 。 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 , 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
法院认为 , 李某在申请工伤时提交了胡某的证人证言 , 但胡某在庭审时亲自确认其未看到李某全天出勤上班 , 且A公司的打卡系统也没有李某当日下班打卡的记录 。 据此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在事发当天全天出勤上班 , 更无法证明李某何时离开的公司 。 因此 , 江海区人社局认定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进而认定为工伤 , 证据不充分 。 故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 江海区人社局需就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 因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而导致败诉的情形时有发生 。 针对行政确认程序中出现的“孤证” , 行政机关应当注意甄别 , 准确判断“孤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以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 。 本案关键的证据是胡某的证人证言 , 该证言与其在庭审时的陈述不一致 , 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全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故不能认定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本案在行政确认实务中具有参考作用 。
法律适用需准确 不当处罚应撤销
刘某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荷塘税务分局认为 , 截至2018年3月5日 , 刘某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欠缴541.5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 ,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 责令刘某补缴社保费541.51及滞纳金 。 刘某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及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并自欠缴之日起 ,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这两条法律条文规制的缴费对象为“用人单位” , 而非个人 。 本案中 , 荷塘税务分局援引上述法条责令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 但刘某并不属于用人单位 。 因此 , 荷塘税务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 依法应当判决撤销 。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 易将法律规定与相关案件事实错误结合 , 从而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当 。 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执法打开“公正之锁”的钥匙 。 本案中 , 荷塘税务分局责令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 而根据法律规定 , 强制缴纳对象是单位 , 并非个人 , 而刘某属于个人 , 故责令改正行为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 本案对于行政机关依法精准实施行政处罚具有示范作用 。
信息公开需谨慎 不当程序要追究
周某向开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征地等信息 , 该局作出《关于周某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等信息的重新答复》 , 要求周某提交资料 , 证明其申请公开征地信息是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 周某提交材料后 , 该局再无后续处理 。 周某不服 , 遂向法院起诉撤销该答复 。 分页标题
法院认为 ,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重新答复》 , 实际上只履行了对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审核告知义务 , 而非最终的答复义务 。 针对周某的申请 ,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没有进行实质性处理 , 既没有指明周某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 , 也没有明确这些信息能否公开 。 这样的答复明显属于不完全履行自身职责 , 故法院判决撤销《重新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
典型意义
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合法 。 程序指的是“执法的过程是什么” , 实体指的是“执法的结果是什么” 。 个别执法机关比较注重结果 , 不太注意过程 , 从而导致败诉 。 本案中 , 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能及时作出实质性答复 , 导致程序空转 。 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充分回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充分保障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权益 , 促进现代服务型政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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