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网友愤怒的“人贩子抓了又放”,这点值得弄清楚
6月30日 , 一则以“法律追诉期”为关键词的新闻 , 引发了舆论热议 。根据@现代快报的报道 , 四川泸州人吴丽平的弟弟于1993年被拐卖 , 她在24年间苦苦寻找亲人、甚至卧底过拐卖组织 。在被拐25年后 , 吴丽平的弟弟被找回 。 而一个曾被逮捕的嫌疑人却因“过了法律追诉期” , 至今未有结果 。
在这则新闻中 , 我们不难注意到这一最关键的信息点“被抓捕的拐卖案嫌疑人未受惩罚” , 而给出的原因是“过了法律追诉期” 。罪犯未受惩罚的既定事实 , 让人们难以接受、觉得这违背了惩恶扬善的基本道义 。而新闻信息给出的因果逻辑 , 似乎让它更令人愤懑、难以理解了 。“因为过了追诉期就不去惩罚犯人?这什么荒诞条例?”“追诉期”是个在公众舆论中极少出现的法律术语 ,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它 , 大概很多人都会以为是“追究继续上诉” 。过了追诉期就不惩罚 , 因此被引申成了“过个十几二十年 , 就不给伸冤”的意思 。
这更让人们一头雾水 , 愤怒于如果这是条无脑法律 , 为什么还不废除它 。
除此之外 , 这一案件到目前为止的信息都极为有限 , 网友们的注意力难免开始集中在“追诉期”这唯一的信息点上 。不过 , 或许会让不少人惊讶的是——在这次讨论中 , 很多人都误解了追诉期的准确含义 。而且如果真要仔细分析 , 追诉期在这个案件中可能根本不是值得追问的重点 。追诉期到底是个啥?
追诉期 ,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 , 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和大家想象的不同 , 追诉期的重点并不在于受害者能不能“继续上诉” , 而是在于国家机关还能不能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期的长短一般和案件所涉罪行有关 , 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以及二十年四个“档位” 。比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三年 , 那么它的追诉期是五年 。 如果七年前有人开车把你撞伤了 , 等到今天才去请求立案 , 警察叔叔会告诉你追诉期已过 。韩国犯罪片里 , 有不少以“追诉期已过、无法惩罚犯人”为设定的作品 , 比如《蒙太奇》、《杀人回忆》 。《蒙太奇》中的主角 , 就因为女儿被杀、追诉期已过、无法再寻找并惩罚凶手 , 从而踏上了个人的寻凶之路 。
但在中国法律语境里 , 这不太成立 。因为追诉期并非一成不变 , 而是有多种“续杯”方式 。第一种“免费续杯”的情况 , 叫作“逃离侦查或者审判” 。在案件已经被立案侦查或受理的前提下 , 如果罪犯进行了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 这一案件将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借罗翔的“法外狂徒张三”为例 , 张三如果在犯案后听说警方在侦查、开始惊天大逃亡 。 就算是五十年后才抓住 , 法院依旧能报最高检核准 , 申请延长追诉期限 , 把他推上法庭审判 。楚天都市报就报道过一则相关案件 , 1994年 , 湖北来凤县的吴秀明因女友拒绝继续交往 , 拿出藏匿好的一把木工凿将其刺杀 , 随后潜逃 。
时至2014年6月 , 吴秀明认为自己的杀人案已超过追诉期 , 考虑再三后他决定自首、结束逃亡生涯 。 遂向来凤县公安局投案 。虽然时隔二十年 , 相关证人先后去世 。 专案组与来凤警方办案人员花上了两个多月 , 获取了足以证实“逃离侦查或者审判”的证据 ,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之后专案组又历经8个多月的取证工作 , 重验骸骨 , 取得确定性证据 。 法院判决吴秀明“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不成立 , 对其自首情节不予以从轻处罚 , 判处死缓 。吴秀明之所以未能用“超过追诉时效”逃脱罪责 , 是因为司法机关证明了两点:1. 杀人案在当年成功立案;2. 吴秀明有逃离侦查审判的实际行动 。第二个“续杯”规则 , 也与是否立案相关 。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 , 由于司法系统还不够完善 , 各个机关的垂直管辖范围不明晰 , 可能出现报案后没能立案的情况 。因此在1997年进行刑法修订后 , 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条例 。如此 , 便能规避可能出现的互相推诿、怠政等不良现象 。在追诉期制度中 , 是否立案、何时立案是影响结果的重点 , 十分关键 。在实际案例中 , 有许多受害人因没有及时报警、错过了追诉期 , 就像前文举的例子 , 七年前有人撞了你 , 现在才报案 。越晚报案 , 警方侦查的难度越大;越晚立案 , 越容易被追诉期影响 。 也只有立案后 , 才能对人贩子的行为进一步判断 。所以不少人在提及追诉期时都会同时鼓励人们及时报案、保护自己 , 因为“法律不袒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追诉期影响申冤?未必很多人觉得追诉期会影响申冤 , 其实这一观点比较片面 , 因为完整的追诉期制度并不会放过真正需要惩罚的恶人 。而在这次的拐卖儿童案件中 , 之所以会出现“一切问题都怪追诉期”的既视感 , 是因为案件本身有太多疑点 。这些疑点 , 通通与最关键的“立案”相联系 。为何吴丽平一家在1993年孩子被偷走时就“试图报案” , 却直到2012年才得以立案?要把这个问题了解清楚 , 我们还需要很多信息 。第一 , 受害人自称“试图报案” , 公安机关究竟有没有了解到案情?分页标题
被拐卖家庭曾出示一则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 显示当地派出所已经知晓“孩子于本月二日被偷走”的消息 , 并开始了搜寻 。 而证明就是用于协调沿途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这说明当地派出所似乎已经知晓并认可“孩子被偷”这一讯息 , 可为何1993年公安机关没有正式立案?
第二 , 如果公安机关有正当的原因不予立案 , 那是否向报案人家庭出具过“不予立案决定书”相关的文件呢?不予立案的理由又是什么?第三 , 还有一种可能情况是 , 当年已经正式立案 , 但由于年份久远档案无迹可寻、无法确定是否立案 , 所以才会出现“2012年再立案”的现象 。参考上文提及的吴秀明杀人案中 , 办案人员足足花了两个月的时间 , 才查到了案发次日公安局受案表、现场草图等原始资料 。毕竟信息技术缺乏、纸质档案浩繁难存的这一问题 , 也一直是办理陈年案件式的难关 。
此外 , “1993年试图报案、2012年正式立案”的这一信息点 , 引发了部分网友对当年工作是否存在主观失误的猜测 。
但了解“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这一条例后 , 想必你已经发现了: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怠政”“踢皮球”问题来说 , 追诉期非但不是部分网友想象中的“帮凶” , 反而是有力的对抗 。值得提醒的是 , 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 , 需要等待当事人或警方提供更多信息 。层层缕析下来可以发现 , 这些疑问 , 都依旧需要更多官方信息来进行解答与回应 。追诉期与这些疑点关系不大 , 更值得追问与关注的 , 还是案件侦查办理的过程真相 。
追诉期 , 没那么容易过期除却这些信息不明的疑点 , 还该聊聊这个引起大多数人注意的信息:“拐卖嫌疑人抓了又放了” 。与被拐卖儿童家人苦苦找寻24年相比 , “嫌疑人抓了又放”这一举动仿佛在让多年的辛酸与努力付之东流 。看到这 , 就算了解了追诉期的两项“续杯”规则 , 我想大家也难免会滋生这样的想法:“虽然现在情况不明 , 不知道这一拐卖案件是否符合追诉期时效延长的规定 。 ”“但倘若都不符合 , 难道法律就无计可施了吗?嫌疑人只能抓了又放?”
这时 , 就需要搬出一项大众鲜少了解的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如果继续以咖啡续杯做比喻 , 这项制度则是“自动续杯系统”:如果罪犯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 , 前罪的追诉期限 , 从新罪的时间点开始算 。罗翔曾介绍过一个经典案件 , 1980年一名女子意外遭受奸杀、尸体被罪犯张三掩埋 。2002年一天 , 女子母亲看天色已晚 , 就邀请经常来家里玩、关系亲密的一个邻村小女孩住下 , 第二天再走 。睡觉前 , 她发现小女孩手上的玉镯十分眼熟 。 第二天 , 她想起这支玉镯正是二十多年前失踪女儿的镯子 , 于是报警 。警察随即逮捕了小女孩的父亲张三 , 挖出了受害人骸骨 。 张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但此时追诉期已过 , 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时 , 看似只能报最高检核准、申请延长追诉期 。 但是否能被核准 , 还是个未知数 。
不过 , 警方在清查张三二十年来没有犯事时发现 , 他在五年前把人撞了 。虽然依照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期限 , 五年过后 , 交通肇事罪也已经无法追究 。但依照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 张三强奸罪与杀人罪的15年、20年期限 , 却能从五年前续上、重新计算 。因此 , 这一案件并未“过期” 。
只要在追诉期限内罪犯再次犯罪 , 无论是交通肇事还是寻衅滋事 , 追诉期都会中断 , 并从最新的罪行重新开始计算 。而重新回到四川泸州的这起拐卖儿童案件中 , 如果人贩子在追诉期内有过未被处理的其他犯罪行为 , 就还有“续上”的希望 。因此 , 人们还是应当追问更多的案件办理细节 , 而不是盲目质疑追诉期 。如果释放被抓捕的嫌疑人 , 并给出“追诉期”已过的理由 , 那嫌疑人是否在追诉期的确没有进行过再犯罪 , 这一问题或许才是核心 。 毕竟 , 在大众印象中 , 人贩子似乎以拐卖人口为业 , 成为累犯的可能性极大 。分页标题
追诉期为什么要给罪犯“脱罪”的理由?这项追诉期中断制度运转的方式 , 或许听起来有些奇怪 。杀人放火这种严肃罪行的惩罚 , 竟然能在“小罪”的基础上延续审判时间 。但它的存在 , 与追诉期被设立的本质息息相关 。用专业术语来说 , 追诉时效既有报应主义的需要 , 又有特殊预防的需要 。报应主义很好理解 , 有仇报仇、有怨报怨 。在最朴素的正义观里 , 犯了罪要受惩罚、就该追诉一辈子 。但杀人偿命不是立法的思维 , 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 , 而不只是为了满足报应主义、出一口恶气 。
追诉期相关制度中的诸多条件 , 如“是否逃避侦查” , 其实是为了筛选出还值得、应当被惩戒的罪犯 。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段时期没有被追诉、也没有再犯罪 。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 这已说明他改恶从善、对社会无害 。与此相对应的是 , 如果再犯罪了 , 不管大罪小罪 , 都还有惩戒改造的必要 。除此之外 , 不把他们投入监狱的决定 , 还涉及一个现实利益的考量:把改恶从善的犯人抓起来 , 危害可能比不抓要大 。一个大众难以关注的隐形危害 , 发生在犯人出狱之后 , 由于出狱后难以融入正常社会、他们身上有着再度犯罪的风险 , 这是更为恶劣的影响 。因此 , 针对追诉期间未再犯罪、被认为改邪归正的犯人 ,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 , 法律认为不必再投入监狱 。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 , 对犯罪惩办越快 , 对社会上不稳定因素的警戒作用越大 , 反之作用微弱 。所以追诉期的存在 , 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反向鼓励人们及时报案、并敦促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判 , 快速有效地惩戒犯罪 。
为追诉期设立一个期限 , 还有一个残酷的现实考虑 。打击现行犯罪 , 历来是司法机关的头等重要任务 。 历史上的案件随着时间推移与环境变迁 , 取证困难;而与此对应的 , 是司法资源有限 。前文提及的杀害女友、二十年后自首的事件中 , 司法机关足足花上了八个多月的时间取得充分证据 , 还是在成立专案组、抽调办案人员的前提下 。追诉时效某种意义上 , 也是为了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的考量 。法律需要不断进步 , 追诉期的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红星新闻曾报道了一起河南的涉嫌猥亵儿童罪 , 大学毕业后 , 女孩在一次与父母的争吵中才说出了心底的秘密——幼年时期曾遭受父亲好友的多年性侵 。在勇敢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后 , 河北省检察院认为岳某金行为构成涉嫌猥亵儿童罪 , 但已过追诉时效 。
但在今年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 , 第九章诉讼时效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上 , 无论是学界 , 还是社会讨论中 , 都不断涌现着新的观点 。跟随着社会发展与思潮进步不断更新 , 这便是“法律的生命”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Vista看天下(ID:vistaweek) , 作者:叶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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