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沈慧娟决意违法裁判,缺的是对法纪的敬畏
最近 , 笔者经手一件代位求偿民事诉讼案 。 一审我赢了诉讼 , 被告不服上诉 , 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 , 但过程就不正常了 。 2019年6月3日徐州中院立案 , 按常规最慢也就在2019年10月份审结 。 可是 , 此案被故意“拖而不审、审而不结” , 原因大家都懂得 , 拖对谁有好处 。 一直到2020年的7月8日才结案 。 如果依法结案也就算了 , 结果是故意枉法裁判 , 我败诉了 , 只得再走下一个程序申请再审 。 案件继续拖下去对谁有好处 , 不言自明 , 对依法应该败诉的人有好处 。我败诉的原因很简单 , 就是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决意枉法裁判 , 故意让我败诉 。 这样说 , 没有铁锤证据坐实她主观故意 , 我是不敢说的 。 说了那是诬告 , 毁人清誉 。我就从她在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涉嫌故意枉法的证据写出来 , 读者就会明白法官沈慧娟舞弊能力令人乍舌 , 细思极恐 。 本院查明共有三段 , 平均每段百余字 。 第一段 , 开篇行文 , 就起死回生一个一审不予认可的无效证据 。 为什么要用该证据?潜台词很龌龊:你说的16万元债务不存在 。 无效证据就是没有原件佐证或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复印件 , 真假难辨的东东 。 沈慧娟法官对此证据无证明力 , 是心知肚明的 。 她决意而为之把它认定为查明事实 ,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 让我败诉 。 第二段 , 是一审不予认可的虚假陈述 , 我还向法院写了要求惩处被告虚假陈述申请书 。 沈法官决意要认定它为合法有效的查明事实 , 其实并不让人费解 ,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 就是处心积虑让我败诉 。 第三段 , 引用我法庭陈述的一段话 , 前半截写在查明事实里 , 后半截对被告不利的 , 干脆就故意省略了 。 三段文字 , 巧以作伪 , 令真相不彰 , 法官沈慧娟枉法手段老道的很 。 如此不计后果决意枉法裁判 , 她不胆怯吗?答案不胆怯 。 她有办法 , 就是让我按她的路径直接申请再审 , 不做其它 , 以后从长计议 。 她不知道 , 我是不按常理出牌的人 。 我首先追究她决意枉法裁判的责任 , 再走申请再审程序 。为了让笔者损失16万元 , 不惜把自己的工作、名誉搭进去 , 值得吗?故意捏造法律事实 , 故意枉法 , 是挟泰山以超北海 , 是不自量力 。没有规矩 , 不成方圆 。 法官不守规矩 , 故意认定没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 , 胡判乱判是要被法律严惩的 。 有《证据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刑罚》等法律法规如利剑高悬 , 难道故意枉法者就不敬畏吗?如果不敬畏 , 就说明执法执纪者执法执纪不严 , 监督不力 , 法纪在他们眼里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 所以法纪要硬起来 , 让人有敬畏感 , 让每一名办案人员都在法纪的监督制约之下开展工作 , 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 。然而 , 法纪不是万能的 , 它仅仅是政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步 。 要保证每一名执法办案人员不违规、不逾矩 , 关键还在于法纪的落实 。 如果法纪只是“贴在墙上 , 挂在嘴上 , 写在纸上” , 再严密也是枉然 , 只能算废纸几张 。反思沈慧娟这起故意民事枉法裁判案 , 司法机关缺的并不是法纪制度——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 对办案流程都有严格的刚性约束 。 真正缺乏的是法纪的落实 , 是责任的追究 , 更是一些办案人员从心底对公平正义、对人民群众权益的漠视 。 有人曾表示 , 在办案过程中 , 只要哪怕有一名办案人员能够站出来 , 一个案件或许就不会成为冤假错案 。 沈慧娟案还有合议庭其他两名法官 。法官沈慧娟决意枉法裁判 , 缺的就是对法纪的敬畏 。 在写这份判决书时 , 心里想的是如何瞒天过海;如何诡乱法理;如何自圆其判;如何欺天诳地 , 没有敬畏法纪之心 。 假如有些许敬畏 , 也不至于有今天的悔恨 。古语云:恶不可积 , 过不可常 。 决意违背法律事实枉法裁判 , 罪责难逃 , 只有勇敢面对 , 才能改过自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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