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会计师|共享会计师税务筹划之商业地产节税增利方案4、方案5


共享会计师|共享会计师税务筹划之商业地产节税增利方案4、方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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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节税增利方案已经分享给大家三个方案了 , 你的收获大吗?今天小编继续给大家分享2个税务筹划方案 , 便于你对商业地产的经营方式有更多的了解 。 为节省篇幅 , 本文中提到的【方案3】和【案例】不在本文中叙述 , 可以到我的主页查找或搜索前面已经发布过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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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方案4】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筹划思路:力达公司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 让自己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 如果利润总额超300万元 , 可以开多家公司 , 尽量控制利润总额不超300万元 。
【方案4】接【方案3】 , 假设力达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 可以省税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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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税款:
没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 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4200/1.06-2202-15.03)x25%=436.31万元
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要分拆为分九家公司)
【共享会计师|共享会计师税务筹划之商业地产节税增利方案4、方案5】(4200/1.06-2202-15.03)/9=193.91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00x5%+93.91x10%)x9=129.52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 , 节约企业所得税:306.79万元(436.31-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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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及注意点
政策依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税[20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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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1)筹划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 比如不能为了增加费用购买发票虚列成本费用或不确认收入等方式 。 税务筹划不是偷逃税 , 而是针对各种税务政策规定 , 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 , 合法合规地达到节税增利的目的 。
2)因小微企业其中一项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标准 , 不是利润指标 , 因此在筹划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不要因未进行纳税调整导致筹划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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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方案5】享受加计抵减10%的优惠
筹划思路:此项优惠政策限定条件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占比超过50% , 为合理加计进项扣除 , 可以将物业费、综合服务费等收入比重调整至50%以上 。
【方案5】接【方案3】 , 假设力达公司符合条件 ,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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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税款:
没享受加计抵减10%:
1.增值税销项:4200/1.06x6%=237.74万元
2.增值税进项:112.5万元
3.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37.74-112.5=125.24万元
4.增值税附加:125.24x12%=15.03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附加税费140.27万元(112.24+15.03) 分页标题
享受加计抵减10%:
1.增值税销项:4200/1.06x6%=237.74万元
2.增值税进项:112.5万元
3.应纳增值税额:237.74-112.5=125.24万元
4.增值税加计抵减额:112.5x10%=11.25万元
5.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5.24-11.25=113.99万元
6.增值税附加:113.99x12%=13.68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附加税费127.67万元(113.99+13.68)
★经过税收筹划 , 节约税费:12.6万元(140.27-1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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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及解析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 。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 抵减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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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四项服务--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一种 , 因此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 , 但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5%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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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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