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财经|| 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快来看看这些案例,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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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财经|| 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快来看看这些案例,以案释法】中小股东权益保障
当前 ,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越来越多呈现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构 。 在该结构下 , 一些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 , 这些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成为公司法领域热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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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可否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若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 , 可否要求撤销决议?
当公司董事发生冲突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 , 中小股东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这些问题涉及到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等 , 今天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说一说股东权益的维护~
一、知情权
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 , 截至目前 , 全国涉及股东知情权的一审案件数量达到8364起 , 从2010年仅21起案件增至2019年2069起案件;其中 , 近五成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 查阅会计账簿成为中小股东最为重视的权利之一 。 能够知悉公司的经营情况 , 中小股东才能有针对性地保障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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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系厦门市A公司的股东 。 2019年8月 , 李某根据公司发送的财务文档指出近几年公司连续亏损 , 且有账目存在争议 。 据此 , 李某要求公司提供近年来的银行流水及会计账簿、财务报告 , 以利分析对策 。 其后 , 公司股东兼执行董事、总经理林某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公司停止经营并遣散工人 。 李某回复要求立即对公司账务进行清理 , 向各股东发送财务报表 。 公司至此不再回复 , 李某便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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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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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 , 依法享有知情权 ,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李某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 并书面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 , 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而A公司并无合理根据认为李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 李某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 其诉请的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方式均为合法 , 法院审理后 , 支持了李某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银行流水的诉求 。
二、决策权
股东能否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 , 截至目前 , 全国涉及公司决议撤销的一审案件多达1960起 , 从2010年仅5起增至2019年394起 。 能够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进行效力推翻 , 中小股东才能实现当家作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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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翁某、李某、邝某等7人系B公司的股东 。 2019年8月底 , 翁某通过微信通知邝某到厦门参加临时股东会 , 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为日常经营管理 。 2019年9月4日 , B公司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为“股东会决议一”) , 内容为公司印章、账户的监管 。 该股东会决议有B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盖章 。 次日 , B公司召开股东会 , 参会股东通过解散B公司的决议(以下简称为“股东会决议二”) , 决议无李某与邝某的签字 。 随后 , 邝某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撤销解散公司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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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形成“股东会决议二”的股东会议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是否存在瑕疵 , 若存在瑕疵 , 是否对决议产生了实质影响 。 本案中 , 在召集通知程序上 , 翁某通过微信发送给邝某的通知内容中 , 并未包括解散B公司的议程 , 而临时增加的此项决议内容为“解散公司” , 事关公司的存亡 , 对股东权益影响巨大 , 已对“股东会决议二”的形成造成实质性影响 。 据此 , 集美法院支持了邝某的诉请 , 撤销了“股东会决议二” , 保障了邝某作为股东的决策权 。
三、请求解散公司权利
股东可否请求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公司依法解散?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 , 截至目前 , 全国诉请解散公司的一审案件已达7318起 , 从2010年仅17起增至2019年1811起 , 其中公司董事冲突导致的诉讼占比近二成 , 董事冲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成为诉请解散公司的常见原因 。 对公司有依法请求解散的权利 , 中小股东才能从股东僵局与董事僵局中脱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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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某、蔡某、周某为C科技公司股东 , 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某因公司管理问题与蔡某发生了实质分歧 , 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基础 , C科技公司的合同章、营业执照、U盾及银行卡由蔡某之子保管 , 公司公章则由陈某保管 , 双方互不给予使用 。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 , C科技公司已停止经营 , 公司办公场所无人 , 办公设备已被搬空 。 同时 , C科技公司被多家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转 , 故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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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 , 陈某作为C科技公司执行董事 , 与大股东蔡某间矛盾颇深 , 公司出现明显公开对立局面 , 已导致公司权力运行陷入僵局 。 在双方股东不愿意共同经营、冲突对立无法调和的情况下 , C科技公司已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的 , 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据此 , 集美法院判决 , 准许C科技公司解散 。 公司在解散后 , 将依法进行公司清算 。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在于
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下
难以真正参与到公司决策和公司事务管理中
本期三个案例
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集美法院将继续
依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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